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620825/202302020
  • 主题分类:农村饮用水
  • 发文机关:庄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3-04-28
  • 发文字号:庄政办发〔2023〕34 号
  • 发布日期:2023-04-28
  • 有  效  性:有效
  • 标       题:​庄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庄浪县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 内容概述:本办法2023年4月11日十八届县政府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2023年4月-2028年4月)。《庄 浪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庄政办发〔2019〕37 号 ) 同步废止。

​庄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庄浪县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 时间:2023-04-28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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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省、市驻庄各有关单位:

《庄浪县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庄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 年 4 月 28 日

庄浪县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提高管 理水平,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甘肃省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甘肃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 保护条例》、《甘肃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甘肃省水利工程水费 计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甘 肃省水利工程土地划界标准》、《庄浪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 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为保障农村饮用水供水 而兴建的各类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集中供水工程包括 水源工程、取水设施、水厂、输配水管网、信息化监控系统、入 户设施及其相关附属设施;分散供水工程包括水窖、小电井等设 施。

第三条  庄浪县人民政府是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运行管理 的责任主体,负责将农村饮用水供水事业纳入县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规划,建立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建设管理、维修养护长效机 制,加大对农村饮用水供水投入,保障农村饮用水供水安全。鼓 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捐资建设和经营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鼓励 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延伸,解决农村饮用水,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 制定优惠政策和措施,依法保护供水单位、用水户的合法权益。

县水务局是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

饮用水供水工程的运行、监督和管理,协同相关部门对饮用水水 源地进行划分和保护。

县财政局负责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资金的保障落 实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农村饮用水供水卫生监督和水质监管工 作。

市生态环境局庄浪分局负责对饮用水水源地的划分、保护和 污染防治。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建设改造规划、用地 等相关手续审批办理。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供水价格的核定和监督。

县审计局对水费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

县电力局提供电力保障,落实优惠电价政策。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稳定现有管理人员,提高工资待

遇,充分发挥其技术特长,更好的服务于群众。

乡 (镇) 人民政府按照责任划分履行好辖区内的管理工作, 并协助供水管理单位做好组织、协调等工作,保障农村饮用水供 水工程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受益区的单位和个人有自觉遵守并依据本办法保护 工程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对任意破坏、损害工程设施和浪费水的 行为,有权制止并向供水管理单位举报, 以确保工程安全运行, 发挥效益,更好地为受益区群众服务。

第二章  水源与水质管理

第五条  市生态环境局庄浪分局要会同县水务局、卫生健康 局等相关部门共同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按各自职责, 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并经常巡查,及时 处理影响水源安全的问题。

第六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 动,并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 警示标志。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时,事 故责任者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报告当地供水、卫生健康、 生态环境、水务、自然资源等部门,由市生态环境局庄浪分局根 据县政府要求组织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必要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后采取强制性措施, 以减轻损失。

第七条  饮用水供水工程水厂生产区和单独设立的生产构 (建) 筑物外围 30 米范围内,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畜禽饲养 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渠道,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 等。

第八条  药剂 ( 絮凝剂、消毒剂) 管理。应严格执行相关管 理制度和使用规范要求,加强管理做好使用记录。

第九条  供水管理单位要建立水质检验制度,供水水质应符 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千吨万人水厂应设置水净化、消毒 设施,建立常规水质检验室,配备水质检验人员,对出厂水每天 进行检测。水务部门应设置水质检测机构,对水源水、出厂水和 管网末梢水进行水质检验,向县水务局报告检验结果,对不能检 验的项目应委托具有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

市生态环境局庄浪分局负责对全县农村饮用水供水卫生情 况定期进行监督和检测,保障农村饮用水供水水质安全。

第十条  当检验结果超出水质指标限值时,应立即重复测

定,增加检验频率;水质检验结果连续超标时,应查明原因,并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水质检验记录应完整清 晰并存档。

第三章  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  庄浪县水利管理总站隶属县水务局,负责全县农 村饮用水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工作。其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负责县内水源开发、利用、保护,水利 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任务下达、水量调配、水质监控、水表 校验和财务管理工作;督促基层水管单位做好供水服务与水利设 施管理,推广水利工程管理服务的新知识、新技术、新成果,及 时总结管理工作的新方法、新经验,全面提升水利管理服务水平, 保持国有水利资产保值增值;协同相关单位和乡镇及时处理农村 饮用水供水工程运行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管 理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划定产权归属,明确 管理职责,推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部门职能管理和乡 (镇) 村属地管理、专业化管理和群众参与式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实行县水利管理总站、乡 (镇) 管水委员会、乡 (镇) 水利管理 站 (所)、村社管水小组和用水户五级管理模式。

第十二条  根据供水范围,在各乡 (镇) 设立乡 (镇) 水利 管理站 (所),管理人员依据《村镇供水站定岗标准》配备。其

职责是负责本区域内集中供水工程主体工程的管理、维修和养 护,收缴区域内水费,并为村组、用水户提供技术服务,保证水 质安全和正常供水。乡 (镇) 水利管理站为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 专管机构。

第十三条  各乡 (镇) 成立乡 (镇) 管水委员会,主任由乡 (镇)长担任,工作人员由乡(镇)分管领导、水利管理站(所)、 派出所、司法所负责人组成。其职责是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 辖区内涉水事务管理及供水政策的落实和宣传,协调解决本辖区 内的水事纠纷,协助水利管理站 (所) 的管护工作,并督促各受 益村社管好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村级管网的维护管理和水费收 缴工作,指导村社在农村公益性岗位中设立饮用水供水管理员。

第十四条  各受益村成立村社管水小组,组长由村干部担 任。村社管水小组的职责是落实乡 (镇) 管水委员会对农村供水 工作的安排部署,负责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村级管网维护、协调 处理本村内的供水水事纠纷,配合水利管理站 (所) 做好水费收 缴工作,并在省市县安排的农村公益性岗位中优先在本村设立饮 用水供水管理员。

第十五条产权归属:以国家投资为主修建的农村饮用水供水 工程,其水源工程、泵站工程、电力设备、高位水池、供水干支 管 ( 以供水干支管与村级管网三通为界) 等配水工程,产权属国 家所有;村级管网 ( 以村级供水管道与入户管道三通为界) 产权 属村集体所有;进户工程 ( 以入户管道三通到入户的所有用水设 施,包括三通) 产权属农户所有。跨村饮用水供水工程实行县、

乡 (镇)、村三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单村农村饮用水供水 工程,在乡 (镇) 政府和县水务局的监督指导下,由村民委员会 管理。

第十六条  责任划分: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建成后,要划分 管理范围及责任。

产权属国家所有的工程由各乡 (镇) 水利管理站 (所) 依照 相关规章制度依法管理,因管理不善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水利管理 站 (所 ) 承担。

产权属集体所有的村级管网由村社管水小组负责维修管理, 如出现管道漏水等现象,应积极组织群众投劳,及时维修,管理 及维修费用由村社管水小组自行承担,供水管理单位提供技术指 导。村级管网因管理不善导致房屋、道路、农田等损失以及人身 安全的,其责任和损失及后果由村社管水小组承担。

产权属用水户所有的入户工程由用水户自行管理,做好防冻 等安全措施,管理及维修费用由用水户自行承担,因管理不善造 成的所有损失皆由用水户承担。供水管理单位应当与受益村、用 水户签订供水设施管护协议,明确管理范围和责任。

第十七条  供水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运行管理制度,定期巡 查供水设施,确保供水设施安全运行。

第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将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工 作纳入全县综合目标责任书考核范围。

第四章  工程管理

第十九条  供水主管线应设立明显的指示标志,管线中的进

(排) 气阀、管道附属设施要定期检修。

第二十条  供水管理单位要依据《甘肃省水利工程土地划界 标准》(DB62/446— 1995 ),划定工程设施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并和村组及农户签订管护协议。其范围标准为:

(一)水源工程:以水库外边线为界,管理范围为上游 1000 米, 下游 200 米,左右两侧 50 米。保护范围为上游 1000 米,下游 5000 米,左右两侧各为 50 ~ 1000 米。

(二)管道:管理范围为管道线向外 2 米,保护范围 3 米,以顶 部埋设的界桩为标志。

(三)高位蓄水池、减压池和调蓄池的管理范围为自围墙外边 线以外 2 米,保护范围 3 米。

(四)变压器的管理范围以基础四周 1 米划定。

(五)电力线路的杆、塔、拉线,支柱及附属设施可划定 2 米 的保护范围。

(六)供水管理单位管理房以实际征地范围为准,管理范围为 线外 2 米,保护范围 3 米。

上述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距离,均为水平距离。标准中所 给的有关管理范围的数值,是指工程本身占地之外的划界宽度, 同时有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时,保护范围从管理范围边线计起。

对有关工程设施管理保护范围未涉及到的,可参照《甘肃省 水利工程土地划界标准》(DB62/446-1995 ) 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农村饮用水供水设 施保护范围。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与农村饮用水供水无关的

活动: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挖坑、挖沟、采石、取土、堆渣、爆破、打井、打桩 等;

(三)修建畜禽饲养场、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堆放垃 圾、粪便等污染物;

(四)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五)其他危害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及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在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 违章建筑必须拆除,违章建筑影响工程设备的检查、维修和改建, 造成经济损失的, 由违章单位和个人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第二十三条  兴建工程凡需要占用、穿越农村饮用水供水工 程地下 (地上) 建筑物 (构筑物),影响工程运行和效益的,必 须事先向供水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踏勘论证不影响正常供水, 并落实好相应改造措施,报县水务局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四条  村社管水小组应当随时对村级管网、检查井及 其附属物进行巡查、检修和维护,村社管水小组无法自行排除的 故障和隐患,应及时和供水管理单位联系,共同予以解决。

第五章    供水管理与水费计收

第二十五条  供水管理单位应与用水户签订供水用水协议, 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一 ) 供水水量、水质和水压符合规定标准,并保证安全稳

定供水;

( 二 ) 依照核定的价格计量收费;

( 三 ) 定期检查、维护主体配水工程,并搞好村级管网技术 服务;

( 四 ) 设立供水事故抢修电话,并向供水区域公布;

( 五 ) 接受水务、卫生健康、市生态环境局庄浪分局等政府 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用水户的监督;

( 六 ) 建立规范的供水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用水户应当节约用水,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

时交纳水费,不得拖欠或者拒付;

(二)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

(三)不得盗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

(四)不得在饮用水供水管道上安装其他取水设施;

(五)保证计量设施的正常使用,管理好入户设施,防止漏水、 爆管,做好防冻保暖;

(六)变更、暂停或者终止用水的,应当及时告知供水单位。

第二十八条  用水户或者供水管理单位对水表准确度有异 议的,可以申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计量鉴定机构检测,计量误差超 过规定标准的,水表供货单位应当更换水表,并承担检测费用; 计量误差符合规定标准的, 由申请人承担检测费用。

第二十九条  供水管理单位因维修、施工等原因确需要临时 停止供水的,应预先通知村社管水小组和用水户。因发生自然灾 害或不可预测事故无法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村社

管水小组和用水户,并报告县水务局。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挠 和干扰供水设施的抢修。

第三十条  各村社管水小组应全力配合供水管理单位对受 益区范围内的用水户逐村、逐户登记造册,便于统一管理和计划 供水。

第三十一条  庄浪县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水费收缴目前根 据各村实际实行收费到户,并逐步探索分村社安装总表计量收费 到村的模式。

( 一 )用水户安装机械水表的,由所属供水管理单位人员按 月或阶段性入户收取水费并出具收据。用水户安装智能卡式水表 的由用水户直接到所属供水管理单位刷卡缴费。

( 二 ) 农村饮用水供水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水价按照 县物价部门核准的价格执行,实行两部制水价,用水户每月核定 基本用水量 2.5 立方米,用水户实际用水量超过基本用水量的, 按实际用水量收缴收费,用水户实际用水量达不到基本用水量 的,按基本用水量收缴基本水费。

( 三 )村委会应督促用水户积极交纳水费,对无正当理由拒 缴水费的用水户依法按程序暂停供水。

( 四 ) 水费由县水利管理总站统一管理,15%的水费计提存 入维修养护基金专户,85%的水费主要用于供水管理单位管辖的 所有主体工程运行、维修、维护管理及人员工资,保障工程良性 运行。

第三十二条  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投入使用后,要求新增、

新建、改建或拆迁用水设施的,应提交书面申请经村委会和乡镇 管水委员会同意,报供水管理单位进行水资源量和供水量评估, 评估可行的予以批准,并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指导,产生的 费用由用水户承担。

需临时用水的,必须向辖区内供水管理单位提交书面申请, 说明用水用途、数量、时间、地点。经县水利管理总站审批后, 由辖区供水管理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实施通水作业,产生的费用由 临时用水户承担,并采取先预交水费后供水的办法供水,计费标 准按该工程审批水价执行。

用水户外出或其他原因,需停止用水的,应事先向村委会提 交停止用水申请书,后报供水管理单位现场督查对入户管道予以 封堵。确认封堵安全后予以批准。

第三十三条  相关部门要制定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供水应 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演练, 预防突发事故,减少因事故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四条  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受益区各村管水小组和 各用水户要根据各村和各自情况对村级管网和入户设施与保险 公司建立水毁事故责任保险,供水管理单位要宣传引导用水户参 加水毁保险,并做好水毁保险的组织协调工作。保险实行个人参 保和政府统保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参保范围,提高赔付标准。保 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因管道破裂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进行 理赔。

第六章  优惠政策

第三十五条  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按规定办理取水许可证, 并缴纳水资源费,暂按当地农业生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执行。水 资源费应计入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供水水价。

第三十六条  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用电量按有关规定纳入 全省农业排灌电价控制基数,按地表水、地下水扬程执行相应类 别的农业排灌优惠电价。

第三十七条  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供水价格达不到供水成

本,造成经营困难的,县财政应当对供水单位给予补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供水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县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 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 以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处分:

(一)供水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 未及时组织抢修的。

供水单位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由县人民政府供 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 重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  供水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甘肃省农村饮用水管理条 例》的处罚规定执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行政 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庄 浪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庄政办发〔2019〕37 号 ) 同步废止。

相关链接:庄浪县水务局关于《庄浪县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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