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GSLG14-H01001-2021-048
  • 主题分类:其他
  • 发文机关:水务局
  • 成文日期:2021-07-20
  • 发文字号:庄政办发〔2020〕118号
  • 发布日期:2021-07-20
  • 有  效  性:
  • 标       题:庄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庄浪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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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庄浪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时间:2021-07-20 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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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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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省、市驻庄有关单位:

《庄浪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庄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29日     



庄浪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快庄浪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进程,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明确和界定全县水利国有资产,加强和完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分级投资、分级产权管理的制度,建立符合我县水利基础产业特点和市场经济要求的管理运行机制,提高水资源开发利用水平,以实现我县水利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6〕118号)和《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暂行办法的通知》(甘水管发中发〔2012〕407号)精神,结合全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明晰产权、放活经营、规范管理、落实责任”的工作要求,准确把握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体制机制改革方向,注重协调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以明晰工程产权为核心,以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为根本,以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为前提,以落实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搞活经营权为重点,大力推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逐步完善水管单位专业化服务与用水户自主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及社会各界参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切实发挥好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效益。

二、目标任务

在全面核实查准全县现有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数量、类型及工程效益的基础上,采取委托、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村社管水小组等多种管理运行模式,建立适合经济社会发展的产权明晰化、投入多元化、服务社会化的工程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进一步靠实全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管护主体和责任,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得到明确,管护责任得到落实,安全运行得到保障,管理水平得到提升,做到建、管、用相结合,责、权、利相统一。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责权一致和有机统一的原则。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管理”,通过产权流转,确定各类工程的产权主体及其责、权、利,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取得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所有权、经营权、管理权者,要对基础设施不断维修、更新、改造,不搞“掠夺式”经营,切实发挥工程效益。

(二)坚持因地制宜和分类指导的原则。从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根据产权归属、公益性成分、设施规模、受益范围等情况进行分类,确定合理的经营方式,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无论采取何种改制形式,都必须有利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建设与管理,有利于效益的充分发挥,有利于促进小型水利事业的发展。

(三)坚持尊重民意和维护权益的原则。广泛征询群众意见充分尊重和体现民意,实行民主决策,使改革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正确处理和维护好群众根本利益与经营者积极性之间的关系,不断创新群众自主管理机制。

(四)坚持政府扶持和民办公助的原则。充分发挥村级管理的作用,处理好政府投入和受益群众投资投劳参与工程建设、管理及改革的关系。

(五)坚持统筹发展和持续利用的原则。统筹规划和协调城乡水利发展和改革,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确保防洪、供水和生态环境安全,处理好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的关系。服从县政府防汛抗旱统一调度,确保安全和效益。

四、改革范围

符合以下标准的已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纳入本次改革范围(不包括单一农户自建自用的小型水利工程)。符合改革范围标准的新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要按照相关要求,在工程建设时就要明晰工程产权,明确管理机制,落实管护责任,建立健全良性运行的工程管理体制。

1.小型水库。即总库容100万立方米~1000万立方米(不含1000万立方米)小(1)型水库和总库容10万立方米~100万立方米(不含100万立方米)的小(2)型水库。

2.中小河流及其堤防。即流域面积小于900平方公里的河流及防洪标准小于20年一遇的4级以下堤防。

3.小型水闸。即最大过闸流量20立方米每秒~100立方米每秒(不含100立方米)的小(1)型水闸和最大过闸流量小于20立方米每秒的小(2)型水闸。

4.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即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及量测设施等配套建筑物,喷灌、微灌设施及其输水管道和首部,塘坝堰闸、机井及装机功率小于1000千瓦的泵站等。

5.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即日供水规模1000立方米~20000立方米(不含20000立方米)的集中式供水工程和日供水规模小于1000立方米(不含1000立方米)的V型集中式供水工程。

五、管理模式

在分类明晰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或经营管理权的基础上,可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用水合作组织管理和委托管理等多种形式,灵活转换工程运行管理机制。

1.承包。由工程所有者通过签订承包管理合同的方式,将工程委托给承包者进行管理。承包人承包的业务范围必须是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主要功能与作用,并履行此功能相应的义务。承包合同按照统一的范本签订,明确工程维修、水源保护、建筑物保护、抗旱防汛等责任。

2.租赁。通过招标的办法与承租人签订租赁管理合同,在合同期限内承租人按所租赁的水利工程功能履行相应的义务,自主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按期缴纳租金,并保证租赁期满时重新核定的资产值达到合同规定值。承租期内允许继承,但不得擅自转让,如转让须经所有者同意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也必须按照统一规范文本进行签订,明确工程岁修、水源保护、建筑物保护、抗早防汛等责任。

3.股份合作。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将工程资产划分为若干股,出售部分或全部股份,由2个或2个以上股东按照章程或协议参与经营管理。股东可用资金、土地、劳务、技术、设备等作为股份参股,共同拥有工程所有权和经营权,实行按股分配,并留出一定比例的公共积累,用于工程维修养护。

4.工程拍卖。工程所有者将工程全部或部分产权、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程序进行拍卖,通过公开招标公告,吸引投标竞买者,并逐一审查,确定中标人,由产权所有者与中标人正式签订合同,出具有效出让证明,依法当场公证,公开宣布或公告由中标者经营管理。对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切身利益和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水利工程,只拍卖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

5.村社管水小组管理。对村内联户集中兴建或跨村工程,可按照受益范围组建村社管水小组,代表群众行使经营管理权。按照章程民主协商,开展投工投劳、管护工程、用水调度及水费收缴等管理工作。

6.委托管理。由县水务局或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将工程委托给村民、村民小组、用水合作组织、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进行管理。

7.专人管理。对较小且分散的工程,由受益群众共同决定,推荐一名责任心强、有一定技术的村民管理,日常维护费用由受农户集体讨论决定。

六、权力与义务

1.凡竞买和新建小型水利设施者,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的权利,工程所有者对该工程依法享有独立支配权,在使用年限内允许继承和转让。

2.凡租赁、承包、转让小型水利工程的,享有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在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期限内允许转租、转包。

3.凡采取股份合作制的小型水利工程,必须按照国家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规定运作。

4.改制后的小型水利工程设施经营者和财产所有者必须对设施的安全负责。当水利设施安全受到威胁时,可向乡镇政府和县水务局提出申请仲裁。乡镇政府和县水务局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水利设施安全。对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使水利工程受到破坏,经营者无力恢复的,由县政府及水务、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在明确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划分修复任务,县政府或乡(镇)政府给予适当的救济或补助经费。由于管理不善,人为造成的损毁,损失由经营者或财产所有者承担。

5.改制后小型水利工程设施的财产所有者和经营者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水利工程的用途和服务对象,不得进行掠夺性开发,不得破坏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禁止修建任何违章建筑物。如违反合同规定,擅自改变工程用途和服务范围的,由县水务局和所在区域的水管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服从的,原工程所有单位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反合同方承担赔偿,若不执行,移交当地司法机关强制执行。

6.改制后小型水利工程设施财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财产所有者和经营者应服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以及国家对农村税费改革的有关政策。服从县政府的防汛抗旱调度,服从县水务局的统一管理。

7.鼓励集体和个人多渠道、多方式筹资兴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新建的工程必须符合县级水利项目建设的总体规划,须经所在水管单位审核后,上报县水务局批准,并接受所在区域水管单位的管理和监督。对不符合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标准、水利建设总体规划并涉及防洪安全,未经审批的工程,县水务局或水管单位有权责令停止施工,对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处罚。

8.改制后的小型水利工程,业主需新建、改建、扩建或除险加固,必须委托具有水利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单位进行勘测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确保工程质量。

9.改制后的小型水利工程,要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不得强行收回,不得单方变更或终止合同。

七、工作程序

1.符合改革标准的小型水库、中小河流及其堤防、小型水闸等水利工程产权归属国家所有,使用权归属水管单位或国有企业的,由所属水管单位或国有企业提出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登记注册,县水务局审核后颁发《庄浪县小型水利工程使用权证》,并签订《庄浪县小型水利工程管护责任书》。

2.大中型灌区的末级渠系及量测水设施等配套建筑物属集体所有的;喷灌、微灌设施及其输水管道等水利工程产权归属投资者所有的,由所属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登记注册,县水务局审核后颁发《庄浪县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证》和《庄浪县小型水利工程使用权证》,并签订《庄浪县小型水利工程管护责任书》。

3.符合改革标准的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的产权归属国家所有、使用权归属水管单位的,由所属水管单位提出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登记注册,县水务局审核后颁发《庄浪县小型水利工程使用权证》,并签订《庄浪县小型水利工程管护责任书》。 

4.乡镇和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集体投资兴建的塘坝、机井以及农村人饮安全工程中的分散式供水工程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其产权和使用权均属乡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由所属的乡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提出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登记注册,县水务局审核后颁发《庄浪县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证》和《庄浪县小型水利工程使用权证》。

八、方法步骤

(一)调查摸底,确定形式(2020年8月1日-8月31日)。由各乡镇组织对管辖范围内小型水利工程现状进行全面的摸底调查,本着尊重历史、简便易行、合理评估、推进改革的原则,制定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认真确定改革形式和内容,积极推进改革工作。

 (二)清产核资,产权界定(2020年9月1日-9月30日)。各乡镇要在县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认真开展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工作,依法合理确定资产,并上报县水务、财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核准或备案。县水务、财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要加强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工作的管理,确保工程产权明晰。

 (三)公示复核,确权颁证(2020年10月1日- 12月30日)。对调查确权的小型水利工程的类别、参数范围以及工程产权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县水务局复核审查并上报县人民政府,对权属清楚、责任明确、群众无异议的小型水利工程颁发所有权、使用权证书。

 (四)明确主体,建章立制。根据相关规定确定工程管护主体,建立健全工程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签订工程管护责任书。县水务局负责对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与运行维护的监管和技术指导,督促工程产权所有者切实履行管理责任,保障工程安全和长效运行,同时,积极搭建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流转信息平台,实现工程管理信息化。

九、保障措施

(一)成立机构,加强领导。由县政府成立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综合协调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中的各类问题,具体处理日常事务。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抽调工作人员,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明确任务,合力推进。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乡镇政府要具体做好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各项工作。县水务局具体负责改革工作的组织实施,并指导各乡镇的改革工作。县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县水务局做好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积极争取各级财政加大对小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扶持力度,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实现自主管理、民主管理创造有利条件。各乡镇政府要加大宣传力度,进行全面动员,让群众家喻户晓,积极参加,切实提高群众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认识。积极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引导群众组建和注册登记用水合作组织,明确各方职责,提高用水合作组织管理水平。各乡镇政府和县水务局要积极调查摸底、登记造册,确定改革的范围、项目、数量,明确产权归属;搞好资产评估,明确出让主体,确定改革形式和出让底价;提出工程管理措施及权、责、利的有关要求,确定出让期限。县水务局要加强对农业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小型水利工程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掠夺式开发水资源和经营者垄断水资源;防止擅自改变工程用途,破坏水土资源和生态平衡;严禁政府补助资金、农民投资和面向群众收取的水费被截留挪用。县发改、水务、财政、物价、审计、公安、司法、民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要分工协作,各负其责,紧密配合,确保全县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三)加强管理,严格奖惩。要制定完善小型水利设施的管护范围,管理措施及权、责、利的有关要求和办法,按合同办理交接手续,建帐立册,改制中形成的所有资料,由县水务局和所在区域的水管单位立卷归档,统一管理。县水务局和工程管理单位要加大对毁坏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私自接水、窃水等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对公共财产和公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成效显著,农田水利面貌有明显改善的乡镇和在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一定的表彰奖励,并在项目安排、资金补助等方面给予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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