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620825/202402007
  • 发布部门 庄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庄政办发〔2024〕20号
  • 成文时间 2024-03-16
  •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
  • 发布时间 2024-03-19 09:03:00

庄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庄浪县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 时间:2024-03-19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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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庄浪县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洛镇、南坪镇人民政府,县直及省、市驻庄各单位:

《庄浪县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庄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16日

庄浪县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减少大气和噪声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平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用火药制成,能产生烟光、声响的各种烟花、鞭炮和礼花弹等制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庄浪县中心城区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限制燃放区域:东至(北城区洛河北职教中心、洛河南县医院东城院区;南城区安定街);西至西环路;南至南山根部;北至新徐路。 

限制燃放区域随着城市的发展依法及时调整,由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四条烟花爆竹燃放应当坚持移风易俗、安全环保、文明节俭的原则;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应当坚持教育引导、以禁为主、严格管控、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  按照“政府领导、属地负责、部门联动、全民参与”的原则,各部门依据职责,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烟花爆竹运输、焰火晚会和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审批、监督检查,查处非法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影响社会治安秩序行为,组织销毁、处置废旧的烟花爆竹和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依法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县应急局负责县域内烟花爆竹的零售监管,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未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行为进行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县域内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县执法局负责依法查处燃放烟花爆竹后未及时清除纸屑等废弃物造成环境卫生污染的行为。

县融媒体中心负责开展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对违规燃放的典型给予曝光;协调电信、移动、联通等单位,发送禁燃宣传短信,提高市民禁燃意识。

县文旅局负责做好景区禁燃宣传工作,督促景区管理单位通过签订协议、责任书等方式,约束景区和景区商户、游客遵守烟花爆竹禁燃规定。

县民政局负责向婚姻登记所、婚庆公司、殡仪馆等婚丧嫁娶相关从业单位发放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单,引导红白喜事活动遵循城区限放规定,不得沿途、沿街燃放烟花爆竹(电子礼炮除外)。

县教育局负责城区各中小学、幼儿园、培训机构加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庄浪分局负责环境空气监测,对产生严重空气污染等行为进行分析研判,及时反馈相关部门。

县住建局负责限燃区内建筑工地的限放宣传工作。

县城市社区负责限燃区居民小区限放烟花爆竹的宣传。

县公用局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限燃放工作。

水洛镇、南坪镇人民政府做好各自区域内的限燃放管理工作。

第六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单位或个人只能在规定区域、规定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品种的烟花爆竹。

第七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场所)和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办公区域;

(三)幼儿园、学校、博物馆、图书馆、体育馆等文体娱乐场所;

(四)医疗机构、养老中心、公园、商场、广场、农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影剧院、酒吧、KTV等公共娱乐场所;

(五)汽车站等交通场所,公交车站、公共停车场、过街天桥等区域;

(六)加油(气)站、油库、液化气(点)供应站、输油(气)管线等禁火区,其他生产、经营、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场所;

(七)广播电视、通讯线路和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八)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苗圃、林地及南北面山绿化区域范围内等重点防火区;

(九)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等区域;

(十)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物资储存仓库、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及周边;

(十一)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及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期间;

(十二)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

(十三)法律、法规以及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止区域(场所)。

第八条 在限制燃放区域内,除本办法第六条禁止事项外,以下情形和时段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一)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初一至初三、十一、十二、十五的当日;

(二)依法取得燃放许可的重大节庆活动期间。

居民小区、宾馆、饭店应当划定燃放区域并提供安全燃放设施,不得随意燃放,严禁破坏环境卫生、造成大气污染。燃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清理燃放残留物。

第九条 举办焰火晚会、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制度。重大节庆活动确需举办的,由主办单位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性质、规模;

(二)烟花爆竹燃放的种类、规格、数量;

(三)燃放作业方案(包括烟花爆竹残片的清理措施);

(四)燃放作业单位、人员符合作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说明。

公安部门在收到焰火晚会、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举办单位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第十条单位、组织和个人在允许燃放期间燃放烟花爆竹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燃放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烟花爆竹;

(二)燃放地点周围200米内无加油站、液化气站(点)和其他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仓库;

(三)居民在住宅小区燃放烟花爆竹,由小区物业管理单位指定具体区域燃放;

(四)不得在集中居住区的公共通道、楼道、阳台、楼顶悬挂燃放烟花爆竹;

(五)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城市公共设施和人群聚集场所,以投掷、发射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在许可燃放烟花爆竹期间,燃放者应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杜绝火灾、人身伤害、财产损坏等事故发生。

第十一条 中心城区允许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规格,由公安部门会同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二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和个人禁止依门经营、店外经营、私自设置临时摊点。

第十三条 若城区内各酒店、宾馆、婚庆公司、物业公司、建筑公司、建设业主在遇到婚丧嫁娶、乔迁开盘等活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可鸣放电子烟花等新型电子产品,营造喜庆氛围。

第十四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县公安局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公安局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县公安局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五条 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市容环境卫生污染的,由县执法局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县应急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十七条在公共活动场所内燃放烟花爆竹,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由县公安局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对于其他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违反本办法造成损害后果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监护人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和监管。

第二十一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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