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GSLG29-C03001-2021-002
  • 主题分类:其他
  • 发文机关:水保局
  • 成文日期:2021-04-21
  • 发文字号:庄政办发〔2020〕108号
  • 发布日期:2021-04-21
  • 有  效  性:
  • 标       题:关于印发庄浪县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 内容概述:

庄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庄浪县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 时间:2021-04-21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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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水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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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庄浪县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庄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2日        

  庄浪县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强化各乡镇水土保持工作主体责任,加大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力度,根据水利部、省、市关于开展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按照分级考核方式开展。县人民政府对各乡镇和相关县直单位进行考核。

  第三条 考核坚持政府主导、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组织领导、综合治理、预防监督、监测及信息化和其他等方面(详见附表)。具体考核工作按照当年省市县印发的年度水土保持工作目标责任考核方案进行。

  第五条 考核工作在县政府组织领导下,由县发改局、财政局、水务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庄浪分局和水保站等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对各乡镇和相关县直部门涉及水土保持治理任务的项目进行考核,考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水保站,负责考核工作组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实行年度考核。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考核采取各乡镇、相关县直单位自评与县考核组核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各乡镇、相关县直单位先参照本办法要求开展自评,在此基础上形成考评报告,并于12月底前报考核工作办公室(县水保站)。县考核组根据各乡镇、相关县直单位提交的自评报告及相关支撑材料,于次年1月底前对乡镇和县直单位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核查,提出考核评分和考核等级意见,报请县政府审定,并进行公示。

  第七条 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其中,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当年发生较大质量或安全事故、严重人为水土流失事件、违规违纪使用资金、被上级部门检査通报整改不到位等情况的,不能评为良好及以上等次。

  第八条 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纳入高质量发展考核评价体系,作为县政府对乡镇和相关县直单位综合考核评价的依据。对考核等次为优秀的乡镇和相关县直单位,予以通报表扬;考核不合格的乡镇和相关县直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九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根据国家政策调整、生态文明建设和省、市、县水土保持工作的需要,对本办法及考核指标可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水保站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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