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GSLG09-C03001-2020-035
- 主题分类:其他
- 发文机关:财政局
- 成文日期:2020-10-15
- 发文字号:庄政办发〔2020〕94号
- 发布日期:2020-10-15
- 有 效 性:
- 标 题:庄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庄浪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 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 内容概述:
庄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庄浪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 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省、市驻庄有关单位:
《庄浪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县政府十七届八十五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庄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9日
庄浪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管理,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6〕100号)和《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甘财办明电〔2019〕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以下简称整合资金),是指按照“渠道不变、充分授权”的原则下达的纳入整合范围内的中央、省、市财政资金及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纳入整合范围的资金。
第三条 整合资金以实现贫困县“摘帽”、贫困村“销号”、贫困人口稳定脱贫为目标,聚焦解决贫困户增加收入、“两不愁、三保障”的突出问题和明显弱项,进一步扶持贫困户发展特色产业,助推全县脱贫进程。
第四条 资金整合坚持政府主导、脱贫规划引领;坚持因地制宜、重点突出;坚持统筹整合、精准投入;坚持分工负责、落实责任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整合范围
第五条 中央资金主要有: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水利发展资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补助资金部分)、农村环境整治资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部分)、旅游发展基金、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重大工程、跨界河流开发治理工程、新建大型灌区、大中型灌区配套和节水改造、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生态建设方面的支出)。
第六条 省级资金有:发展资金省级资金、“两州一市”省级资金、少数民族发展省级资金、以工代赈省级资金、水利发展资金(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资金、耕地质量提升与化肥减量增效补助资金(①测土配方补助资金省级资金、②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补助省级资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土地整治等补助资金、农村环境整治资金、农村危房改造省级资金。
第七条 市级资金有:牛产业助推脱贫攻坚专项资金、果产业发展资金、菜产业发展资金、旱作农业配套资金、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专项资金、劳务产业助推脱贫攻坚专项资金、农村公益性岗位人员报酬、市级抓党建促脱贫攻坚专项资金、脱贫攻坚挂牌督战专项资金、垃圾污水处理改厕等村内小型公益设施建设补助资金、“两不愁三保障”巩固提升保障资金、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补助资金、民族乡村教育专项经费等资金。
第八条 县级资金有:县级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第三章 整合程序
第九条 统筹整合方案按以下程序编制:
(一)根据县脱贫攻坚规划、年度脱贫任务及贫困村实际需求,相关主管部门和乡镇编制项目建设规划,于上年度10月份上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
(二)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上年度涉农整合资金规模,进行全面梳理归集,区分轻重缓急,会同项目主管部门,从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中择优选取项目,制定年度整合资金初步方案,提交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经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印发执行,同时报省、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
(三)县财政局收到上级指标文件后,按第二章统筹整合资金范围要求,及时通知各主管部门和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整合资金坚持“因需而整,应整尽整”的原则,整合资金比例不低于省上规定要求,相关主管部门不得以部门专项规划、约束性任务为由干扰、抵制和限制整合,对因特殊情况不能纳入整合的,由主管部门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同意,并由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审批后,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财政局备案,按原资金渠道及项目管理办法规定开展项目建设。
(四)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县财政局通知的整合资金(指标)规模,从方案中确定优先实施的项目,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核,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意见和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向项目主管单位和项目实施单位下达项目计划通知,并抄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依据项目计划通知,下达资金指标。项目单位按照项目建设程序组织实施。
(五)整合方案在年度实施过程中允许调整一次,根据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核意见、资金到位情况完善,于8月31日前上报省、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备案。对于调整后收到的相关资金,可另行编制补充方案,避免完成脱贫攻坚任务出现资金缺口。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条 严守现行扶贫标准,统筹整合资金围绕县脱贫攻坚规划和年度脱贫建设任务,精确瞄准贫困村、贫困人口,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并优先用于有助于贫困人口持续增收的产业发展项目。
纳入年度整合使用方案的资金,不得安排用于“负面清单”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村级办公场所、文化室、文化广场(乡村舞台)、学校等公共服务设施,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医疗保障,购买各类保险,偿还债务或垫资等。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相关行业部门根据行业标准进行认定。
第十一条 根据脱贫攻坚实际需要,按照实质性整合的要求,尽可能将纳入整合范围的各类资金在“大类间打通”、“跨类别使用”,且实质性整合的比例不低于省级要求。对于用途发生调整的资金,按实际用途列相应支出科目。原则上,年度计划的建设任务应在接到上级转移支付后一年内完成,确保不出现资金滞留。
第十二条 整合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原始凭证、发票等相关资料,向项目主管部门申请报账,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县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县财政局依据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拨付资金。对补助给农户的资金通过“一卡通”发放到户。
第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严格按照《会计法》等法规制度,对整合资金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在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并实行动态化管理。同时加强脱贫攻坚规划与部门专项规划、约束性任务的有效衔接。
第十五条 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的原则,项目主管单位和项目实施单位要切实履行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的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严格落实“项目法人制、合同管理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项目公示制、绩效评价制”,切实加强项目资金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实施地点、资金规模、建设任务、时间进度、绩效目标等建设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整项目计划后实施。
第十七条 项目建成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和所在乡镇组织贫困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村委会、受益群众代表及项目施工单位等进行初验;初验通过后,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由项目主管单位对其负责主管的项目进行终验(项目主管单位和项目实施单位为同一单位的项目,由项目主管单位提出申请,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牵头组织验收)。验收结论作为审计、绩效评价和资金拨付的依据。
第十八条 整合项目建成后形成的资产,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明晰产权,办理资产移交。
第十九条 项目主管单位和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整合资金项目运行管护机制,落实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保证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部门对项目建设所形成的资料,严格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归档。
第六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一条 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对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负总责,审定资金整合方案,组织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研究解决涉农资金整合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二条 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立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编制整合方案。根据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意见,下达项目计划通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解决整合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第二十三条 县财政局负责将省市下达被整合资金指标及县财政预算安排计划通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主管部门;按月统计实际到位的可整合资金额度;建立整合资金台账;下达资金指标;统计整合资金进度;指导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整合资金项目建设规划的编制、申报、业务指导、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管和绩效自评;按月向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财政局报送项目建设进度。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整合资金项目需求计划的申报、组织实施和初验,并对项目的真实性和资金的安全性负责。
第七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 项目资金主管部门是履行统筹整合项目资金绩效管理的主体责任人,要在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全县脱贫攻坚规划等,科学合理设定整合资金绩效目标,主要包括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指标。
第二十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在编制项目建设规划时,同步将项目实施部门编制的项目计划和资金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并按相关政策要求修改完善后,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纳入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作为项目安排和绩效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在项目完成后20日内,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对绩效未完成目标的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并将自评结果上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 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或责成相关部门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以脱贫成效为主要标准,对统筹整合重点项目、重点区域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再评价,评价结果纳入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并作为下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整合资金项目的安排和建设等全过程实行公示制,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三十一条 县纪检监察、审计和财政部门要将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作为监管重点,开展经常性和专项性监督检查。贫困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要全程深度参与整合资金和项目的监督管理。项目实施单位应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对整合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 原《庄浪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庄政办发〔2019〕1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