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GSLG41-C03001-2016-005
  • 主题分类:其他
  • 发文机关:司法局
  • 成文日期:2019-03-21
  • 发文字号:庄政发〔2016〕106号
  • 发布日期:2019-03-21
  • 有  效  性:
  • 标       题:庄浪县人民政府“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实施办法
  • 内容概述:

庄浪县人民政府“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实施办法

  • 时间:2019-03-21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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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浪县人民政府“三重一大” 决策程序实施办法

(庄政发〔2016〕106号  2016年10月2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完善县政府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质量,防止决策失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庄浪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县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三重一大”指:重大决策、重要事项、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主要包括:

(一)贯彻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重要决议、决定以及县 委、县人大的重要决议、决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向市政府和县委的重要请示、报告和以县政府名义出台的重要行政管理性、规范性文件;

(三)需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审议或县政协民主协商的有关事项;

(四)需提请县委常委会或县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五)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年度或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确定或调整;

(六)年度财政预算决算的确定或调整,影响财政收入的重大减免政策、政府性举债;

(七)政府自筹资金投资的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农业、工业、商贸、旅游、科教文卫、道路交通、城镇建设等建设项目的安排及调整;

(八)国有资产的处置;

(九)土地、矿山、水等有限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十)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旅游资源保护、历史文化名景保护等各类重大建设项目的确定或调整;

(十一)重大突出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与调整,需长期采取的重大交通管制措施;

(十二)涉及全县性重大改革措施的出台,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大措施;

(十三)县城总体规划、乡镇集镇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以及产业区域布局和自然保护区域的确定或调整;

(十四)县城城市改造规划或重要街道、路段的改造规划以及城市公共管理职能的确定或调整;

(十五)为保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采取的全县性长期限制措施;

(十六)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

(十七)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的定价和调整;

(十八)涉及土地利用、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福利措施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十九)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调整及其工作人员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中的重大问题;

(二十)其他关系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需由县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的重大决策具体 范围和量化标准,由各单位根据管理权限,结合本单位的职能职责具体拟定,并上报县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三条  需经市政府批准或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的重大行政事项,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或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

第四条  县政府县长和分管副县长对一般行政事项决策,可以不通过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议决程序。

经县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由县长或县长办公会议、县长委托的分管副县长对重大事项作出决策的,事后要向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通报。

人事任免、行政问责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县政府“三重一大”决策要坚持科学、民主、依法的原则,努力使决策尊重客观规律,符合社会发展规律。

第六条  县政府“三重一大”决策要兼顾公民个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决策形式

 

第七条  县政府“三重一大”决策的形成和决定主要通过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等形式,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替代会议议决。

第八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召开和研究内容,按照《庄浪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县长代表县政府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县长决策。

第十条  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工作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承办县政府“三重一大”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县政府“三重一大”决策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法定程序。

第十二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县政府“三重一大”决策均应当以适当方式引导公众参与,接受社会监督。在公众参与的过程中,涉及相关事项的承办单位应根据该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公示、调查、座谈、论证、听证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提出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县政府“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可以通过报纸、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决策事项名称及主要内容、基本情况说明、决策依据和理由、反馈意见方式和时间以及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公示的期限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县政府“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将公众参与的情况进行归纳整理,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事项一并提交县政府审议。公众参与的结果作为县政府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应予采纳。

第十五条  决策起草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论证,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或者委托专业研究机构对决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问题进行专家论证。

第十六条  专家、决策咨询机构在决策论证和评估过程中, 应当保持独立见解,对出具意见的客观公正性负责,对知悉的涉密信息依法保守秘密。专家或者专业研究机构论证后,应当出具签名或者盖章的书面论证意见。

第十七条  决策起草部门应当对决策进行风险评估,并形成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对实施决策在财政经济、社会稳定、生态环境或者法律纠纷等方面可能产生的风险作出评估, 风险评估工作可以委托有关专门研究机构承担。

第十八条  风险评估报告建议暂缓决策或者终止决策的,决策起草部门应当报请县政府作出继续决策、暂缓决策或者终止决策程序的决定。并提出相应的防范、减缓及化解措施。

第十九条  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县政府“三重一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合法性审查的主要内容为:

(一)决策事项是否于法有据;

(二)决策程序是否依法履行;

(三)决策内容是否依法合规。

第二十条  县政府法制办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查研究 或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进行。审查时限为

10 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有特殊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结束后,按照以下类别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一)不属于县政府法定职权范围的,建议决策提请单位依法向有审批权限的机关报批;

(二)未履行法定程序或者履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建议补正或者重新履行相关程序;

(三)决策方案或风险防范化解处置措施等不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规定的,建议进行修改。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三重一大”决策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列入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决策方案及说明、决策所依据的法律规章;

(二)征求公众意见及吸纳情况;

(三)专家论证意见;

(四)风险评估意见;

(五)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集体讨论决定,须遵循下列规定:

(一)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参加会议;

(二)决策承办单位向会议作决策方案说明,回答会议组成人员的询问;

(三)分管决策事项的县政府领导重点阐述意见,并提出决策建议;

(四)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应当发表意见;

(五)县长在组成人员讨论之前原则上不发表倾向性意见。

第二十四条  县政府“三重一大”决策坚持集体领导和行政首长负责制,县长根据讨论情况,对审议的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再次审议的决定。

作出同意决定的,形成文件后由县长或其授权的县政府分管领导签发;作出不同意决定的,决策方案不得实施;作出修改决定的,属文字性修改的,由县长或其授权的县政府分管领导签发, 属重大原则或实质内容修改的,要按程序重新审议;作出再次审议决定的,要按程序重新审议。

第二十五条  县政府单独作出的决策,须经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县委、县政府联合作出的重大决策,须经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研究后,提交县委常委会议或全委会议研究决定。依法应由人大审议决定的,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县政府办公室要做好政府重大决策会议记录, 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政府重大决策档案。

第二十七条  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对会议未作出 决定和决定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情况,不得对外泄露。

 

第四章 决策执行

 

第二十八条  县政府“三重一大”决策形成后,由县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决策的执行,其他有关领导配合。

第二十九条  执行决策的有关乡镇、部门或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政府重大决策,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

第三十条  根据县政府重大决策执行要求,有关乡镇、部门或单位要将政府重大决策执行情况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第三十一条  按照行政首长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下级对上级反馈,副职对正职反馈。副县长、部门主要负责人、乡镇长要向县长反馈决策执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  县政府办公室、县督查考核局负责政府重大决策执行的检查、督办、考核等工作,确保决策方案的正确施行,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督查情况。

 

第五章 决策责任

 

第三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违反本办法而导致县政府“三重一大”决策失误或不能全面、及时、准确实施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庄浪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及乡镇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追究有关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对做出错误决策的主要领导或者主管负责人要向同级政府做出检查;对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做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决策而使国家财产、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决策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承担法律责任,做到决策职权与决策责任相统一。

第三十五条  各乡(镇)、县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它有关单位的重大行政事项决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2012年2 月23日发布的《庄浪县人民政府规范重大行政事项决策程序实施办法》(庄政发[2012〕7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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