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GSLG21-C03001-2020-030
- 主题分类:其他
- 发文机关: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2020-09-06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2020-09-06
- 有 效 性:
- 标 题:庄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庄浪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的通知
- 内容概述:
庄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庄浪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省、市驻庄有关单位:
《庄浪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已经县政府审核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庄浪县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5日
庄浪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根据全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甘肃省生态环境厅甘肃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的工作通知》(甘环土壤发〔2019〕13号),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以排查超过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划定禁养区的情形为重点,坚持依法清理、分类处置,做好统筹安排,强化部门协作,落实属地责任。通过排查整治,坚决、迅速取消超出法律法规的禁养规定和超划的禁养区,依法依规引导畜禽养殖业健康绿色发展,为稳定生猪生产提供有利条件。
二、划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5、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6、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省政府《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平凉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5—2050年)》
7、环保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
8、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三、划定范围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指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以下简称养殖场),养殖规模标准按《甘肃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规范暨备案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07〕111号)执行。
养殖场规模:养猪场饲养基础母猪100头以上或年出栏生猪500头以上。奶牛养殖场存栏奶牛100头以上。肉牛养殖场饲养繁殖母牛100头以上或年出栏肉牛200头以上。肉羊养殖场饲养繁殖母羊200只以上或年出栏肉羊500只以上。家禽养殖场年存栏蛋鸡5000只以上或年出栏肉鸡10000只以上。家兔养殖场饲养家兔1000只以上。
养殖小区规模:养殖小区占地面积、入驻农户数量、养殖规模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川塬区在10亩以上,山区在5亩以上。以入驻农户计算,每个养殖小区不少于5户。以养殖数量计算,各畜种最低饲养规模为:养羊小区饲养繁殖母羊500只或年出栏肉羊1500只;养牛小区饲养繁殖肉牛(奶牛)150头或年出栏肉牛500头;养猪小区饲养基础母猪300头或年育肥出栏瘦肉型猪(包括提供种猪)3000头;养鸡小区饲养蛋鸡2万只或年出栏肉鸡5万只。
畜禽:包括猪、牛、鸡等主要畜禽,其他品种动物依据其规模养殖的环境影响确定。
禁养区: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一)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主要包括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2处,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16处。
1.花崖河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其中,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划定范围、边界详见附件1和附图1。
2.竹林寺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其中,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划定范围、边界详见附件1和附图2。
3.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16处,主要包括大寺沟水源地、红崖寺沟水源地、鱼儿咀水源地、文家峡水源地、漫湾水源地、陈家洞水源地、葛家峡水源地、梁河沟水源地、孙渠骨干坝、红崖湾水库、中咀沟水源地、关寨峡水源地、湫池水源地、拉连寺水源地、尖咀沟水源地、庞家沟水源地,其中,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划定范围、边界详见附表1和附表2-8和附图3-11。(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二)风景名胜区。主要包括云崖寺景区,景区界限内禁止建设养殖场。划定范围、边界详见附件2和附图12。
(三)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主要包括现行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北洛河北侧西起县污水处理厂北山根(A1),东至庄浪县富强砖厂北山根(A2);北洛河南侧西起县新工业园区纸箱厂(A3),东至庄浪县富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南山根(A4);南洛河北侧西起县污水处理厂北山根(A1),东至县金土发建材公司北山根(A5),南洛河南侧西起新工业园区纸箱厂(A3),东至南坪看守所南山根(A6)。边界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划分范围、边界详见附表3和附图13。
(四)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划定的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
四、划定调整面积
调整前总面积为219.539平方公里,其中:饮用水源地保护区50.708平方公里、风景名胜区148.91平方公里、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19.921平方公里。调整后总面积为279.472平方公里,其中:饮用水源地保护区面积110.641平方公里、风景名胜区148.91平方公里、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19.921平方公里。
五、其他
畜禽禁养区划定后,原则上5年内不得调整;确因受保护区域变化而需要调整的,依照《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开展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是防治水污染的一项重大举措,对于保护和改善全县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促进畜牧业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畜牧兽医)、水务、自然资源、住建、文旅等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要加强组织协调,统一思想认识,组建领导小组,将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乡镇,各部门、各有关乡镇要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抓好畜禽养殖布局规划的落实,做到任务具体,时限明确,责任到位。
(二)强化指导,优化服务。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建、水务、文旅等部门要加强对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管理。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大力指导推广雨污分离、干湿分离、沼气利用、有机肥加工、堆抠还田、养殖—沼气—种植等养殖污染防治实用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进一步加大畜禽粪尿综合利用力度,促进畜牧业健康持续发展。
(三)严把程序,科学布局。各乡镇要严把新建规模养殖场审批程序,按照农户申请、乡村审核、自然资源局用地审批、生态环境局庄浪分局环境评价、发改局备案登记、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中心)规划放线的程序进行。
(四)广泛宣传,强化监督。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大对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的宣传,使群众充分认识到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表1 庄浪县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划分表.docx
附表2 庄浪县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面积及坐标一览表.doc
附表3 庄浪县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边界范围及坐标一览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