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GSLG08-G02001-2020-006
- 主题分类:其他
- 发文机关:司法局
- 成文日期:2020-03-27
- 发文字号:庄政发〔2020〕18号
- 发布日期:2020-03-27
- 有 效 性:
- 标 题:庄浪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庄浪县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等1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内容概述:
庄浪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庄浪县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等1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省、市驻庄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依法、规范、高效地实施行政管理权,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根据《甘肃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范性文件实行定期清理,应当每2年清理一次”的规定,县司法局对全县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庄浪县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庄浪县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庄浪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庄浪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庄浪县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庄浪县安全生产行政监督责任问责办法(试行)》《庄浪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庄浪县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庄浪县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庄浪县集中供热管理办法(试行)》1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已过时效。
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上述10件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自公布之日起不再适用,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如确需继续施行的,按照《甘肃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和程序重新修订发布。
附件: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庄浪县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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