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GSLG41-C03001-2016-006
  • 主题分类:其他
  • 发文机关:司法局
  • 成文日期:2019-03-21
  • 发文字号:庄政发〔2016〕108 号
  • 发布日期:2019-03-21
  • 有  效  性:
  • 标       题:庄浪县人民政府重大事项督查问效办法
  • 内容概述:

庄浪县人民政府重大事项督查问效办法

  • 时间:2019-03-21 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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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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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浪县人民政府重大事项督查问效办法

 

(庄政发〔2016〕108号  2016年10月24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县重大事项督查问效,确保县政府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省、市政务督查工作有关要求、《庄浪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庄浪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及乡镇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查问效工作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由分管副县长直接领导,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县政府办公室、县督查考核局具体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参加对全县重大项目、重点工作和重要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督查督办,实行问效问责管理。

第三条 督查问效坚持围绕中心、有令必行、注重实效、客观公正的原则,县政府办公室、县督查考核局要及时、准确地了解和反映实际情况,督促承办单位按期办理。承办单位必须讲求办理时限、质量和效果,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结果。

第四条 督查问效的主要内容

(一)上级领导机关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县委、县政府的重要决策中需要办理落实的事项;

(二)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政府工作报告》和县政府年度重要工作需要落实的事项;

(三)县政府和市政府签订的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责任书中需要落实的事项;

(四)县委、县政府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全县性重要会议议定事项、重要文件中需要落实的事项;

(五)上级和县政府领导指示、批示和交办需要落实的事项;

(六)省、市、县政府及办公室明确要求办理落实的事项;

(七)省、市、县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情况;

(八)县委、县政府领导现场办公、工作调研、检查工作时提出的需要落实事项;

(九)县政府领导对群众来访、来信(含县长信箱、网站留 言)反映问题所作批示中需要办理落实的事项;

(十)各单位向县政府的请示,转交有关部门办理落实的事项;

(十一)县政府所属部门和乡(镇)政府政务公开的事项;

(十二)其它督查事项。

第五条 督查问效的主要方式

(一)催办督查。主要对领导批示、会议文件等需要落实的事项,采取下发督办通知、电话通知等形式,督促承办部门和单位按时办理。

(二)专项督查。主要对县委、县政府阶段性重要工作部署、领导交办的重要事项和需要集中解决的问题,由县政府办公室、县督查考核局督促有关部门按规定时限落实。

(三)实地督查。主要对全县重大项目、重点工作,除全县每年两次集中督查检查外,由县政府办公室、县督查考核局牵头组成督查组,定期不定期地深入现场督查落实,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

(四)跟踪督查。主要对全县重大项目、重点工作落实方面, 在督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县政府办公室、县督查考核局跟踪督办。

第六条 督查问效的工作程序

(一)县长、分管副县长或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根据工作需要, 提出督查事项,由县政府办公室、县督查考核局根据不同事项, 采取本办法第五条相应的督查问效方式。

(二)承办单位在接到领导批示件后,原则上在 5 个工作日报告办理情况,不能立即落实的事项,需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和计划安排;县委、县政府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全县性重要会议议定事项、重要文件中需要落实的事项,按照时限要求报告落实情况;全县重大项目、重点工程每半月通报一次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对存在的问题,严格按时限要求抓好落实。

(三)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对重大督查事项,要高度重视, 亲自过问,并负总责。对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或不能按期完成的督查事项,要及时向县政府写出书面报告说明理由。

(四)督查督办任务完成后,县政府办公室、县督查考核局要写出督查督办情况书面材料,及时向分管副县长汇报督查督办情况,并在全县进行通报。

(五)对不按规定办理、落实不力的,督查组向县政府提出通报批评的建议;对无故拖延、久督不办的单位,在督查中要责令其行政主要负责人向分管副县长、县长或县长办公会议说明情况。

第七条 督查问效的组织实施

(一)县政府办公室、县督查考核局受县长和分管副县长委 派,对全县重大项目、重点工作和重要事项进行督查督办。

(二)涉及县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领导重要批示、交办事项落实的督促检查,由县政府办公室、县督查考核局牵头,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联合进行督查。

(三)对督查督办事项落实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监察局向县政府提出问责建议,启动问责程序。

(四)各承办单位要按照规定要求积极办理督办事项,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有督必办,有办必果,有果必报,确保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第八条 对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按照《庄浪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及乡镇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问 责。

第九条 属垂直管理的单位,除给予通报批评外,商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问责。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 5 年。(2012 年 2 月 23 日发布的《庄浪县人民政府重大项目、重点工作和重要事项督查问效办法》(庄政发〔2012〕9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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