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GSLG00-C01001-2021-075
  • 主题分类:其他
  • 发文机关:庄浪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1-07-21
  • 发文字号:庄政办发〔2021〕70号
  • 发布日期:2021-07-21
  • 有  效  性:
  • 标       题:关于印发庄浪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庄浪县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庄浪县农机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 内容概述:

庄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庄浪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庄浪县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庄浪县农机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 时间:2021-07-21 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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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庄浪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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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省、市驻庄有关单位:

《庄浪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庄浪县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庄浪县农机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庄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4日       

庄浪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机制,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社会稳定和经济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甘肃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平凉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庄浪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预防为主、科学防治,群防群控、依法处置的原则。

1.5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按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Ⅳ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Ⅲ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Ⅱ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和Ⅰ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具体分级标准为:

Ⅳ级(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H7N9流感、猪瘟、新城疫疫情在市内其他1个县(区)发生或我县毗邻县发生且有较大传入风险时。

(2)二、三类动物疫情在市内其他1个县(区)暴发流行或我县毗邻县暴发流行且有较大传入风险时。

(3)三类动物疫情在我县暴发流行。

(4)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Ⅲ级(较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在21日内,市内其他县(区)或我县毗邻县发生2起以上3起以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或市内疫点数达到2个以上3个以下,或县内疫点数达到1个。

(2)在14日内,市内其他县(区)或我县毗邻县发生2起以上3起以下口蹄疫疫情,或市内疫点数达到2个以上3个以下,或县内疫点数达到1个。

(3)在一个潜伏期内,市内其他县(区)或我县毗邻县发生2起以上3起以下小反刍兽疫、H7N9流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市内疫点数达到2个以上3个以下,或县内疫点数达到1个。

(4)在输入我县或市内其他县(区)的生猪中、在调入我县或市内其他县(区)猪肉产品中检出非洲猪瘟病毒时。

(5)在一个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情在市内其它2个以上3个以下县(区)暴发流行,或在我县暴发流行。

(6)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H7N9流感、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毒种、菌种发生丢失。

(7)市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Ⅱ级(重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在21日内,市内其他县(区)或我县毗邻县发生4起以上5起以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或市内疫点数达到4个以上5个以下,或市内2个以上3个以下县(区)连片发生,或县内疫点数达到2到3个,或县内2个乡(镇)连片发生。

(2)在14日内,市内其他县(区)或我县毗邻县发生3起以上4起以下口蹄疫疫情,或市内疫点数达到4个以上5个以下,或市内2个以上3个以下县(区)连片发生,或在市内有新的口蹄疫亚型病毒引发的疫情,或县内疫点数达到2到3个,或县内2个乡(镇)连片发生。

(3)在一个潜伏期内,市内其他县(区)或我县毗邻县发生4起以上5起以下小反刍兽疫、H7N9流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市内疫点数达到4个以上5个以下,或县内疫点数达到2到3个,或县内2个乡(镇)连片发生。

(4)市内其他1个以上县(区)或我县毗邻县发生非洲猪瘟疫情。

(5)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疫情在市内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马瘟等输入性动物疫情传入市内。

(6)在一个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情暴发流行,波及包括我县和市内其他3个县(区),或波及包括我县、毗邻县、市内其他县(区)在内的4个县,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7)省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Ⅰ级(特别重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在21日内,市内4个以上7个以下县(区)连片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或市内疫点数达到6个以上,或县内疫点数达到4个以上,或县内3个乡(镇)连片发生。

(2)在14日内,市内有5个以上相邻县(区)连片发生口蹄疫疫情,或市内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或县内疫点数达到4个以上,或县内3个乡(镇)连片发生。

(3)在一个潜伏期内,市内其他县(区)或我县毗邻县发生6起以上小反刍兽疫、H7N9流感疫情,或县内疫点数达到4个以上,或县内3个乡(镇)连片发生。

(4)我县发生非洲猪瘟疫情。

(5)我县发生疯牛病疫情,或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病等人畜共患病爆发感染到人,波及包括我县及相邻4个县(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6)农业农村部认定的省内包括我县发生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2  应急指挥体系

2.1  县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机构

成立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农业农村局长、县畜牧兽医中心主任任副总指挥,县农业农村局等13个县直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县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必要时可增加其他部门和单位参加。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畜牧兽医中心,县畜牧兽医中心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乡(镇)政府根据需要,设立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突发疫情应急工作。

2.2  县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机构职责

负责指挥和协调全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突发疫情处置工作;制定和部署特别重大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指导和协调各乡(镇)和有关部门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解决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制工作中的问题。

2.3  县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机构办公室职责

落实县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决策、部署,组织、协调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部署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工作,督促各乡(镇)、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控措施。负责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技术指导。

2.4  县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研究制定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预警系统,提出启动、终止突发重大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指导乡(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措施并检查、督导落实情况;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组织做好扑疫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负责动物防疫、动物及其产品的执法监管和重大动物疫情相关违法案件的查处。

县委宣传部:负责协调重大动物疫情工作的宣传报道,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授权发布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协调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和网络、微博客、手机短信等新媒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随时关注有关疫情舆情动态,及时清理不实信息,引导正确舆论导向,牵头举办宣传活动,普及动物防疫知识。

县发改局:负责将动物防疫基础设施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积极争取动物防疫体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资金;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强化市场价格监管;做好储备肉的调入及管理,确保调入肉品安全,根据市场需求及时投放储备肉品,保证市场肉品供应充足。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动物防疫经费和应急防疫物资储备资金,保障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预防、监测、应急处置及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运行经费。

县公安局:负责疫区治安、交通管制、公路载畜(禽)及其产品车辆引导检查工作,协助做好突发疫情应急处置、疫区封锁和动物扑杀等工作,严肃查处恶意传播动物疫情的违法犯罪行为。

县交运局:负责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应急工作的运输保障,指导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标牌设置和运输环节检疫监督工作,必要时可在省、市际间收费站、超限检测站设置卡口,防止通过运输环节传播动物疫情;指导汽车站做好动物及其产品运输环节检疫监督工作;加强调入动物及其产品运输工具的消毒、检查和登记,强化信息互通;协助做好疫情排查处置工作,防止通过客运环节传播动物疫情。

县卫健局:负责指导乡(镇)政府和有关单位开展人畜共患疫情防治工作,开展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疫情监测以及病人的救治工作;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的技术指导,做好职业人群的公共卫生知识宣传。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上市动物产品及防疫物资的市场监管,防止病死、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流入市场、酒店、宾馆等场所;负责对动物交易市场的监管,防止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动物进入市场交易,督促落实休市消毒等制度,打击制假售假等行为;加强餐厨剩余物从产生到储存环节的监管,并与城市综合管理执法和环保部门做好衔接,使餐厨剩余物全链条闭环监管,防止餐厨剩余物流入养殖环节。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县陆生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监测和基础调查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时,协调指导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快速隔离及病样采集,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控制措施。

县商务局:负责做好县内外、其他市(州)、省份可能对我县畜禽产品设限应对工作,保证全县畜禽及其产品正常供应。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做好城区流浪犬的收容管理,配合公安部门做好流浪犬的扑杀工作。与市场监督管理、环保部门做好衔接,负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统一收集、运输、储存和无害化处理,防止餐厨废弃物流入养殖环节。

县人武部:负责做好现役动物及饲养自用动物的防疫工作,同时加强军地之间协调配合与相互支持。

县邮政分公司:负责做好本单位快递渠道动物及其产品的监督、检查和管理,防止染疫动物及其产品通过邮政渠道流出。

2.5  县动物防疫专家委员会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建县级动物防疫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成员由动物疫病防制、流行病学、风险评估、法律等方面具有高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县动物防疫专家委员会负责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提出技术建议,参与制订应急处置方案,进行技术指导、培训和参与应急工作评估。

3  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警分级

对应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及可能发展趋势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预警划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示。

3.2  监测与预警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建立庄浪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预警网络体系,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测信息,按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进行风险评估,作出相应级别的预警。

3.3  信息报告

3.3.1  报告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各乡(镇)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及其所属动物防疫机构、乡(镇)畜牧兽医站,有关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储藏单位,以及各类动物诊疗机构,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责任报告单位,以上部门、单位相关人员和村级动物防疫员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责任报告人。

3.3.2  报告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各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必须立即向县畜牧兽医中心、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县动物卫生服务中心报告,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2名以上兽医人员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报请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派专业技术人员协助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必须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上报至省兽医主管部门、动物疫病防控机构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县级有关部门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县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报告,县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报县政府,并上报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县畜牧兽医中心应按有关规定报告疫情信息;其他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及时报告疫情信息。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在报告的同时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中心实验室进行诊断,必要时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3.3.3  报告的内容与要求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内容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等。

Ⅳ级以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确诊后,各乡(镇)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和县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机构要及时向上级续报有关情况。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级别

对应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应急响应由低到高依次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和Ⅰ级(特别重大)四个级别。

4.2  响应程序

达到Ⅳ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标准时,由县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机构研判认定,并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报县政府,同时向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机构和市政府报告。

达到Ⅲ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标准的,由市级防制重大动物疫情指挥机构研判认定,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同时向市政府和省防制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达到Ⅱ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标准的,由省级防制重大动物疫情指挥机构研判认定,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逐级上报省政府和省防制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办公室。

确认发生Ⅰ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疫情发生、发展趋势极为严峻,可能或已波及周边省(区、市)的,由省防制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向省政府提出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建议,报省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或由省防制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报请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指挥机构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4.3  响应措施

(1)对疑似疫情的发病场(户)的动物实施严格的隔离、监视,对发病场(户)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饲料及垫料、废弃物等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必要时可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2)确诊后,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易感动物屠宰企业停止屠宰活动;启动应急响应后要发布封锁令,按管辖权限对疫区实施封锁。

(3)紧急征调人员、物资、交通工具等设备、设施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限制或停止疫区和受威胁区相关动物及产品交易活动,依法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并对死亡和扑杀的动物尸体集中销毁、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并核实确认扑杀数量。

(5)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堵疫源,对出入疫区的人员、交通工具进行严格检查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出入。

(6)组织对疫区、疫点的圈舍、场地、污染物等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对参与疫情处置的相关人员、交通工具、用具等进行集中消毒。

(7)组织开展疫情排查、流行病学调查,参照相关畜禽免疫接种方案,对可免疫的病种,从受威胁区到疫区由外到内实施紧急免疫;开展全县范围内易感动物免疫工作。

(8)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个人防护和技术培训,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组织开展群防群控。

(9)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10)加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分析及风险评估;及时向周边区域通报疫情及防控工作情况。

(11)加强进出口检验检疫工作。

(12)加强市场监管,依法打击制假售假和哄抬物价等行为。

(13)根据需要,加大资金投入和防疫灭疫药品、设备、物资供给,保证应急处置及时有效开展。

(14)及时、客观、准确的发布疫情及防控工作信息,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

4.4  非疫情发生地应急响应措施

根据发生疫情区域的疫情性质、特点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动物疫情的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传入、发生和扩散;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控意识和能力。

4.5  响应结束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县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机构组织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控制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和效果评价,确认符合应急响应终止条件后,由响应启动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  善后处理

5.1  灾害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县农业农村局应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对突发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评估报告报县政府,同时报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机构。

5.2  奖惩

县政府和各乡(镇)政府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5.3  灾害补偿

县政府和各乡(镇)政府按程序对各种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和标准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执行。

5.4  抚恤补助

县政府和各乡(镇)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在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5  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疫情处置期间设定的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由原设定机关取消。农业农村局根据各种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规定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5.6  社会救助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红十字机构及慈善组织应根据实际情况,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乡(镇)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机构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通讯频率等予以优先保障。

6.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2.1  应急队伍保障

县、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预备队伍由农业农村、宣传、发改、财政、卫健、公安、交运、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然资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武警等方面的人员组成,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6.2.2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人员及物资的运送。

6.2.3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健局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易感人群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和医疗救治工作。农业农村局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并积极配合卫健局开展工作。

6.2.4  治安保障

县公安局、武警部队要协助农业农村局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并做好疫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管理。

6.2.5  物资保障

县农业农村局应按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6.2.6  经费保障

县财政局及各乡(镇)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资金保障,紧急防疫物资储备、疫情监测、病畜扑杀补贴、突发疫情处置经费应纳入年度预算。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管理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农业农村局制定。

6.3  技术保障

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专家委员会,组织开展疫情形势分析、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研究。加强兽医实验室能力建设,开展人员培训,做好动物疫病诊断技术准备工作。

6.4  宣传、培训和演练

宣传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单位或人员通过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组织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有计划地举行演练,提高预备队的应急能力。

7  附则

7.1  单项预案制定

县农业农村局根据本预案,分别制定各种突发重大动物疫病单项应急预案。县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

各乡(镇)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乡(镇)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乡(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7.2  名词术语

重大动物疫情:指陆生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高发病率或高死亡率,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人兽共患可能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的动物疫情。

暴发:指动物疫情在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且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综合考虑当地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将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7.3  涉及成员单位变更

因机构改革或人事调整,相关成员单位名称变更或人员变化后根据各自职责自行承担相应责任,不另行文。

7.4  预案解释

文中涉及“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本预案由县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7.6  附表

1.庄浪县防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成员单位通讯录

    2.庄浪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非洲猪瘟、H7N9流感、牛瘟、疯牛病、小反刍兽疫、非洲马瘟、炭疽、猪瘟、新城疫等)处置工作流程图

表1:

庄浪县防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成员单位通讯录

职  责

姓  名

单  位

职  务

办公室

电  话

总指挥

樊对对

庄浪县人民政府

副县长

——

13919549826

副总指挥

孔玉平

县政府办公室

主任

6820808

13993359758

薛拴成

县农业农村局

局长

6827881

13919529699

贺鹏程

县畜牧兽医中心

主任

6621069

13993319626

成  员

李顺民

县委宣传部

副部长

6621123

13993389535

吴小刚

县发改局

副局长

6820836

13830309116

刘志南

县财政局

副局长

6820821

13993309919

董 谦

县公安局

副局长

6621571

13993329526

万江涛

县交运局

副局长

6820845

18993350555

李连仲

县卫健局

副局长

6621301

18193310109

李旭红

县市场监管局

副局长

6822255

18993350676

李平德

县商务局

副局长

6621021

13993359248

朱有良

县自然资源局

副局长

6626908

13830339229

张润祥

县执法局

副局长

6823233

13830381766

马 伟

县人武部

副部长

6621031

15117200795

余晓斌

县邮政分公司

经理

6821881

13830398668

办公室主任

贺鹏程

县畜牧兽医中心

主任

6621069

13993319626


表2:

庄浪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工作流程图

庄浪县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

入侵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为了建立健全高效的农业有害生物灾情、疫情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有效地预防和控制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危害,确保我县农业安全生产和农业丰收,促进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植物检疫条例》和《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农业部《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甘肃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甘肃省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庄浪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工作原则

1.3.1  预防为主,群防群治。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加强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有害生物防治知识的宣传,提高广大农户防治意识;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器械设备的储备工作,开展技术培训和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有害生物入侵监测和预警、预报,做到早宣传、早调查、早发现、早预防、早防治、早扑灭,疫情防控工作要依靠干部群众,动员一切资源,群防群控。

1.3.2  加强管理,分工负责。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农业农村局统一指挥协调相关部门,保证对突发事件的有效控制和快速处置。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控制实行严格的制度化管理和处置。各责任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紧密配合,迅速有效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3.3  整合资源,快速应对。依据全县农业有害生物分布状况,充分利用现有的应急处置资源(信息机构、防治技术等),对实施预案所需的队伍、装备、物资等进行必要的补充和完善,整合现有资源,建立快速反应机制,保证人力、物力、财力的储备,一旦出现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确保发现、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衔接紧密及时。

1.4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发生的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处置和灾后农业生产恢复。

1.5  突发事件分级。本预案的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包括迁飞性、流行性小麦条锈病、白粉病、二代粘虫、蚜虫、玉米螟、草地贪夜蛾、马铃薯晚疫病、农田鼠害以及其它突发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和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甘肃省补充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国家明令禁止入境的危险性有害生物、新传入的高风险的外来有害生物)。

依据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发生量、疫情传播速度、造成农业生产损失和对社会、生态危害程度等,将突发事件划分为由高到低的三个等级,即重大灾害为Ⅰ级(一级)、较大灾害为Ⅱ级(二级)、一般灾害为Ⅲ级(三级)。

1.5.1  凡符合下例情形之一者为Ⅰ级:

(1)迁飞性、流行性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发生面积达到20万亩以上,且有进一步扩大趋势;

(2)外来入侵生物疫情造成1万亩以上连片农作物减产、绝收或经济损失达20万元以上,且有进一步扩大趋势的;

(3)农作物病虫害发生面积占寄主作物面积的50%以上,且有进一步扩大趋势的;

(4)在本县及其它县(区)同时新发现1例以上外来有害生物,且已对当地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造成影响的;

(5)特殊情况下需要划分为Ⅰ级灾害的灾情。

1.5.2  凡符合下例情形之一者为Ⅱ级:

(1)迁飞性、流行性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发生面积达到10万亩以上,且有进一步扩大趋势;

(2)外来入侵生物疫情造成5000亩以上连片农作物减产、绝收或经济损失达10万元以上,且有进一步扩大趋势的;

(3)农作物病虫害发生面积占寄主作物面积的25—50%,且有进一步扩大趋势的;

(4)在本县至少5个乡镇同时新发现1例以上外来有害生物,且已对当地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造成影响的;

(5)特殊情况下需要划分为Ⅱ级灾害的灾情。

1.5.3  凡符合下例情形之一者为Ⅲ级:

(1)迁飞性、流行性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发生面积达到5万亩以上,且有进一步扩大趋势;

(2)外来入侵生物疫情造成2000亩以上连片农作物减产、绝收或经济损失达5万元以上,且有进一步扩大趋势的;

(3)农作物病虫害发生面积占寄主作物面积的25%以下,且有进一步扩大趋势的;

(4)在县内新发现1例以上外来有害生物;

(5)特殊情况下需要划分为Ⅲ级灾害的灾情。

2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成立“庄浪县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防控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农业的县长担任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农业农村局局长任副指挥,发改局、财政局、公安局、交运局、科技局、卫健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然资源局、气象局、民政局、县应急管理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业农村局,由农业农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农技中心主任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全面安排、组织、协调、指挥全县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防治工作。

2.2  县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召开我县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的应急防控指挥部成员会议,研究决定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发生后应急处理工作重大事宜,安排部署全县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的应急工作;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县有害生物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指导各地积极组织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决定启动和解除全县突发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应急预案;组织相关工作组或专家组查看疫情,及时了解和督导各地的应急处理工作;向县政府和省、市相关部门报告突发疫情和应急工作等有关情况;协调涉及其他部门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整合信息资源,及时加强宣传动员力度,开展群防群治。加强督促指导,全面落实应急措施。

2.3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农业农村局:做好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灾情的调查、监测、预警和报告,及时提出灾害预警建议,制定灾害防控技术方案;牵头组织应急预案的实施;协助做好当地技术培训和周边群众的宣传;负责落实防控措施,负责组织疫情的统防统治和灾后农业生产恢复。

县发改局:按照有关规划的要求,积极支持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预警与防控体系建设。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救灾资金,并及时下拨到位,监督管理农业救灾资金使用,确保救灾资金发挥应有效益和作用。

县公安局:指导搞好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发生地区的治安管理工作,根据特殊需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发生区的封锁。

县交运局:负责将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防治所需物资的运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运输监管,防止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进入我县或在本区域内流动。

县科技局:负责组织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科技攻关。

县卫健局:负责组织、协调做好病虫鼠源对人感染的防治和应急处置人员的中毒预防及应急抢救等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农资市场监督管理,依法打击流通领域违规违法经营有疫情的种子苗木等系列材料、植物产品及其他相关商品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和查封,并配合相关部门处理。

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农业部门做好农林共生有害生物灾害的监测、防御、预警、铲除、防治等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及时发布天气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对灾害性天气及时准确发出预警信息,指导灾区及早采取预防措施。

县民政局:负责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的救助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灾情统计及上报,安排农业受灾地区群众生活和缺粮户的口粮。

2.4  县指挥部办公室职责。汇总、核查突发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入侵生物疫情发生的有关情况,提出建议意见,及时报告县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防控指挥部,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在指挥部决定启动本预案后,牵头实施应急预案。研究提出农业防灾减灾工作计划,召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议,安排农业防灾减灾具体工作。经常与有关部门联系,及时收集、反映与农业有关的自然灾害预测预报信息。指导农业抗灾救灾和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工作,指导灾区调整农业结构,推广应用防灾减灾技术。了解和督导受灾乡(镇)落实农业防灾减灾工作措施。在自然灾害多发时期,组织安排人员值班,及时收集、核查灾情,并报告灾情动态。开展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开展防治技术培训与指导,抓好各项防治技术措施的落实。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日常监测。县农技中心统一规划,按作物、地理环境及农业有害生物类别设立病虫监测点,形成监测网络,定点、定期进行病虫害系统调查和大面积普查,收集有害生物的发生现状。种苗繁殖基地生长期间定期产地检疫调查。健全全县病虫信息网络,收集病虫监测信息、种苗繁殖信息、大面积病虫发生信息,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早控制的原则,明确发生及影响范围、发生程度,作出防控预报,并及时上报。

3.2  信息采集。采集内容包括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的发生分布和扩散情况,包括分布格局和扩散速度、疫情发生后的受灾和成灾面积等相关情况。

3.3  风险分析。根据疫源发生消长动态,结合气候条件对灾害的发生进行风险分析,预测疫情发生范围及严重程度,对外来入侵生物进行类别划分,确定监测重点对象及控制措施。

3.4  信息报送。灾害发生后,受灾乡(镇)应及时向县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防控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由县农业农村局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农业农村局报告。因不可控因素一时难以掌握详细农业重大灾害信息的,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核查,3日内补报详情。

3.5  预警预报

3.5.1  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监测。县农技中心是县域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监测实施单位,负责有害生物监测预警工作。对当地农作物有害生物种类,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标准(或规范)开展系统监测,定期调查,掌握有害生物发生动态,及时对重大有害生物灾害作出预报,并及时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3.5.2  外来有害生物监测。外来有害生物入侵监测工作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县农技中心接到外来有害生物入侵信息后,立即派出专职检疫员到现场进行诊断,提出初步诊断意见。对怀疑为检疫性有害生物且农技中心不能确诊的,要于12小时内分别报告省、市植物检疫机构。省级植物检疫机构不能确诊的,由县农业农村局送样到农业农村部指定的实验室鉴定,进行最后确诊。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1.1 发生Ⅰ级有害生物及外来入侵生物突发事件的,由县政府启动相应预案,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在市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防控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1.2 发生Ⅱ级有害生物及外来入侵生物突发事件,县政府启动相应预案,由县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防控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局报告。

4.1.3 发生Ⅲ级有害生物及外来入侵生物突发事件,县政府启动相应预案,由县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防控指挥部负责指导,受灾乡(镇)政府立即召开乡(镇) 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指挥部启动本级政府应急预案,做出工作部署,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进展情况。

4.2  应急响应行动。发生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入侵生物突发事件后,按照分级响应原则,由相应应急指挥部负责本区划内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和协调指挥,保障防治药品及相关物资的及时到位;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入侵生物进行隔离、扑杀和控制,负责受灾群众和集体的安置、补偿,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指挥部报告工作。

4.3  应急措施。除实施隔离控制的疫区外,其它地区均应保持正常的工作、生产和生活秩序。疫区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隔离防控:对疫情发生地边缘200米区划内实施全封闭隔离,主要交通路口实施检查通行,切断一切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入侵生物传播和蔓延渠道。未经县应急指挥部批准,禁止目标有害生物及入侵生物或可能携带该入侵生物的寄主或制品进出疫区。

物资调运:在全县范围内,调运扑杀疫情所需的药品和相关物资。

全时监控:农技中心对疫情发生地实施24小时监测,并每天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监测信息。

执法检查:县农业综合执法队严格执法,各车站、道路检查站,都要进行检疫检查,严防疫情蔓延扩散。

宣传动员:在疫区进行广泛宣传,提高全民防范意识,动员全社会力量开展农业有害生物和外来入侵生物的铲除和扑灭。

4.4  应急补充措施。由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对农业重大有害生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及外来入侵生物,分别提出具体的防治技术方案和严密的防控、封锁等控制措施,确保疫情的有效防控。

4.5  响应结束。在采用各种扑灭和铲除方法后的本生长季节内,县农技中心监测未发现新疫情出现,由县农业农村局提出报告,经县应急指挥部研究决定,结束本次应急响应,同时向市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应急处置结束后,要清理设立的应急临时设施,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5.2  调查与评估。应急处置结束后,指挥部要及时对农业有害生物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分析灾害发生的原因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书面报告县政府和市农业农村局。

6  保障措施

6.1  资金保障。县政府要根据当地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及外来入侵生物疫情发生情况,每年在本级财政预算内列支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及外来入侵生物疫情应急防治控制专项基金,保证专款专用。

6.2  装备保障。县政府要加大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及外来入侵生物疫情应急防治控制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力度,配备必要的监测仪器设备及防治控制器械。

6.3  人力保障。根据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及外来有害生物疫情应急防治需要,县农业农村局要建立健全植保机构,培训技术人员,建立起一支高素质的农作物有害生物监测、数据分析、风险评估等专业管理和技术服务队伍。并要组建适应突发事件应急防治需要的现代化的、反应快速、高效、机动性强的防治专业队。

6.4  物资保障。根据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及外来生物疫情应急防治控制需要,县政府要建立重大农作物有害生物灾害及外来生物疫情应急防治控制物资储备制度,建设应急防治控制物资储备库,储备一定数量的农药、器械及油料等,并应储存在交通便利、安全保险的区域,确保发生疫情时能及时快速运往现场。

6.5  技术保障。县农技中心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内外农作物有害生物发生、防治信息,制定专项防治技术方案,为应急防治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同时,加强与科研、教学部门沟通,借鉴先进经验与技术,为进一步做好农作物有害生物应急防治做好技术储备。县农业农村局要成立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入侵生物控制扑灭专家组,负责对疑难疫情调查、诊断,根据有害生物发展变化新情况提供相应的应急控制扑灭对策。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7.1  宣传培训。县农业农村局要利用各种媒体向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宣传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及外来生物疫情的相关基础知识,做好防治控制工作的重要意义和适用技术。同时,农技中心要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7.2  演习。县应急防治指挥部要结合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灾情发生情况,进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模拟演习,以提高各有关部门的应急协调能力和应急防治控制能力。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本预案中的农业重大有害生物是指对农业生产造成严重危害的病、虫、草、鼠和检疫性有害生物。

外来生物入侵是指对生态系统、栖境、物种、人类健康带来威胁的任何非本地的生物。

8.2  预案更新与管理

县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及外来生物疫情应急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要根据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种类变化、国内外植物疫情信息、防治控制新技术、新成果及国家防治部署调整,结合县内实际,组织有关专家、专业技术人员对预案进行评估、修订,确保预案的实时性和准确性。

8.3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县农业农村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庄浪县农机事故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关于“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安全生产批示、指示精神,提高农业机械安全事故(以下简称“农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规范农机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科学有效地搞好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甘肃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甘肃省农机事故处理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肃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甘肃省农机事故应急预案》、《平凉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平凉市农机事故应急预案》和《庄浪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农机安全生产实际制定。

1.3  适用范围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在道路以外的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农机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稳定社会秩序作为应急救援工作的出发点和着力点,提早预警、及时响应、科学应对、有效处置,防止和控制事故危害蔓延扩大,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4.2  属地管理。在县政府领导下,实行条块结合,属地为主,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与其他相关部门通力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各方联合行动的农机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做好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形成分级响应、分级负责的岗位责任制。

1.4.3  预防为主。切实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强化事故预防与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相结合,加强安全宣传与教育培训,做好应对重特大农机事故抢险的思想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

2  事故应急处置机构与职责

2.1 组织体系

设立庄浪县农机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应急领导小组),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指导、协调、督促各乡镇及相关部门开展对较大以上农机事故应急响应、紧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县应急管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卫健局、县交运局、县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等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负责日常工作,县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

2.2  工作职责

    2.2.1  县应急领导小组工作职责。研究部署和开展全县较大以上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全县制定和组织实施农机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以上农机事故时,领导、组织和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批准启动或解除本预案;组织应急救援人员开展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统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事故抢险救援和物资保障;检查督促事故调查、后勤支援、信息收集、善后处理以及恢复生产秩序等工作;向县政府和市农业农村局及市农机监理所报告事故和应急处置有关情况;及时传达县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示,并采取相应措施;审议较大以上事故处理报告;研究处理其他有关重大事宜。

2.2.2  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负责研究制定本辖区较大以上农机事故应急预案;监督检查农机事故处理人员应急救援准备工作情况;履行应急值守职责;事故接报、受理后应立即按程序向县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开通与事故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的通讯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应急救援进展情况,跟踪了解与农机事故相关的突发事件,保障整个应急处理工作有序进行;及时准确上报事故及应急救援等信息;组织协调较大以上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落实应急救援方案;督促检查各乡(镇)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承办县应急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2.3  现场指挥

县应急领导小组可根据需要,在事故现场设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

2.3.1  现场指挥部工作职责。指挥协调农机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核实现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及时向县应急领导小组报告事故发展和应急救援情况,提出政府和社会其他部门增援的具体方案和措施;负责调配事故救援所需的车辆、人员、事故勘查、通讯等设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群众工作,预防突发事件发生;及时落实有关部门及县应急领导小组的指示;负责安排上级领导视察事故现场的有关事宜;组织事故现场群众、事故受害者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组织对事故现场的调查处理工作;指挥事故现场应急处理的其它工作。

2.3.2  现场指挥部设立指挥长1人,副指挥长3人。实行指挥长负责制。

指挥长由县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担任,或由领导小组组长指定。

副指挥长由政府分管领导、县农业农村局分管领导、县农机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担任。

指挥部成员单位: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县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卫健局、财政局、民政局、交运局、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等部门和单位组成。

2.3.3  指挥长工作职责。负责召集有关部门、机构负责人、专家顾问、专业技术人员研究现场抢险救援方案,制定具体的应急救援措施,决定救援人员的分配、出动、支援和轮换,明确人员职责分工,并监督落实;根据情况需要,设立现场处理分队,并监督各分队执行方案情况;指挥划定事故现场范围,必要时通报有关部门实行现场戒严或交通管制;负责与有关部门及负责人联络协调;签发事故报告和事故调查处理结案报告;根据情况变化,适时履行其他职责。

2.3.4  副指挥长工作职责。协助指挥长组织实施本预案;或受指挥长委托,现场指挥事故救援,指挥协调各专门小组的工作;负责事故的调查、现场勘察、事故处理及善后处理工作。

3  预防预警

3.1  应急值守

县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应向社会公布省、市、县农机事故报警电话(12316、0933-8713577、0933—6621675、0933-6621066)。

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实行24小时值班,确保通信网络畅通,专人负责接听、受理农机事故报案,并实行领导带班。

3.2  预防措施

3.2.1  加强农机安全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及农机驾驶操作常识、事故案例宣传工作,教育农机驾驶人员知法守法,尊重生命、爱护财产、安全生产,全面提高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安全生产意识。

3.2.2  坚持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依法行政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标准规定,严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牌证核发、驾驶员考核发证和检审验工作。对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要求安全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不准发放牌证,未经考试或考试不合格的人员不得核发驾驶操作证,严禁超标准农机注册登记,严禁跨行政区域异地发牌发证。努力提高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登记率、检验率和驾驶操作人员持证率。

3.2.3  依法开展经常性农机安全大检查,加大对无牌行驶、无证驾驶、违法载人、酒后驾驶和违规操作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大对乡村道路、田间、场院的监管力度,经常开展对乡村、机耕道危险路段(点)的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工作,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3.3  预测预警

3.3.1  县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要对农机事故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对可能引发事故的隐患,要全面评估和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治理。

3.3.2  建立农机事故的预测评估系统,对事故隐患发展态势及其影响进行综合分析预测。县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应及时将可能引发农机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事故的重要信息,报送市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和县农业农村局,提出预警建议。县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在接到可能导致农机事故的信息后,要及时组织农机监理机构尽快研究确定应对方案,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按照农机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依其性质、严重程度,应急响应分为四级。

4.1.1  Ⅰ级应急响应。发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事故,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特别重大农机事故,为Ⅰ级应急响应。

4.1.2  Ⅱ级应急响应。发生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重大农机事故,为Ⅱ级应急响应。

4.1.3  Ⅲ级应急响应。发生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较大农机事故,为Ⅲ级应急响应。

4.1.4  Ⅳ级应急响应。发生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农机事故,为Ⅳ级应急响应。

4.2  信息报告 

4.2.1  事故报案

发生农机事故后,应当立即停止农业机械作业或转移,保护现场,并向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报案;造成人身伤害的,第一时间向120急救中心求救,及时抢救受伤人员;造成人员死亡的,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110指挥中心)报警。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事故发生时机具和人员位置。

4.2.2  事故快报

按照分级管理程序逐级上报,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农机事故报案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核实有关情况,确认为农机事故后,在1小时内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向县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报告,填写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快报。县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县农业农村局、县应急管理局、市农机监理所、省农机监理总站报告;较大农机事故报告时间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重大或特别重大农机事故报告时间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书面报告。在应急处置过程中根据事态发展跟踪报告,直到事故处置结束。

4.2.3  事故报告

县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要在农机事故发生后,按照安全生产事故信息“归口直报”要求,对涉及人员伤亡的农机生产安全事故,24小时内准确、完整地向县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和市农机监理所上报事故书面报告。对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且直接经济损失小于100万元的生产安全事故,暂不纳入联网直报信息统计。

4.3  先期处置

4.3.1  农机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在报告事故信息的同时,要及时、主动、有效地指导和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抢救受伤人员。造成人员死亡的,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报告。县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根据现场需要,及时组织公安、交运、卫健、保险等部门和单位开展抢险救援,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县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向有关部门(单位)通报有关情况和救援进展情况,全力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3.2  县应急领导小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最短时间内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协助、指导、组织抢险救援工作。

4.3.3  现场其他应急救援专业技术人员应迅速投入事故现场的先期救援、保护、证据收集、恢复生产等工作,对事故进行有效的控制,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4.3.4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恢复生产及疏导交通等,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准确作出标记,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准确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做好目击证人笔录,妥善保存现场的重要痕迹、物证。

4.3.5  对涉及易燃、易爆、剧毒、易腐蚀等危险物品的农机事故,应当立即报告县政府,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4.3.6  对造成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农机事故,应当立即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规定进行处理。

4.4  预案启动

4.4.1  按照分级响应、分级处置的原则,在农机事故发生后,根据农机事故的不同等级立即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当发生一般农机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由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启动IV级应急响应,现场指挥农机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向县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报告,同时抄送县农业农村局。当发生较大农机事故,县应急领导小组按程序启动应急预案,并通知各成员单位,组织人员赶赴现场指挥农机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向县政府和市农业农村局报告。当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农机事故时,县应急领导小组立即启动应急程序,同时上报市农业农村局请求启动相应市级及以上应急预案。

4.4.2  根据发生农机事故的级别,县应急领导小组应迅速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并指定现场指挥长,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统一指挥现场专业应急救援工作。

4.4.3  县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应急救援工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4.5  现场保护

按照职责要求做好现场组织协调和事故现场保护,准确研判事故发展态势,设置警示标志,疏散群众,控制事态,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制定现场工作方案,果断组织、指挥抢救和排险工作。

4.6  组织抢救

县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要及时请求县政府、有关部门的力量和装备,赶赴现场开展救援行动。县政府根据事故情况在事故现场设立指挥部,按需要可设立专家指导组、医疗救护组、治安维护组、事故勘查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处置组、舆情控制组等专业工作组,按照现场工作方案,迅速组织力量实施现场救护,全力抢救伤员,尽最大努力抢救人民群众财产,尽量减少伤亡和损失。

4.6.1专家指导组: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负责组织成立专家组,为农机事故应急处置与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农机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4.6.2医疗救护组:卫健局负责组织急救队伍,提供救护所需药品、设备和车辆,制定抢救方案,确定救治医院,开展紧急医疗救护、伤员救治、转移和现场卫生处置等工作,负责完成死亡人员的鉴定,出具伤、残鉴定意见。 

4.6.3治安维护组:公安局负责抽组治安维护队伍,开展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负责事故侦查,协助事故调查、处理,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对于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逸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4.6.4事故勘查组: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负责组织成立事故勘查队伍,协助救治伤员,及时划定警戒区域、标明车辆和受伤人员位置、收集证物、保护现场,对当事人和目击证人进行询问、登记、调查,物品登记、移动标记和照相,绘制《农机事故现场图》,填写《农机事故案件登记表》,制作《农机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做好现场勘查及调查取证等工作。

4.6.5后勤保障组:指挥部根据救援工作需要,抽组成立后勤保障组,负责食品供应、物资准备、经费筹措、通讯设备、电力保障、消防安全、医疗防护等后勤保障工作。

4.6.6善后处置组:由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农村局、民政局和县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组成,负责事故中遇难人员遗体、遗物处置和事故伤亡人员亲属安抚等工作。

4.6.7舆情控制组:指挥部根据需要确定新闻发布人员,负责事故发生基本情况、现场救治进展等信息发布。

4.7  事故调查

按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规定,及时组织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查明事故原因,做出事故责任认定,需进入司法程序的,依法追究肇事者法律责任。

4.7.1  事故调查组织

(1)发生Ⅳ级农机安全事故,由县农业农村局、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在县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处理结果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2)发生Ⅲ级农机安全事故,由县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市农业农村局派员参与和指导调查处理。

(3)根据事故处置需要,按规定组织专家技术组参与调查工作。

4.7.2  开展事故调查

(1)负责事故现场保护、现场勘查、遗留物品的登记与托管、机具技术状况鉴定、机具损失鉴定;

(2)调查事故当事人,收集证据,查明事故经过、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和原因及性质。需要对事故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和事故农业机械行驶速度、痕迹等进行鉴定的,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3)划分事故责任,出具《农机事故责任认定书》,提出事故处理意见;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需采取措施的建议;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4.8  安全防护

4.8.1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应急救援必须在确保现场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实施。应急救援人员的自身安全防护,必须按设备、设施操作规程和标准执行。参加应急救援和现场指挥、事故调查处理的人员,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4.8.2  当地群众的安全防护。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凡需要对当地群众进行安全防护、疏散、转移时,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将群众疏散安置到安全区域后开始实施应急救援。 

4.9  善后处理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农业农村局、民政局、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等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事故抢险救援的同时,应尽快开展善后处理工作,对死亡人员进行善后处置,尽力医治事故伤员,清理事故现场,恢复交通和生产正常秩序,切实做好受伤人员及死亡者家属的救助,有效维护社会稳定。

4.10  应急结束

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遇险人员全部得救,现场得以控制,可能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等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指挥部在充分听取专家组意见后提出终止应急工作请示,报县应急领导小组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自行撤销。

4.11  信息发布

农机事故的新闻报道、信息发布、接待采访等事项由县政府或应急救援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统一部署,遵循及时、准确、全面、客观的工作原则,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12  应急评估

县农机事故应急响应预案处置结束后,县应急救援指挥部会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专家组对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预防预警、应急响应、保障能力、协同作战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并向县政府提交专项报告,为完善预案提供依据。一般农机事故应急响应(Ⅳ级)预案处置结束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也要组织开展调查评估。

5  应急保障

5.1  信息保障

县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要完善接警、处置系统,配备必要的应急备用设施和技术力量;建立健全并认真落实重特大事故的信息收集、传递、处理、报送各环节的工作制度,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畅通。

5.2  装备保障

县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应当按照农机事故处理规范化建设要求,配备必需的事故勘查车辆、现场勘查、警示标志、取像、通讯、现场标划等装备。照明、灭火、破拆等专用设备、器材实行专人保管和维护,满足应急处置需要,保证应急资金、设备、救援物品等物资储备。

5.3  资金保障

预防和处置农机事故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年度专项经费预算。临时应急救援工作所需设备资金由县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向县政府提出预算,县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具体实施。

5.4  队伍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都有参与农机事故应急处置的责任和义务。要随时听从应急指挥机关指挥,接到命令后,必须在规定时限内赶赴现场,完成指定工作任务。

建立健全以农机安全监理人员为基础的应急队伍,形成规模适度、管理规范的应急队伍体系。

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储备有关技术专家人才库,切实落实应急救援人员,并根据实际需要聘请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家顾问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6  应急救援分析及奖励与责任追究

6.1  县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应进行事故总结、分析,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不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6.2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对在重、特大农机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指挥、信息报送、提供证据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6.3  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因迟报、漏报、瞒报、误报信息造成重大损失的,或有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等行为延误事故处置工作的,以及危害抢险救援处置工作的人员,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7  宣传、培训与演练

7.1  宣传教育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农机安全法律、法规和农机事故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处置的技能常识,提高公众守法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7.2  培训

县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要定期组织本级农机事故应急管理机构以及应急救援队伍的技能培训,提高救援能力,并确保合格者上岗。同时,加强对农机驾驶操作人员事故预防、避险、避灾、报警、自救、互救常识的培训和教育。

7.3  演练

县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每年应组织协调有关单位,适时开展一次农机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向应急管理部门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总结报告。同时要不断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8  应急预案的管理和更新

8.1  本预案由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管理。

8.2  预案更新、维护工作,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等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单位)工作职责调整,及时修订完善,报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实施。各乡(镇)应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的本级农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  附则

9.1   本预案由庄浪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9.2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链接:庄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庄浪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庄浪县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庄浪县农机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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