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浪县城区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解读
《庄浪县城区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与房屋
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解读
庄浪县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4月25日)
一、《办法》出台的目的及依据
为了规范庄浪县城区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甘肃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23〕55号)《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区片范围〉的通知》(甘资发〔2023〕1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制定的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依据法律规定对征收程序进行调整,具体条文表述与上位法保持一致。
(二)公平公正原则。整合现行政策文件,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实现城区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统一、规范、公平、有序。
(三)问题导向原则。坚持小调整不大动,突出解决城区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际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委托甘肃腾信不动产评估中心采用收益补偿法、重置成本法、市场价格法对补偿标准进行了评估确定。
三、《办法》基本框架和内容
《办法》共分为总则、征收程序、征收补偿、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法律责任、附则六章二十八条内容。
第一章总则。共4条,主要明确了《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及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应当遵循的原则等内容。
第二章征收程序。共4条,主要包括征地报批前程序、征地报批程序、征地批准后实施程序、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时所采用的救济途径等内容。
征地报批前程序包括土地征收预公告、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编制、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及听证、补偿登记、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落实补偿费用等内容;
征地报批程序:县政府按规定完成征地报批前程序后,按建设用地报批规定及时组织报件材料,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征地批准后实施程序包括土地征收公告发布、征地组织实施等内容。
第三章征收补偿。共12条,主要明确了补偿费用包括的内容、各类补偿的核算方式及标准以及奖励的政策要求及标准等内容。
土地补偿费,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23〕55号)和《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区片范围〉的通知》(甘资发〔2023〕145号)确定的区片综合地价乘以被征收土地面积核算。我县划分为三个区片,区片I综合地价为62143元/亩(区片范围:水洛镇新光村、新兴村、贺庄村、何马村、中川村、徐碾村、李碾村、李庄村、西关村、东关村、二李村、郭堡村,南坪镇大李村、沈坪村、大庄村、中靳村、刘靳村,良邑镇李咀村,杨王村,滴水崖村,良邑村,朱店镇董湾村、吴沟村等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区域),区片Ⅱ综合地价为49470元/亩(区片范围:水洛镇(文湾村、崖王村、吊沟村、胡沟村、陈洞村、柳咀村),南坪镇(高庄村、苏坪村、刘坪村、阴洼村、寺门村、唐山村、史湾村、史坪村),良邑镇(黑龙沟村,陈峡村,陈家山村,苏苗塬村,何川村,郭魏村,陈岔村,杨李湾村,大坪村),朱店镇(朱河村、小湾村、西街村、中街村、东街村、三合村、毛柳村、河北村、柳窑村、郑山村、牛咀村、高庙村、杨湾村、大曹村、柳李村、万柳村、王坪村、王川村、新王村、大曹牛场),万泉镇,韩店镇,岳堡镇,赵墩乡,大庄镇,阳川镇,南湖镇等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区域。),区片III综合地价为38325元/亩(区片范围:杨河乡,柳梁镇,卧龙镇,通化镇,永宁镇,郑河乡,盘安镇)。
房屋面积和性质的认定。征收部门根据被征收人提供的合法有效证明或现场测量所确认的房屋面积和性质,以户为单位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按本办法规定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房屋价值的确定及补偿标准。集体土地上房屋价值,以认定的补偿建筑面积和评估确定的标准补偿核算。
补偿标准:框架结构I类2400元/平方米、Ⅱ类2300元/平方米、III类220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I类2100元/平方米、Ⅱ类2000元/平方米、III类19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I类2000元/平方米、Ⅱ类1850元/平方米、III类1600元/平方米;砖土木结构I类1900元/平方米、Ⅱ类1700元/平方米、III类1500元/平方米;土木结构I类1800元/平方米、Ⅱ类1600元/平方米、III类1400元/平方米;钢结构房屋重钢2200元/平方米、轻钢1200元/平方米;彩钢房屋I类800元/平方米、Ⅱ类600元/平方米、III类450元/平方米;简易房屋I类400元/平方米、Ⅱ类310元/平方米、III类230元/平方米。
房屋附属设施及其他建(构)筑物的补偿按附件3评估确定的补偿标准核算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搬家补助费。按被征收人《户口簿》登记发放,按3000元/户的标准一次性补偿。
过渡安置费。采取产权调换安置的,按被征收人《户口簿》登记常住人口数确定,补偿标准为250元/人·月,过渡期为被征收人搬家交房之日起至安置房交付之日止;采取货币补偿安置的,按被征收人《户口簿》登记常住人口补偿,补偿标准为250元/人·月,过渡期为6个月。
按期签约奖。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收人30日内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按认定的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100元;超过30日但仍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的,按认定的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50元;超过签约期限仍未签订协议的,取消奖励费。
按期拆除奖。在签订协议后15日内搬迁并拆除完毕、腾出建设用地的,按认定的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50元。
第四章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共2条,主要明确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内容。
城区规划区范围内房屋征收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安置方式。具体安置方式由征收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在制定补偿安置方案时确定。
1.采取货币补偿的,根据房屋结构和认定的合法建筑面积(包括各类补偿和奖励)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2.采取产权调换的,由县人民政府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源,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安置面积以认定的合法建筑面积为准,按照框架结构1:1.2、砖混结构1:1.1、砖木结构1:1.05、砖土木结构1:1、土木结构1:0.95的比例进行产权调换。对符合“一户一宅”且建筑面积小于宅基地核定面积的,以认定的合法建筑面积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安置房面积控制在260平方米以内。房屋产权调换后,剩余房屋建筑面积按本办法评估补偿标准进行货币补偿。
彩钢房、简易房屋和临舍不在产权调换安置范围之内,以货币补偿安置为主。
3.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18〕18号)、《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凉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政发〔2018〕82号)、《庄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庄浪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庄政发〔2018〕167号)、《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甘人社通〔2023〕418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共4条,主要明确了工作人员及被征收人违反相关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共2条,主要明确了施行时间及相关事宜补充规定。
相关链接:关于印发庄浪县城区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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