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浪县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解读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减少大气和噪声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平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烟花爆竹范围
本办法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用火药制成,能产生烟光、声响的各种烟花、鞭炮和礼花弹等制品。
三、本办法所称烟花爆竹禁燃范围及原则
(一)禁燃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庄浪县中心城区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限制燃放区域:东至(北城区洛河北职教中心、洛河南县医院东城院区;南城区安定街);西至西环路;南至南山根部;北至新徐路。限制燃放区域随着城市的发展依法及时调整,由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二)使用原则。烟花爆竹燃放应当坚持移风易俗、安全环保、文明节俭的原则;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应当坚持教育引导、以禁为主、严格管控、综合治理的原则。
四、部门职责
按照“政府领导、属地负责、部门联动、全民参与”的原则,各部门依据职责,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
(1)县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烟花爆竹运输、焰火晚会和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审批等组织销毁、处置废旧的烟花爆竹和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依法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2)县应急局。负责县域内烟花爆竹的零售监管,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未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行为进行处罚。
(3)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县域内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4)县执法局负责。负责依法查处燃放烟花爆竹后未及时清除纸屑等废弃物造成环境卫生污染的行为。
(5)县融媒体中心。负责开展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等,发送禁燃宣传短信,提高市民禁燃意识。
(6)县文旅局。负责做好景区禁燃宣传工作等,约束景区和景区商户、游客遵守烟花爆竹禁燃规定。
(7)县民政局。负责向婚姻登记所、婚庆公司、殡仪馆等婚丧嫁娶相关从业单位发放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单等。
(8)县教育局。负责城区各中小学、幼儿园、培训机构加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9)市生态环境局庄浪分局。负责环境空气监测,对产生严重空气污染等行为进行分析研判,及时反馈相关部门。
(10)县住建局。负责限燃区内建筑工地的限放宣传工作。
县城市社区负责限燃区居民小区限放烟花爆竹的宣传。
(11)县公用局。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限燃放工作。
(12)水洛镇、南坪镇人民政府。做好各自区域内的限燃放管理工作。
四、安全管理与技术规范
1. 产品标准。仅允许销售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的品种,禁止超标产品流入市场。经营单位禁止“依门经营”“店外摆摊”,需持证规范经营。
2. 安全操作要求 。 距离限制:燃放点周边200米内不得有易燃易爆场所。行为禁令:禁止向人群投掷烟花爆竹,公共区域严禁悬挂燃放装置。残渣清理:单位或个人须及时清理残留物,违者由执法局处罚。
五、法律责任
(一)轻微违规。100-500元罚款(如个人在非禁放区违规燃放)。
(二)严重违法。非法经营处2-10万元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大型活动违规最高罚5万元。
(三)刑事责任。造成重大事故或扰乱公共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特殊群体保护 。 未成年人燃放须监护人陪同,违规致损由监护人担责,体现对弱势群体的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