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GSLG24-C01001-2021-051
- 主题分类:其他
- 发文机关:扶贫办
- 成文日期:2021-07-20
- 发文字号:庄政办发〔2020〕111号
- 发布日期:2021-07-20
- 有 效 性:
- 标 题:关于印发《庄浪县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内容概述:
庄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庄浪县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省、市驻庄有关单位:
《庄浪县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庄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3日
庄浪县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高质量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巩固脱贫成果,奠定乡村振兴坚实基础,根据《甘肃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甘脱贫领办发〔2020〕61号)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贫资产管理基本原则
(一)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扶贫资产的资金来源、资产类型、收益范围等,由县政府统筹,行业部门和乡村具体落实,建立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的扶贫资产管理模式,规范完善扶贫资产管理制度。
(二)尊重民意,保障权益。完善民主议事机制,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群众对扶贫资产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收益权、监督权。
(三)科学运营,安全有效。根据扶贫资产不同类型,采取不同的经营管理方式,完善登记备案、运营管护、收益分配、资产处置和监督管理等重要环节,确保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公益性资产有效运转,扶贫效益持续发挥。
(四)公开透明,阳光运行。落实公示公告制度,将扶贫资产运营管护、收益分配、资产处置等情况,定期通过媒体、网站向社会公开,提高资产运营透明度,确保扶贫资产在阳光下运行。
第二章 管理范围及程序
第三条 扶贫资产管理范围。将2016年以来使用中央省市县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财政涉农整合资金、易地扶贫搬迁资金、行业扶贫资金、东西部扶贫协作和中央定点单位帮扶资金等形成的扶贫资产(包括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纳入扶贫资产管理范围。易地扶贫搬迁形成的资产,依据有关政策进行管理。
第四条 划分资产类型。扶贫资产主要分为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经营性资产主要是指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固定资产和资产收益扶贫中形成的权益性资产等,包括农林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经营性乡村旅游服务设施、经营性电商服务设施、光伏电站、机器设备、扶贫车间等固定资产,以及扶贫资金直接投入村集体、龙头企业和合作社等市场经营主体形成的股权、债权等权益性资产等。公益性资产包括教育卫生、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设施、电力网络、综合服务等方面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到户类资产主要是指支持贫困户发展生产所购建的生物资产或固定资产等。
第五条 界定资产权属。按照扶贫资产项目的资金构成和组织实施单位确定扶贫资产权属。各级组织实施的单独到村项目形成的资产,产权归属于村集体;到户类扶贫资产原则上归属于个人。易地扶贫搬迁形成资产的权属鉴定,依据国家和省市发改、资源规划部门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的相关规定进行确权和管理。法律法规、国家及省级相关部门对扶贫资产产权归属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对跨乡镇跨村实施的项目,能量化到村的将权属量化到村集体,无法量化到村或产权无法清晰界定的,由县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产权归属和管理责任。
第六条 登记资产信息。在确定权属的基础上,对已形成的扶贫资产应纳尽纳,分级分类、逐一登记造册,明确每项扶贫资产的身份信息。易地扶贫搬迁形成资产的信息登记,依据国家和省市发改、资源规划部门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的相关规定进行。扶贫资产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名称、类别、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数量、单位、原始价值、资金来源构成、净值、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收益权人、收益分配及资产处置等信息。
第七条 建立资产台账。乡、村两级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分别建立明细台账(部门直接实施的项目由部门建立明细台账),完整反映扶贫资产的增减变化和使用情况,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县农业农村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水务局、县交运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卫健局、县教育局、县人社局、县扶贫办、县文旅局等涉及扶贫资金的部门建立本行业部门扶贫资产管理台账,台账建立后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农业农村局,汇总建立总台账。跨乡镇实施项目形成资产由县直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登记入账;跨村实施项目形成资产由各镇负责登记入账,产权、收益均按股份明确到相关村。新建扶贫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办理资产移交、确权登记等手续。已作出审计结论并形成处理意见的各类扶贫资产损失部分,不再纳入扶贫资产管理台账。对同一地点不同时期实施的项目形成的资产,分年度、分类别纳入扶贫资产管理台账。对于行政区划变更的地区,要做好台账衔接,划出乡镇、村要将划出区域资产清查结果移交至划入乡镇、村,由划入乡镇、村做好后期的确权、管理等事宜。
第三章 资产管理后续措施
第八条 资产运行(营)管护。按照“谁受益、谁管理”或“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扶贫资产管护主体,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公益性资产由相应的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人,可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优先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参与扶贫资产管护。专业性较强的扶贫资产可通过购买服务形式进行管护。重点加强对经营性扶贫资产管理,可实行承包、托管、租赁、合作及独资方式等形式落实经营主体,提升扶贫资产运营效益。
产权归属国有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管理。产权归属村集体所有的,要全部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平台。产权归属到户的,由个人自行管理,村集体加强监督指导。不得私自利用国有、集体扶贫资产以抵押、担保等方式进行融资。
村集体的经营性扶贫资产,由村“两委”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资产运营方案,由村民代表大会集体决策,由村集体与经营主体签订合同(协议),并报乡镇和主管部门备案。扶贫资产运营方案应包括可行的带贫减贫机制。除自主经营外,建档立卡贫困户和村集体不承担扶贫资产运营风险,经营主体解散或破产清算时,要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优先保障建档立卡贫困户和村集体利益。
第九条 资产收益分配使用。按照有利于巩固脱贫成果的原则,经营性扶贫资产收益分配要体现精准性和差异化,分配到相应产权人。脱贫攻坚期内,村集体的扶贫资产收益主要用于扶贫产业发展和提质增效、脱贫成果巩固、小型公共基础设施及扶贫资产运行(营)维护、激发内生动力和能力提升等。脱贫攻坚结束后,原则上扶贫资产收益自动转为村集体所有,扶贫资产收益重点用于设置公益性岗位、发展村级公益事业等方面,也可用于帮扶老弱病残等缺乏劳动能力的贫困群众以及因病、因灾、因学、因疫、因意外事故等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贫困群众和边缘易致贫人口。村级扶贫资产收益分配使用方案由村“两委”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由村民代表大会集体决策,并报乡镇和主管部门备案。跨乡镇跨村组织实施的项目形成的经营性扶贫资产收益要归属到相应所有权人,分配使用方案可按照“所有权人提方案、主管部门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备案”的流程,经过民主评议和公示公告等相关程序确定。
第十条 扶贫资产处置。产权所有者和相关监管主体应根据扶贫资产运营状况,定期对资产运行情况进行清查,并对上年度资产收益进行清算。扶贫资产通过转让等方式发生权属转移以及自然灾害或市场原因造成损失的,由产权所有者聘请第三方机构依法评估,作为资产处置依据。扶贫资产确需处置报废的(或因自然灾害损毁的),由产权所有者聘请第三方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报批报备等相关手续。资产清查清算、评估和处置结果须在本区域内网站、公开栏等予以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跨村资产需要处置报废的,必须报乡镇和相关部门审核。跨乡镇资产需要处置的,必须报县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处置收入原则上归资产原产权单位所有,原产权单位确定不再继续使用的,应在有利于巩固脱贫成果的前提下,按照有关程序另行安排。
第十一条 经营性资产形成的债权管理。村级经营性资产形成的各种应收未收的经营性收入的债权,村集体要强化管理,及时组织清算回收,防止集体资产流失,要加强对债权的管理,防止新的不良债权发生,对恶意造成集体新的不良债权发生而无法收回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扶贫资产监管。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扶贫资产监管机制,建立经营性扶贫资产运营定期审计评估机制,努力消除各种导致扶贫资产流失的风险。扶贫资产管理运营等情况,要按所有权归属每半年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乡村公示栏、乡村微信公众号等进行公示公告,公示公告时间不得少于10天。扶贫资产权属变更、收益调整、数额增减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在涉及的乡村进行公示公告,确保群众的知情权,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章 责任分工
第十三条 加强扶贫资产责任分工。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由县政府负总责,相关部门分工协作。
(一)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扶贫资产管理工作。
(二)县财政局负责扶贫资金管理范围确认及扶贫资产绩效评价工作。
(三)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扶贫资产后续管理、清产核资、收益分配的指导工作。
(四)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人社局、县交运局、县水务局、县教育局、县卫健局、县住建局、县文旅局、县扶贫办等行业部门及相关有扶贫任务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本行业扶贫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具体负责本部门资金形成的扶贫资产登记、管理、处置、收益分配的指导和监管工作。
(五)各乡镇是本区域内扶贫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扶贫资产后续管理、资产登记、收益分配、效益发挥、防止资产流失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六)村“两委”负责本村扶贫资产的管护工作,坚持“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指定专人管理,逐一登记造册入账。
(七)县审计局、县农业农村局(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按相关要求进行扶贫资产审计监督工作。
(八)纪委监委、司法、公安、检察、法院、信访等部门负责扶贫资产管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处理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省市行业扶贫部门对于扶贫资产管理有明确规定的按照省市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单位负责解释。
庄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