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GSLG09-D02001-2021-052
  • 主题分类:其他
  • 发文机关:财政局
  • 成文日期:2021-07-20
  • 发文字号:庄政办发〔2021〕82号
  • 发布日期:2021-07-20
  • 有  效  性:
  • 标       题:关于印发庄浪县县级预算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内容概述:

庄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庄浪县县级预算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时间:2021-07-20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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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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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省、市驻庄有关单位:

《庄浪县县级预算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十七届第九十八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庄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12日             



庄浪县县级预算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甘发〔2021〕3号)和《甘肃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甘财扶贫〔2021〕4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过渡期内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衔接补助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指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补助资金。

 

第二章 预算安排和分配

 

第三条 县财政局依据全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需要以及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合理安排衔接资金。原则上县级衔接资金投入规模只增不减,至少保持脱贫攻坚期的投入基数。

第四条 衔接资金统筹兼顾脱贫村和其他村、脱贫户和其他农户实际情况,由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编制资金分配方案,提交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主要按照年度目标任务、项目绩效考核等因素进行分配,突出重点,兼顾公平,推动均衡发展。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衔接资金优先足额保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资金需求,科学统筹安排,支持推进乡村振兴。重点用于以下三个方面: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性岗位补助等支出。监测预警工作经费由县财政预算安排。

2.“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支持实施带动搬迁群众发展产业、带动就地就近就业,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予以适当补助。对规划内易地搬迁贷款和调整范围后的地方债券按规定予以贴息补助。

3.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下同)稳定就业,可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采取乡村就业工厂、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继续实施“雨露计划”,对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予以补助。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产业振兴。年度到县衔接资金50%以上用于支持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支持实施现代丝路寒旱农业优势特色产业三年倍增计划行动,培育壮大“牛菜果薯药”及现代种业、苹果、肉牛、生猪、鸡、马铃薯、食用菌、饲草料等特色优势产业,重点支持良种繁育基地、绿色标准化规模种养基地建设,产业集群、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农产品冷链贮藏、现代农业产业园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农业保险、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支持脱贫村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

2.乡村建设。统筹兼顾脱贫村和其他非贫困村实际情况,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支持实施乡村建设示范行动。主要包括水、电、路、桥、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垃圾清运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

3.实施兴边富民行动、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和民族村寨发展、困难群众饮用低氟边销茶,以工代赈项目,国有农场和国有林场巩固发展项目。

(三)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它相关支出

第六条 衔接资金应统筹安排使用,形成合力。要严格按照整合资金使用有关管理规定使用衔接资金。

第七条 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弥补企业亏损及其他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产业振兴无关的支出等。偿还易地扶贫搬迁债务按有关规定执行。县级衔接资金可安排用于补充农业保险补贴、户厕改造等项目。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拨付

 

第八条 按照国家和省级有关政策要求,依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规划和乡村振兴规划,按照“规划跟着任务走,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制定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因地制宜安排使用资金。

第九条 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需要,紧扣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使用方向,不得将衔接资金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无关的支出。过渡期内,可统筹安排不超过30%的到县衔接资金,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推进乡村建设、巩固提升人居环境,补齐必要的农村基础设施短板及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

第十条 衔接资金由县级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产业振兴等实际情况自主安排使用。衔接资金项目审批权限根据《庄浪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建设规划的编制、申报、资金和项目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根据职责分工,于规定时限内提出当期衔接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送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项目主管部门报送的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牵头编制全县资金分配方案,提交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根据审核意见下达项目计划通知。财政局根据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下发的资金分配方案,负责预算安排和下达资金,指导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同时,县财政局和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将资金分配方案报省、市备案。

第十二条 衔接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各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各自分工履行管理职责,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落实绩效管理各项要求。全面推进项目资金公告公示制度,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扶持对象、支持项目、补助标准、资金来源及金额等重要内容,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在县、乡、村三级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按照中央和省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相关政策,乡村振兴局要结合实际工作健全完善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选择,且符合本办法要求。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执行,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

第十四条 项目管理费按照衔接资金总规模不超过1%的比例规定统筹安排,用于衔接资金支持项目的前期设计、评审、招标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

第十五条 财政局收到上级衔接资金指标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资金主管部门和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资金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编制的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送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30个工作日内,落实衔接资金分配方案,确定具体的扶持对象、建设任务、完成时限、补助标准、资金规模、绩效目标、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实施内容。属于统筹整合范围的衔接资金,按整合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扶贫项目实行台账管理,加强对项目实施的动态监控,督促项目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切实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及时向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财政局在收到报账资料后要及时审核,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相关规定,在5个工作日内将报账资金通过财政“一体化”平台支付到位;对直接补助给农户的到人到户类项目资金,通过惠民补贴系统发放到户。涉及不符合报账条件的项目资金采取一次性告知。

第十七条 各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审核后的资金分配方案组织实施,当年安排的项目原则上要在一年内完成建设任务,确保不出现资金滞留。对确需跨年实施的项目,要控制资金结转规模,不能突破国家、省上考核要求。结转下年的资金要在次年6月底前全部支出。对结转超过一年且未安排具体项目的,由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收回统筹使用。对已取消或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资金,一律及时调整或清理收回。财政局会同有关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财政衔接资金支出情况调度分析,定期向省市报送资金支出情况,支出进度不得低于序时进度。对按规定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在考核支出时按中央、省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问责

 

第十八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财政局和项目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影响和贻误项目建设和资金拨付进度,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纪依规严格问责追究;对套取、骗取、截留、挤占、挪用、贪污、拖欠、冒领相关资金以及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等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要依纪依规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各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财政衔接资金监督检查制度,财政局和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要加强对衔接资金的日常监管,按照中央、省、市要求,定期开展财政衔接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并配合审计局、纪委监委、检察机关做好衔接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第二十一条 原《庄浪县县级预算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庄政办发〔2019〕107号)同期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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