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庄浪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甘肃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10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民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2015号)、《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8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甘肃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20〕87号)和《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平凉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平政办发〔2021〕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主要内容
本《细则》包括总则、征收缴库、使用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五个方面,共三十一项内容,主要是:
(一)总则
一是该部分明确了《细则》出台的背景依据及对全文所涉及的概念进行了解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指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
二是本办法适用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同时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二)征收缴库
一是明确了残保金的征收对象、暂免征收和分档征收的条件。用人单位应当安排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保障金。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含)—1.5%之间的,按规定缴纳50%,在1%以下的应缴90%。
二是确定了保障金缴纳的具体标准。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度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三是规定了保障金征收的程序和有关单位的职责。税务部门应当严格按政策规定确保保障金及时、足额征缴到位。残疾人联合会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保障金征收工作。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如实向残疾人联合会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四是保障金征收缴库的其他规定。
(三)使用管理
一是保障金的使用办法和用途。保障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县财政局根据全县残疾人就业实际需要合理安排相关支出,主要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
二是残疾人联合会在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中所产生费用的具体规定。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正常经费开支,由县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三是残疾人联合会、财政部门对保障金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的支出情况应接受社会监督。
(四)法律责任
本部分主要规定了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细则内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五)附则
说明本细则的生效时间和时限。
相关链接:庄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庄浪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