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GSLG41-C03001-2017-012
- 主题分类:其他
- 发文机关:司法局
- 成文日期:2019-03-21
- 发文字号:庄政发〔2017〕57 号
- 发布日期:2019-03-21
- 有 效 性:
- 标 题:庄浪县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 内容概述:
庄浪县人民政府庄浪县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庄浪县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庄政发〔2017〕57号 2017年5月2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管理, 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健全公共财政职能,实现非税收支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增强政府调控能力,提高财政保障水平,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 号)、《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70 号)和《甘肃省政府
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 14 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有非税收入及使用财政票据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部门或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国家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各项收入。具体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二)政府性基金收入;
(三)罚没收入;
(四)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五)国有资本收益;
(六)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七)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
(八)其他非税收入。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不包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指计入缴存人个人账户部分)。
第四条 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五条 非税收入实行征收、管理、使用相分离的原则,县非税收入管理局(以下简称县非税局)设立非税收入汇缴专户, 统一管理和核算全县的非税收入。
第六条 县财政局是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县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管理权限审批设立非税收入征缴、管理和监督。县非税局负责非税收入管理制度的实施,具体负责全县非税收入的征缴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立和征收管理
第七条 设立和征收非税收入,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按下列管理权限予以批准: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和征收;
(二)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的规定设立和征收;
(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按照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设立和征收;
(四)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收益由拥有国有资产(资本)产权的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按照国有资产(资本) 收益管理规定征收;
(五)罚没收入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征收;
(六)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及其他非税收入按照同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管理规定征收或者收取。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或者设定非税收入的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和期限。
第八条 取消、停征、减征、免征或者缓征非税收入,以及调整非税收入的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和期限,应当按照设立和征收非税收入的管理权限予以批准,不许越权批准。
取消法律、法规规定的非税收入项目,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公示非税收入征收依据和具体征收事项,包括项目、对象、范围、标准、期限和方式等;
(二)严格按照规定的非税收入项目、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进行征收,及时足额上缴非税收入,并对欠缴、少缴收入实施催缴;
(三)记录、汇总、核对并按规定向县非税局报送非税收入征缴情况;
(四)编报非税收入年度收入预算;
(五)执行非税收入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条 执收单位不得违规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非税收入。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 应当按规定履行非税收入缴纳义务。
对违规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的,缴纳义务人有权拒绝缴纳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二条 缴纳义务人因特殊情况需要缓缴、减缴、免缴非税收入的,应当向执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由执收单位报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审批。
第十三条 非税收入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执收单位严格执行收缴分离制度,不得擅自开设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
第十四条 非税收入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或专户,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坐支或者拖欠。代收银行对代收的非税收入,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款项解缴到非税收入汇缴专户,不得滞留、占压。
第三章 票据管理
第十五条 非税收入票据是征收非税收入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县财政局是发放和监督管理财政票据的职能部门,除此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自行制定、出售、承印财政票据。
第十七条 县财政局应当加强非税收入票据管理,规范执收单位的征收行为,从源头上杜绝乱收费,并确保依法合规的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第十八条 非税收入票据实行凭证领取、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
第十九条 执收单位征收非税收入,应当向缴纳义务人开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对附加在价格上征收或者需要依法纳税的有关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应当按规定向缴纳义务人开具税务发票。
不开具前款规定票据的,缴纳义务人有权拒付款项。
第二十条 非税收入票据使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非税收入票据;不得串用非税收入票据, 不得将非税收入票据与其他票据互相替代。
第二十一条 非税收入票据使用完毕,使用单位应当按顺序清理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非税收入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为 5 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报经县财政局查验后销毁。
第二十二条 财政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如下:
(一)非税收入类票据
1. 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2. 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是指特定的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特定的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专用凭证。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票据、罚没票据等。
3.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行政事业单位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二)结算类票据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时开具的凭证。
(三)其他财政票据
1.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是指国家机关、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其他公益性组织依法接受公益性捐赠时开具的凭证。
2. 医疗收费票据,是指非营利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凭证。
3.社会团体会费票据,是指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的凭证。
4.其他应当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
第二十三条 执收单位应严格区分各类票据的使用范围,不得相互混用。
第二十四条 县非税局负责全县财政票据的管理工作,设立全县票据的领用、审核和缴销台账,分单位分类别造册登记。票据的领用、审核由专人负责,各环节必须手续健全。做好票据保管工作,定期清点,盘查库存,做到账款同步。
第二十五条 县非税局要加强财政票据领用计划的管理,要求各用票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非税局报送全年及各季度票据领用计划。
申请领用财政票据的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财务实行独立核算;
(二)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配备有专职的财会人员。
非独立核算单位使用财政票据一律到其财务主管部门领取。
第二十六条 执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票据领用、保管、缴销、审核等制度,保证非税收入票据安全。遗失非税收入票据的,应当及时向县财政局报告,并公告作废。同时应限期查明原因,对当事人按照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 执收单位在领用票据时,必须严格执行“限量领用、核旧领新、票款同步”,县非税局根据各单位的实际用票需求量,核定一个月的用票量,待上次票据开完并将全部金额缴存后,方可再次申请领用票据。
第二十八条 执收单位在领用票据时,必须出具《财政票据领购证》、《财政票据领用缴销表》和前次领用票据的存根,经票据管理人员审核后核销已领用票据的存根。
用票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县非税局有权不予领用票据:
(一)不出示《财政票据领购证》的;
(二)非专管人员的;
(三)不按规定管理、缴销票据的;
(四)丢失、毁损票据未查明原因的;
(五)未将资金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的。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非税收入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确定的收入归属和缴库要求,缴入县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三十条 按照非税收入管理方式的不同,分为预算管理和专户管理。纳入预算管理的项目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除教育收费外)、政府性基金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收益、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等。纳入专户管理的项目包括教育收费、其他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项目。
第三十一条 对纳入预算管理的项目,其收支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执收单位于年终前编制下年度非税收支预算,经县财政局审核汇总,执收经费列入预算。
第三十二条 对纳入专户管理的项目按当年实际财政专储额安排工作经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审计、监察、物价、人民银行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县财政局应当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制度,加强非税收入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非税收入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五条 执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接受县
财政局和审计局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非税收入情况和相关资料。
第三十六条 县非税局负责对各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收缴情
况进行稽查稽核,安排专职人员具体实施非税收入稽查工作,稽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和举报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县财政局应当按职责受理、调查、处理举报或者投诉,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设立、征收、缴纳、管理非税收入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为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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