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GSLG00-C01001-2022-025
- 主题分类:其他
- 发文机关:庄浪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2-04-28
- 发文字号:庄政办发〔2022〕34号
- 发布日期:2022-04-28
- 有 效 性:
- 标 题:关于印发庄浪县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和 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的 通 知
- 内容概述:
庄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庄浪县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和 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规范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县级家庭农场认定工作,根据《平凉市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和《全县家庭农场培育发展工作实施意见》,研究制定了《庄浪县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管理办法》《庄浪县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1.庄浪县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管理办法
2.庄浪县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
庄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15日
庄浪县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
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评定工作,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指导、扶持与服务,促进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和质量提升,根据《平凉市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庄浪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县级示范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成立,在规模和经营上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并经庄浪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县联席会议”)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联合社”)。
第三条 县级示范社的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实行“乡镇推荐、县级审核、综合认定、动态管理”机制。
第四条 县级示范社评定工作采取合作社自愿申请、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择优推荐、县农业经营服务中心审核、县农业农村局核实评定、媒体公示、发文认定的方式。
第二章 评定标准
第五条 凡申报县级示范社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原则上县示范社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依法登记设立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登记设立,并在县农业经营服务中心备案,运行满2年以上。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户。
3.根据本社实际情况并参照农业农村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社章程》制定,并经过全体社员表决通过的章程。
(二)实行民主管理
1.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机构内部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
2.有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档案管理等制度。
3.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有完整的会议记录,所有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三)财务管理规范
1.按照财政部制定的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2.成员账户健全,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录准确清楚,依据充分。
3.可分配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4.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
(四)经济实力较强
1.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30万元以上,联合社成员出资总额100万元以上。
2.农民专业合作社固定资产10万元以上。联合社固定资产20万元以上。
3.农民专业合作社年经营收入25万元以上。联合社年经营收80万元以上。
(五)服务成效明显
1.坚持服务成员的宗旨,农民成员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达到60%以上。带动农民增收作用明显,成员收入高于本地农户平均收入5%以上。
2.从事一般种养业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30人以上(从事特色农林种养业、特色林果、种苗花卉10人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5%。联合社的成员社数量达到5个以上。
3.农机服务类合作社成员达到10人以上,年均农机服务面积达到5000亩以上,丘陵山区不少于2000亩。
(六)产品(服务)质量优
1.实行标准化生产(服务),有生产(服务)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采用信息技术手段采集、留存生产(服务)记录、购销记录等生产经营(服务)信息。
2.严格执行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等相关规定,生产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等有关要求。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等制度。
(七)社会声誉良好
1.遵纪守法,社风清明,诚实守信,示范带动作用强。
2.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没有发生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没有受到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
3.按时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没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没有税务违法未。
4.没有严重违法事项或被有关部门列入失信名单。
第三章 申报评定程序
第六条 申报县级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自愿向县农业经营服务中心提交本社基本情况等有关材料,对所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和失信惩戒。具体申报程序: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向乡镇提出申报县级示范社书面申请和申报材料,由乡镇择优报县农业农村局(农经经营服务中心)。
(二)县级农业农村局组织水务、自然资源、供销等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按照县级示范社要求进行逐一审查与现场核实,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征求发改、财政、税务等部门意见,审核无异议后,以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文认定。
第七条 县级示范社原则上每两年评定一次。
第八条 县级示范社评定要坚持标准,严格程序。
评定程序为:
(一)县农业经营服务中心对合作社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和现场核实,提出评审意见和县级示范社候选名单;
(二)县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水务、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组成工作组进行审定,审定后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三)公示无异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庄浪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称号,由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联合有关部门发文并公布认定名单;
(四)县农业经营服务中心将县级示范社名单汇总,建立县级示范社名录。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九条 对县级示范社中符合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社标准的,可按合作社经济实力情况依次推荐评定市级、省级、国家级示范社。
第十条 优先推荐申报国家有关部门和省、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支持项目。
第十一条 优先向金融信贷机构推荐享受贷款、担保、保险等便捷服务。
第十二条 优先推荐参加国家、省级农产品交易会及各种博览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县级示范社申报及评定工作应按照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评定的县级示范社取消其资格;未经评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经营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庄浪县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等11个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6号)、省委农办、省农业农村厅等11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实施意见》(甘农发〔2019〕271号)和《中共庄浪县委办公室 庄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县家庭农场培育发展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规范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引导家庭农场健康快速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生产经营核算,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实行自主经营、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自负盈亏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 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必须是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并已纳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管理的,经营规模较大、经营效益显著、示范带动能力强、按规定条件和程序纳入管理的家庭农场。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家庭农场的认定和管理。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评选认定,坚持自愿申报、逐级审核、公开择优、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认定和管理,县农业经营服务中心承担具体认定管理业务工作,各乡镇负责所辖区域内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初审及推荐工作。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六条 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主体合法。家庭农场经营者应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其他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
(二)基础设施完备。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设施设备,有家庭农场标识牌,农业生产主要环节基本实现机械化。
(三)从业人员稳定。家庭农场的劳动力以家庭成员为主,常年应有2人以上固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常年雇工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的2倍。农场从业人员原则上应接受过农业技能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操作技能。
(四)经营规模适度。农业产业化程度相对较高,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规范,相对集中连片,流转期限不少于5年(以流转合同为准)。经营规模应符合以下标准:
1.从事种植业的,生产相对集中连片,其中:粮油作物面积在100亩以上;露地瓜菜、中药材、苗木种植面积在50亩以上;设施农业面积在10亩以上;经果产品种植面积在30亩以上;其它特色作物种植面积在30亩以上。
2.从事养殖业的,生猪年存栏在1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在20头以上;奶牛年存栏在5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在200只以上;蛋禽年存栏在10000只以上;肉禽年出栏在5000只以上;其它特色规模养殖(包括水产业)年产值达到30万元以上;特种养殖业年产值达到20万元以上。
3.从事种养结合的家庭农场近两年年均产值达到30万元以上;从事国家、省、市倡导的或有关部门大力扶持的新型农业产业的,年产值达到20万元以上。
4.从事其他行业(休闲农业)的,结合农林牧渔生产经营活动、农村文化及农家生活,提供休闲观光服务的家庭农场年产值达到30万元以上。
(五)生产质量安全。严格执行农业行业生产安全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或规程,有各类投入品购买、使用等记录,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落实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生态安全。没有发生安全 (质量安全、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等事件。
(六)财务管理规范。有完善的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记录或账簿,真实反映家庭农场生产经营状况。
(七)经济效益明显。土地产出率高出全县平均水平20%以上,家庭成员人均纯收入高出全县农民人均纯收入平均水平的2倍以上,发挥示范效应,对周边农户有明显带动作用。
(八)依法诚信经营。没有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或受到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未涉及非法集资和涉黑涉恶等违法犯罪活动;没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经营异常状态;没有被有关部门列入失信名单。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评选认定程序:
(一)自愿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家庭农场,填报《庄浪县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认定表》,随报有关证明材料,自愿向所在乡(镇)提出申请,乡镇在实地核实有关情况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向县农业农村部门推荐。
(二)复审核查。由县农业经营服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和现场核查。
(三)评选认定。由县农业经营服务中心组织评选认定。
(四)发文公布。对拟命名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名单进行媒体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县农业农村局发文公布。
第八条 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每年评选一次,从认定的一般性家庭农场中择优选择,申报单位要如实提供以下材料,如发现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取消其评定资格,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以下资料第一项至第五项必须提供,第六项根据实际情况提供)。
第九条 申报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家庭农场基本情况简介。
(二)庄浪县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认定表(一式两份)。
(三)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或其它土地流转证明材料。
(四)会计报表或财务收支记录。
(五)农场主及在农场固定从业的家庭成员户口本和身份证复印件,常年雇工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身份证复印件,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其他资料:“三品一标”认证和注册商标等相关证明复印件;生产技术规程、标准、管理制度和当年农业生产投入品采购和使用情况记录复印件;与超市、直销中心、企业、学校等产销对接的订单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条 对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中符合更上一级标准的,择优推荐申报市级、省级、国家级示范性家庭农场。
第十一条 优先推荐申报市、省和国家有关部门扶持家庭农场发展的各类项目,优先支持开展“三品一标”创建。
第十二条 优先享受相应的农业和小微企业减免税收政策,优先向金融信贷机构推荐享受贷款、担保、保险等便捷服务。
第十三条 优先推荐参加农产品交易会、博览会和本省、市、县举办的各种展示展销活动。
第十四条 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家庭农场,取消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
(一)申报示范性家庭农场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新型经营主体多头申报的。
(二)家庭农场因经营不良,资不抵债破产或被兼并的。
(三)家庭农场经营中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存在违法违章行为的。
(四)家庭农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不按标准生产,发生重大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家庭农场不按规定要求按时提供各类报表、自查材料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庄浪县农业农村局(庄浪县农业经营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庄浪县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认定表
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情况 | 名称(盖章) | 农场主姓名 | |||||||||
农场地址 | 联系电话 | ||||||||||
创建时间 | 组成形式 | 固定资产投资(万元) | |||||||||
主营产品 | 种植、养殖规模 | 土地流转面积/年限 | |||||||||
上年总收入(万元) | 上年总支出(万元) | 上年净利润(万元) | |||||||||
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万元) | 与其他企业、合作社关系 | ||||||||||
参与生产的家庭主要劳动力 | |||||||||||
姓名 | 关系 | 身份证号 | 文化程度/技术资格 | 内部分工 | |||||||
场主 | |||||||||||
常年雇工人数(个) | 临时雇工工数(天) | ||||||||||
家庭农场主对申报内容真实性承诺签字: 年 月 日 | |||||||||||
农场所在村委会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 农场所在乡镇政府初审推荐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 ||||||||||
县农业经营服务中心复审核查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 县农业农村局评选认定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