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统筹安排工作》解读
一、目的意义
为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都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甘肃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响应机制的有关规定。
二、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全省行政区城内疫情防控必需(药品、防护用品以及医疗器械生产、运输、销售等行业)、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市政、市内公共交通等行业)、群众生活必 需(超市卖场、 食品生产和供应、物流配送、物业等行业)、涉及重要国计民生及重点项目建设相关企业应当安排职工正常上班,保证企业正常生产和经营。
(二)国有企业复工时间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办公完成相应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不具备条件安排职工在家上班的企业,应当采取错时、弹性等方式开展工作。
(三)省内其他民营企业应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和企业自身实际,采取严密的防护措施,在确保员工安全健康的前提下,自行灵活安排复工复产时间,有序组织复工复产。
(四)对正常到岗上班的职工,各企业应加强疫情防控,对职工进行体温检测,建立健康管理制度,做到防护工作全员覆盖,并按疫情防控要求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防疫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
(五)全省各类企业职工因出差、探亲访友、回乡等正在湖北等重点疫区的,要严格遵守当地政府疫情防控的有关规定和采取的措施,不得违反规定擅自离开疫区。对来自湖北等疫情重点地区的员工,一律严格落实医学观察或居家自我隔离等措施,未解除医学观察前不得安排上班,所在单位要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各类企业务必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做好检疫查验和员工健康防护,防治发生疫情。
(六)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甘肃矿区办事处、省直各部门及各相关企业要切实强化主体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响应机制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企业防疫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做好检疫检测和员工健康防护,及时报告相关信息,把各项防控和服务保障措施落细落小落实到位,确保社会平稳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