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是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21〕4号)和《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平政发〔2021〕33号)文件精神,在县政府2019年出台的《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基础上,对有关政策进行了细化、实化,增强了政策的操作性。《意见》主要包括指导思想、坚持原则、主要内容、工作保障4个方面,重点明确了以下内容:
一是对象范围。明确临时救助制度覆盖全体公民,包括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根据困难情形,分为支出型和急难型两类救助对象。
二是受理方式。规定了两种受理方式,一种是依申请受理,申请人可以向户籍地或急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提出临时救助申请,也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申请;另一种是主动发现受理,通过主动发现核实辖区居民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形、发现或接到救助线索和困难群众动态监测预警信息多种途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村(居)民委员会主动联系困难对象予以受理。
三是救助标准。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等,分类分档确定临时救助标准,最高救助25000元。根据实际情形分为支出型救助和急难型救助:①支出型救助:临时救助标准按照我县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元/人月)乘以救助人数(人)再乘以困难持续时间(月)计算。其中,救助对象为家庭的,救助人数按照家庭户籍人口计算;救助对象为个人的,按实际救助人数计算。困难持续时间原则上最长不超过6个月。②急难型救助:困难程度较轻的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小金额救助”;困难程度较重的参照支出型救助标准计算方法确定。火灾、交通事故、房屋倒塌、意外伤害、突患重大疾病等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其中,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低保、低收入家庭给予5000-15000元救助,其他家庭给予5000-10000元救助;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低保、低收入家庭给予15000-25000元救助,其他家庭给予10000-20000元救助;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低保、低收入家庭给予20000-25000元救助,其他家庭给予15000-25000元救助。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根据支出情况给予兜底救助。
四是审核审批。支出型救助审核程序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执行,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村(社区)公示、上报县民政局审批等工作;审批程序由县民政局执行,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审批决定并公示。对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批准;特殊情况经调查核实后,可再次给予救助,但一年内不得超过2次。急难型救助困难程度较轻的,可实行“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困难程度较重的,开展“先行救助”,简化审核审批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补齐相关手续。其中“小金额救助”(即1000元及以下)和困难持续时间为1个月的临时救助,将审批权限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进行审批,“小金额救助”所需资金从临时救助备用金中支出,1个月的支出型临时救助,需报县民政局核拨;对困难持续时间在2个月至6个月的临时救助,由县民政局审批,对救助金额超过10000元的临时救助,由县民政局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同时,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或“跟进救助”的方式,增强临时救助的实效性。
五是救助方式。共有3种救助方式:①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②发放实物,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被褥、食品、饮用水、取暖物资等生活必需品,或者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③提供转办(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办(介)其他救助或帮扶等服务。
六是制度衔接。共有3个方面:①落实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继续在乡镇(城市社区管委会)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按省市要求调整了临时救助备用金预拨标准,由原来的户籍人口每人1元调整到每人2元。每年年初由县民政局提出方案,县财政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向乡镇(城市社区管委会)预拨。临时救助备用金不足时,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要及时提出申请,县民政局、财政局根据救助需求予以续拨。②加强与民政领域其他保障制度的衔接。对申请低保、特困供养的困难群众,申请办理期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可以视情先按照1—2个月的标准给予临时救助,及时缓解其生活困难。③加强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按照《庄浪县贯彻<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要求,加强与医疗、教育、住房、就业、应急、司法、残疾人福利等制度的衔接。
这个《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19年11月12日印发的《庄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庄浪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庄政办发〔2019〕171号)同时废止。
庄浪县民政局
2021年8月9日
相关链接:庄浪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