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浪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庄征公告〔2025〕1号
庄浪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庄征公告〔2025〕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甘肃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需对农民集体土地实施征收,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位置:韩店镇潘河村、大庄镇杜家村、良邑镇良邑村、南湖镇北关村。
范围:以实际规划放线范围为准。
面积:征收土地面积7.6170公顷(114.255亩)。
权属:韩店镇潘河村、大庄镇杜家村、良邑镇良邑村、南湖镇北关村。
用途:工矿用地。
二、征收土地目的
依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庄浪县2024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甘政自然资发〔2024〕592号),本次征收土地用于庄浪县生物质秸秆能源化综合利用建设项目建设。该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征收农民集体土地情形。
三、征收主体
庄浪县人民政府。
四、征收实施单位
庄浪县自然资源局、各征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
五、征收补偿安置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23〕55号)》文件执行,以货币方式一次性兑付给被征地农民。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照《庄浪县县城规划区域内房屋拆迁补偿指导标准》文件执行。
涉及的村民住宅按照货币补偿方式予以补偿;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费用按照货币补偿方式予以补偿。地上构筑物(建筑物)等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公司评估结果执行。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自2025年1月3日至2025年1月9日在征收土地涉及的韩店镇潘河村、大庄镇杜家村、良邑镇良邑村、南湖镇北关村,村民小组予以张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庄浪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