- 索 引 号:GSLG04-B01001-2021-003
- 主题分类:其他
- 发文机关:教育局
- 成文日期:2021-07-16
- 发文字号:庄政办发〔2021〕81号
- 发布日期:2021-07-16
- 有 效 性:
- 标 题:关于印发庄浪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 内容概述:
庄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庄浪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省、市驻庄有关单位:
《庄浪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修订)》已经县政府十七届第九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庄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8日
庄浪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修订)
根据中共庄浪县委、庄浪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方案》精神,结合《庄浪县推进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工作方案》,对《庄浪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修订完善。
一、实施绩效工资的原则
(一)在坚持按劳分配原则的基础上,将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结合起来,实行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将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取得突出成绩的教师倾斜。
(二)坚持改革和管理相结合原则,把实施绩效工资同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完善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规范办学行为和经费管理结合起来。
(三)健全教师工资水平正常增长机制,确保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作相应调整。
二、实施范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含完全中学、特殊教育学校中从事义务教育的正式工作人员),高中、幼儿园学校参照执行。
三、绩效工资总量核定
(一)绩效工资总量按正式教职工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
(二)在现有中小学教师绩效工资总量的基础上核增班主任津贴,资金由县财政列支,按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标准发放,班主任津贴作为绩效工资增量,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三)绩效工资总量按年度核定,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
四、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
1.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设生活补贴、岗位津贴两部分,按月发放。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岗位津贴标准按照岗位层次分别确定。
2.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教委(校)在县人社、教育、财政局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内,根据教职工师德师风、出勤考核、班主任津贴、超课时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工作量、工作表现及成效、综合考核等确定分配方式和办法。
师德师风:师德师风按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的5%计算。严格落实县教育局等七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实施方案》(庄教字〔2020〕338号)精神,把立德树人的成效作为检验学校一切工作的根本标准,把师德师风作为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师德师风建设全过程,依据《教师师德师风考核评价办法》严格考核量化。
出勤考核:出勤考核按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的10%计算。严格执行《庄浪县教育系统教职工请销假制度》,加强教职工出勤考核,定期公布备案,做好考核量化。
班主任津贴:2019年我县实施班主任津贴以来,经费由县财政单独列支,作为奖励性绩效的增量,按照小学、初中、幼儿园每人每月300元标准,高中、职中每人每月450元标准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内班主任津贴,占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的5%,根据班主任工作量、工作表现和业绩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奖励发放。
超课时津贴:超课时津贴按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的5%计算。根据课程标准、教学计划,结合实际,核定教师的课时标准量。教师在保证教学质量的前提下,授课超过课时标准的,按照实际超课时数和教委(校)超课时津贴标准计发超课时津贴。
教育教学成果奖励 教育教学成果奖励按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的10%计算。根据教师教学业绩、教育成果、教育科研等实绩,结合各类考试成绩和获得的教育教学综合奖、单项奖,对取得相应业绩的按学年计发教育教学成果奖。
工作量:工作量按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的30%计算。根据教职工承担教育教学、管理、教辅等工作任务,考核量化。
工作表现及成效:工作表现及成效按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的15%计算。根据教职工履职情况,结合教育质量目标任务、教学常规、安全管理、育人效果等方面,考核量化。
综合考核:综合考核按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的20%计算。结合教职工学年度综合表现、年度考核等方面,分等次量化。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考核兑现的激励导向作用。教委(校)要完善考核制度,根据教学、管理、教辅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评价,形成相应的奖励和激励机制。
(三)教育主管部门要指导教委(校)在充分发扬民主,在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的基础上,制订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细则。
(四)校长(包括教委副主任、园长、教委干事)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县教育局统筹。县教育局根据履行岗位职责、工作实绩和教育质量综合评估等结果分等次考核兑现。
五、相关政策
(一)为进一步提高乡村教师待遇,激发乡村教师工作热情,2014年10月全县开始实施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并逐年提高标准,资金全部由省、县两级财政筹措解决,重点向条件艰苦地区倾斜、向村小和教学点倾斜。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已体现教师工作地域、环境差异。因此,教育主管部门按“以岗定补、在岗享受、离岗取消”的原则,进一步加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考核发放和资金管理。奖励性绩效工资中不再单列农村教师补贴。
(二)在法定休假期内、工伤治疗期间、《庄浪县教育系统教职工请销假制度》规定的各种请假期限内,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兑现按教委(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一学期内累计病假超过60天的,不予发放本学期奖励性绩效工资;一学年内病假累计超过一学期的,不予发放本学年奖励性绩效工资。
(四)一学期内累计事假超过10天或每旷工1天的,扣发1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五)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称职)以下等次的不予发放本学年奖励性绩效工资。
六、经费保障
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县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考核兑现。教委(校)在教育主管部门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细则考核量化,兑现结果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教育局审核,由县财政局拨付到教委(校)账户,教委(校)直接拨入到教师个人账户。
七、组织实施
(一)绩效工资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共同组织实施。
(二)义务教育学校根据《庄浪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修订)》制订本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细则,由县教育局审批、备案后实施。
(三)县人社、财政、教育部门加强对绩效工资实施的管理与指导,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指导和督促学校严格执行实施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规定。教委(校)作为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的责任主体单位,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加强日常考核,做好考核兑现。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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