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浪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解读

  • 时间:2021-07-19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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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庄浪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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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近年来,随着庄浪县的发展和市政基础设施的进一步完善,《庄浪县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规定》(庄政办发〔2017〕83号)其中关于适用范围、用途、管理原则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及报审程序等条款已不适用于庄浪县实际。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使用管理,保障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竣工决(结)算审核职能的运行维护和建设,制定完善了《庄浪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二、制定的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20〕21号)、《甘肃省省级财政支出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甘财办〔2016〕19号)等法律、法规规定。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庄浪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共十八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主要明确了制定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用途、管理原则及相关部门的职责。

二是主要明确了财政投资评审的管理、报审程序和重新报批条件。

三是项目单位、评审中介机构违反本办法的处罚规定和实施时间、有效时间。

四、新旧政策文件对比

《庄浪县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规定》(庄政办发〔2017〕83号)不能满足庄浪县实际操作需求,本次修订新《庄浪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对原规定的十八条做了修正和规范,具体明细如下: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原文为我县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我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工作。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财政投资评审(原文为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是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预算、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行为。

第三条“县财政局是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对单项工程预(结)算、竣工财务决算进行投资评审,并批复竣工财务决算。”为原文条款,修改为:“财政部门是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的主管部门,财政投资评审具体业务由财政部门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实施,对财政投资评审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必须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为原文条款,修改为 :“财政投资评审应遵循的原则:(一)依法评审原则。财政投资评审严格执行财经法规、制度和相关政策规定,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评价财政投资项目的相关内容、指标和数据。(二)公平公正原则。按照决策程序化、民主化的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地审核与评价,切实增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三)科学节约原则。在对财政投资评审进行充分论证和严格审核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有关规定以及财力可能,按照效益最大化和成本最小化的要求,科学分析项目实施的成本。”

第五条“凡使用财政性(包括预算内、外)资金以及财政负责转贷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包括世界银行贷款)安排的建设项目,其预(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必须经财政局(包括经财政局委托的审查机构)审查;对非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财政局受政府或法人委托,也可对项目预(结)算、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查。审查结论作为核算项目投资效益和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未经财政评审预算的项目,不得进行招投标活动,不予拨付建设资金;未经招标的项目,财政不予评审结算;未经财政评审结算的竣工项目不得结清建设资金,也不得进行资产移交。”为原文条款,将资金范围按照目前资金分类划分五个类别,将评审条件规定融入评审流程,修改为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项目;(三)政府依法举债安排的建设项目;(四)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五)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笫六条“预(结)算评审内容:(一)工程项目内容及预算投资是否在批准的工程计划和概算范围内。(二)工程量计算和费用定额、换算及取费标准是否准确。(三)材料价差调整是否合理。(四)设计变更、增减的内容是否报经县政府批准。(五)合同条款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六)施工图预算之外的费用是否符合国家规定。”为原文条款,遵循财政部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评审内容修改为 :“财政投资评审的主要内容:(一)项目概(预)、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审核;(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三)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四)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五)项目概(预)、决(结)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审核;(六)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第七条“评审方式:(一)对项目预(结)算、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全过程评审;(二)对项目预(结)算、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单项评审;(三)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为原文条款,为竣工决算审核内容,目前,财务批复由各资金股室履行,与评审中心目前职能不相符,经过讨论去掉该条款。

第八条“评审程序:(一)财政局按照评审要求确定评审项目,对项目主管部门及评审机构下达委托评审文件;(二)项目主管部门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配合评审工作;(三)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按委托评审文件及有关规定实施评审,形成初步评审意见,在与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形成评审意见;(四)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意见签署书面反馈意见;(五)评审机构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局报送评审报告;(六)财政局审核批复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七)项目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财政局的批复文件及处理决定执行和整改。”以上程序为招标入围时的评审程序,且与现在评审中心评审程序不相符,按照评审实际情况将流程重新梳理为:“评审程序:(一)评审申报审批。项目建设单位按照项目建设流程,核实项目建设资料,对于符合评审条件的项目签报预(结)算申请表,提供评审资料,先由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后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确定评审项目,通知投资评审中心开展评审工作。(二)评审受理。投资评审中心接收评审任务,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选定评审中介机构签订评审合同,一次性移交评审资料,评审中介机构开展工作。其中,中介社会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规定产生,在县投资评审中心备案登记。(三)评审实施。评审中介机构按照规定实施评审,形成评审意见,报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审核通过后,评审中介机构按照审定结论向县投资评审中心报送评审报告。(四)批复评审报告。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批复评审报告,项目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单位执行评审报告内容。”

第九条“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中:(五)对拒不配合或阻挠评审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有权暂缓下达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暂缓拨付财政性资金;(六)根据实际需要对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投资评审报告进行抽查或复核;(七)按规定向接受委托任务的评审机构支付评审费用。” 为原文条款,遵循财政部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评审内容修改为 :“(五)负责批复评审中介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六)负责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对预(结)算资料进行严格审查,一次性送至财政部门,并签订“预(结)算评审承诺书”。对评审机构送达催办的补充事项,项目建设单位须在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反馈,逾期不反馈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该条款为对原文中建设单位职责中三条款进行补充。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在项目预算评审时,预算超过概算的,应退回重新设计,将项目预算控制在批准的投资额度范围内,无法压缩或压缩后预算仍然超概算的,应按原程序重新报批。”该条款是对于项目预算审核超出概算的现象提出调整方案。

第十五条“主管部门与项目建设单位要做好投资核算,控制建设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需要调整投资概算追加资金的,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对于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调整与增加部分财政部门不纳入投资评审范围或不受理评审。”该条款是对于项目结算审核超出概算的现象提出调整方案。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对评审意见的批复和处理决定,作为调整项目预算,掌握项目建设资金拨付进度,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事项的依据之一。”该条款是对于投资评审结论应用做出说明。

第十七条“在财政投资评审过程中,发现项目建设单位存在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为原文条款,按实际情况修改为 :“评审中介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视为失信,财政部门将取消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备案资格,情节严重的,将移交有关部门处理。(一)出具的评审报告质量在投资评审中心核查中出现严重差错的情形。(二)超过评审及专项核查业务要求时间且没有及时书面说明或者说明理由不充分的情形。(三)同时接受评审单位、评审对象或两个以上单位对同一工程项目的预(结)算评审业务。(四)公司评审人员对外提供、泄漏或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评审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监察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原文条款,按实际情况修改为 :“在财政投资评审过程中,发现项目建设单位存在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评审中介机构故意提供内容不实或虚假评审报告等情况,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起草的简要过程、征求意见总体情况

《庄浪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由庄浪县财政局按照有关政策文件起草,形成讨论稿后,分别征求了分别征求了县政府主要领导和相关部门单位的意见建议,并进行了修改完善,再报法制办进行合规性审查后,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公布实施。


相关链接:庄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庄浪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 规定(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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