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620825/202302015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 发文机关:庄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3-06-25
  • 发文字号:庄政办发〔2023〕56 号
  • 发布日期:2023-06-26
  • 有  效  性:
  • 标       题:
  • 内容概述:

庄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时间:2023-06-26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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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 (镇) 人民政府,县直及省、市驻庄有关单位:《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县政府第 32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庄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 年 6 月 25 日

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

人民防空建设是国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的重要方面,是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人防工程 建设是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保护现代化建设成果的战略需 要,是维护战时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证。为切 实加强全县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 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平凉市人 民政府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 平政发〔2016〕89 号 ) 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 中央军委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依法按照人防工程建设标准建设人防工程

( 一 )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 防空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义务,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履行。 中心城区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 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都应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 防 空地下室应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对于一 次规划、分期建设的民用建筑项目,按照“当期报建、当期审批、 当期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原则实施结合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 以下简称 “结建”) 审批工作,不允许 建设单位放在后期集中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前期经批准多建的防 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可在同一项目的后期建设中抵扣。确因条件限 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依法缴 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批准少建、 不建、缓建人防工程或降低人防工程防护等级。

(二) 防空地下室修建等级和面积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以下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1.新建 10 层 (含) 以上或者基础 (含桩基) 埋置深度 3 米 (含) 以上的项目,按不少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 6 级以上防空 地下室。

2.新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 建筑面积在 2000 平方米以上的,按照不少于地面总建筑面积的 2%修建 6 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3.庄浪县中心城区、工业园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一款规 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 面积的 2%集中修建 6 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4.新建除一款规定的居民住宅楼 (包括翻新),按照不少于 地面总建筑面积的 2%修建 6B 级防空地下室。

( 三 ) 不能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情形

1.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 3 米(或者地下室 空间净高达不到规定标准) 的。

2.按照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不足一个防护单元 或小于地面建筑首层建筑面积,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 不合理的。

3.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 件不适于修建的。

4.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 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5.采用与防空地下室防护技术不相容的隔震技术的。

( 四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

新建民用建筑因条件限制不能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时,建设 单位可报人防部门批准易地建设。经批准易地建设的,按照《甘 肃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缴纳防空 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经批准需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建设单位在办理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先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2.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根 据甘价服务〔 2002 〕193 号和甘价发〔2004〕181 号文件规定, 庄浪县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 850 元。

3.对于国家出台减免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民用建筑项目, 必须且适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不得以免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 费为由拒建防空地下室;对于不适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按国家 有关规定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①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 减半收取;

②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 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予以减半收取;

③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或个人自用 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④因遭受水灾、火灾或者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 按原建筑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⑤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住房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减免;

⑥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收;

⑦非盈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工程予以免收,对盈利性养 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工程减半收取。减、免人防易地建设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提交具有 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外,任何组织 和个人不得擅自批准减、免、缓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不得将 少建、不建防空地下室或减免易地建设费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

二、严格执行人防工程建设联审联批制度

( 一 ) 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权限

投资规模在 2000 万元以上的大型单建式人防工程, 由国家 人防主管部门批准;投资规模在 200 万元以上,2000 万元以下 的中小型单建式人防工程,由省人防主管部门批准;投资规模在 200 万元以下的零星单建式人防工程, 由市人防主管部门批准。

(二)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权限

庄浪县城市规划区 (含辖区建制镇规划区) 内结合民用建筑 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由县人防办负责。

( 三 ) 人防工程建设审批制度

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审批,实行联审联批和源头把关、全程 管理制度。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自然 资源、住建、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协同人防部门做好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联审联批工作。

1.建设单位在有关部门申请建设用地、项目立项、规划许可、 施工许可、竣工备案、产权登记等行政许可的同时必须向人防部 门申报办理有关人防工程审批手续。

2.审批部门在审批、核准财政投资、公共事业投资和经济适 用房建设项目时,应将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和人防工程建设经费 单独列编,纳入工程投资计划。

3. 自然资源部门在向建设单位提出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编 制要求时,应提出项目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功能要求,在审定 民用建筑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通知人防部门参加。

4.建设单位在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前,应先向人防部门申请办理人防工程结建审报手续。建设 单位应依据人防部门提出的防空地下室防护等级、修建面积、平 时用途、战时用途等设计要求与地面工程设计方案一并进行设 计,报经人防部门审查后,持人防部门结建审批文件和项目联审联批通知单在自然资源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 自然资源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核查 人防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人防审查通知单或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审批文件。对建设单位提交资料不齐全的, 自然资源部门不予受 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申请。

6.结合民用建筑修建人防工程的项目,其设计、施工、监理 应同地面工程同时招标,招投标管理部门在审查承担民用工程业 务单位资质时,应同时对相应的人防资质进行审查。

7.经人防部门批准结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依 据人防部门审批要求,委托具有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 其施工图设计文件,须由省人防部门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 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不符合国家关于人防工程 技术标准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人防部门不得通过人防 工程结建行政许可。

8.人防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落实人防工程质量、安全 监督和防护设备生产资质认定等制度,未落实质量和安全制度或 监理、施工单位资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人防部门不得通过人防 工程结建行政许可。

9.建设单位在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证》前,应先向人防部门申请办理人防工程结建行政许可,依据 人防部门出具的人防工程结建行政许可文件和项目联审联批通 知单向住建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在组织审查建设项目施工图初步设计时,应将人防工程专项技术审查作为必 要审查内容,并通知人防部门参加。

10.住建部门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审查人 防部门出具的相关审批证明文件,未办理人防审批手续的,不予 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11.结建人防工程的民用建筑工程在质量验收备案前,需通 过人防工程专项验收。未经人防工程专项验收或人防工程验收不 合格的,住建部门不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人防工程验收不合格 的必须限期整改合格,经过整改仍达不到竣工验收标准的,项 目 建设单位按规定补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12.住建部门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房产初始登记时, 应核查人防部门核发的审批文件。建设单位在申办《房屋预售许 可证》时,必须持人防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 (人防) 审查通知 单》或《易地建设批准书》,否则,住建部门不予核发《房屋预 售许可证》。

13.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必须持人防部门 出具的《建设项目 (人防) 审查通知单》和《人民防空工程平时 使用证》,否则, 自然资源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三、着力强化人防工程质量监管

( 一 ) 人防工程建设技术质量要求

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直接关系到能否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生 命安全,新建人防工程必须严格执行《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质量标准和工程建设的有关规 定。

(二) 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

单独修建的人防工程的设计审批、质量监督及竣工验收由人 防主管部门负责,并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监督;结合民用建筑修建 的人防工程的设计审批、质量监督及竣工验收由建设主管部门组 织,人防主管部门负责专业审查。

( 三 )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要求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竣工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先向人防部门申请办理人防工程竣工备案 手续。

( 四 ) 人防工程业务资质管理

承担人防工程任务的单位应当具有与该项目相适应的工程 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人防主管部门要加强人防工程建设市场 的监督检查,对超出资质标准和生产范围从事相关工作的单位和 个人,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努力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纳入县政务服务中心,做到公开透 明。人防部门在建设单位按要求提交有关资料后,3 个工作日内 完成建设防空地下室项目审查批复;在建设单位按要求提交易地 建设相关资料、凭证后,3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在建设单 位按要求提交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有关设计文件后,3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意见,并督促建设单位进行设计文件专业审查; 在建设单位提交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报告并落实有关质量监督、 工程监理等后,2 个工作日内完成行政许可批复。县政务服务中 心负责对人防工程审批时效进行监督。

县人防办要建立健全内部会审监督管理机制,严格按照窗 口 受理、集体研究、纪检监督、班子决定、集体会签的程序办理行 政审批事项,坚决杜绝各类渎职现象发生。

县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要相互配合,密切合作,严格按照 审批流程规范审批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审批。对违规 干预或违反审批程序,擅自批准和办理的,行政监察机关要严肃 查处,并追究主管人员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五、切实落实各方主体的法律责任

对违反人民防空行为的责任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 民防空法》《甘肃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等相关规定,必须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 一 ) 依法追究违规审批主体责任

县人防办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规定批准免建、少建、缓建防空地下室或者降低防空 地下室防护等级的,或者违反规定批准建设单位以缴纳防空地下

室易地建设费代替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2.违反规定批准减免、缓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 

3.违反规定出具或者不出具认可文件的。            

4.隐瞒人防工程安全隐患的。                     

5.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二) 依法追究违规建设单位责任

建设单位和社会团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甘 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尚 不构成犯罪的,依法进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相关链接:《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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