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GSLG00-C01001-2022-003
- 主题分类:其他
- 发文机关:庄浪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2-04-28
- 发文字号:庄政办发〔2022〕5号
- 发布日期:2022-04-28
- 有 效 性:
- 标 题:关于印发庄浪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维修养护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 通 知
- 内容概述:
庄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庄浪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省市驻庄各有关单位:
《庄浪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庄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19日
庄浪县农村人饮工程维修养护基金
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县政府《关于印发庄浪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庄政办发〔2019〕37号)文件要求,制定《庄浪县农村人饮工程维修养护基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维修养护办法)。
第二条 维修养护基金来源为农村人饮水费收入或财政预算及其他资金。全县农村人饮工程水费收入的15%计提存入农村人饮工程维修养护基金账户,县财政每年在预算中按照实际需求予以列支。
第三条 维修养护基金由县水务局设立专户管理,实行“专款、专账、专户、专用”,水务局要严格执行基金管理办法,确保基金合理规范使用。
第四条 维修养护基金使用范围包括县内所有公益性农村人饮工程的改造、维修。
第五条 维修养护基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1.单位公用经费及人员经费、福利。
2.修建楼堂馆所、购置交通工具、办公设备等。
3.弥补经营性亏损和偿还债务。
4.超出维修养护基金使用范围的其他工程支出。
第六条 维修养护基金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水务局审核批复,报财政局备案。
第七条 维修养护基金可结转使用,当年未使用完的基金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和超额使用。
第八条 动用维修养护基金,改造、新建人饮工程要按照《甘肃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和《庄浪县政府投资基建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九条 县水务、财政部门定期对维修养护基金使用情况联合检查,审计局将其纳入审计范围,适时进行审计监督,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依照相关规定处理,确保基金规范管理,安全运行。
第十条 水务局要加强对维修养护基金的管理,定期向财政局报送基金收支情况。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庄政办发〔2019〕61号文同日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水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