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GSLG09-C03001-2020-034
- 主题分类:其他
- 发文机关:财政局
- 成文日期:2020-10-15
- 发文字号:庄政办发〔2020〕95号
- 发布日期:2020-10-15
- 有 效 性:
- 标 题:庄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庄浪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 规定(修订)的通知
- 内容概述:
庄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庄浪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 规定(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庄浪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修订)已经县政府十七届八十五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庄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9日
庄浪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为了切实履行财政资金管理职能,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竣工决(结)算审核,合理控制项目成本,节约项目资金,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20〕21号)、《甘肃省省级财政支出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甘财办〔2016〕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工作。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预算、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审查的行为。
第三条 县财政局是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的主管部门,财政投资评审具体业务由财政局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简称评审中心)负责实施,对单项工程预算、竣工决(结)算进行投资评审,并批复竣工财务决算,对财政投资评审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及竣工决(结)算审查,必须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五条 凡使用财政性(包括预算内、外)资金以及财政负责转贷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包括世界银行贷款)安排的建设项目,其预算、竣工决(结)算必须经财政局(包括经财政局委托的审查机构)审查;对非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财政局受政府或法人委托,也可对项目预算、竣工决(结)算进行审查。审查结论作为核算项目投资效益和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未经财政评审预算的项目,不得进行招投标活动,不予拨付建设资金,财政局不受理结算评审,未经财政评审结算的竣工项目不得结清建设资金,也不得进行资产移交。
笫六条 预(结)算评审内容:
(一)工程项目内容及预算投资是否在批准的工程计划和概算范围内。
(二)工程量计算和费用定额、换算及取费标准是否准确。
(三)材料价差调整是否合理。
(四)设计变更、新增项目内容是否履行报批手续。
(五)合同条款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六)施工图预算之外的费用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第七条 评审方式:
(一)对项目预算、竣工决(结)算进行全过程评审。
(二)对项目预算、竣工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
(三)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第八条 评审程序:
(一)评审申报。项目主管部门按照项目建设流程,对于达到预(结)算评审条件的项目进行申请,签报预(结)算申请表,报财政局有关股室(经建股、相关资金股室)进行合规性审核(预算评审主要审核的内容包括项目批复、施工图审查、资金落实等情况;结算评审主要审核的内容包括项目批复内容及投资、预算内容及投资、招投标、结算超概算等情况)。
(二)评审受理。经审核通过的项目转评审中心,评审中心进行受理登记,选定能够承担评审业务的中介机构,约定评审期限,明确评审责任人,移交评审资料,组织开展工作。预算评审资料包括:项目可研批复、初设批复、经审查的施工图纸;结算资料包括:项目可研批复、初步批复、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经建设单位确认的结算书、设计变更及签证。
(三)评审实施。评审中介机构依据资料实施评审,在规定的期限内形成评审结论,报评审中心复核,复核通过后,评审中心出具预(结)算通知书报财政局签发,项目单位按照通知书内容做好投资核算控制。
第九条 财政局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和管理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二)负责审核项目评审资料合规性、预(结)算内容的真实性。
(三)负责监督评审中介机构执业质量情况,协调评审中介机构在评审工作中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方面的关系。
(四)负责抽查复核评审中介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监督评审过程。
(五)负责批复评审中介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
(六)负责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七)按规定向接受委托任务的评审机构支付评审费用。
第十条 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监督项目建设单位履行财政投资评审规定的职责,审核项目建设单位所提供评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向财政部门申报项目预(结)算评审。
(二)负责协调评审机构与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方面之间的关系。
(三)负责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财政局批复的评审报告内容。
(四)负责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及时落实项目评审书面反馈意见。
(五)负责监督项目建设单位处理其他与评审有关的事项。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项目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内容及建设规模,控制建设投资,做好设计变更、经济签证资料管理与收集,完善设计变更、经济签证资料申报审批。
(二)负责向主管部门申报项目投资评审,向评审机构提供相关评审资料,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全责。配合评审机构核实相关建设内容,确认工程经济资料内容的真实性。
(三)签署评审反馈意见,执行财政部门批复的评审报告内容。
第十二条 评审中介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的组织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行为的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独立完成评审任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评审任务再委托给其他评审机构。确需与其他评审机构合作或者外聘专业人员完成委托评审任务的,须征得财政局同意,并且自身业务人员完成的评审工作量不得低于评审工作总量的60%。
(三)在规定时间内出具评审报告。
(四)履行保密职责。未经财政局批准,评审机构及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漏或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
(五)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六)对于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报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对预(结)算资料进行严格审查,签订“预(结)算评审承诺书”。一次性送至财政局,对评审机构送达催办的补充事项,项目建设单位须在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反馈,逾期不反馈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第十四条 财政局在项目预算评审时,预算超过概算的,应退回重新设计,将项目预算控制在批准的投资额度范围内,无法压缩或压缩后预算仍然超概算的,应按原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五条 主管部门与项目建设单位要做好投资核算,控制建设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需要调整投资概算追加资金的,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对于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调整与增加部分财政部门不纳入投资评审范围或不受理评审。
第十六条 评审中介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视为失信,财政局将取消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委托资格,情节严重的,将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一)出具的评审报告质量在投资评审中心核查中出现严重差错的情形。
(二)超过评审及专项核查业务要求时间且没有及时书面说明或者说明理由不充分的情形。
(三)同时接受评审单位、被评审单位或两个以上单位对同一工程项目预(结)算评审业务的情形。
(四)公司评审人员对外提供、泄漏或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的情形。
第十七条 在财政投资评审过程中,发现项目建设单位存在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评审中介机构故意提供内容不实或虚假评审报告等情况,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庄浪县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规定》(庄政办发〔2017〕8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