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GSLG133-C03001-2021
- 发布部门 执法局
- 文 号 庄政办发〔2021〕78号
- 成文时间 2021-07-16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时间 2021-07-16 09:07:00
庄浪县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庄浪县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打造整齐靓丽的街容景观,提升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以及移动载体等设置(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播放、投影、摆放等)的各种形式的经营性和公益性广告,以及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外墙及合法用地范围内设置的用于表明单位商业门店名称、字号、标志的门头牌匾等相关设施和指路牌、标志牌等视觉识别标志。
庄浪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县执法局)是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和监管,负责行使上述户外广告设置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庄浪县城区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活动。
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范
第四条 城区设置户外广告应做到内容文明健康、语言文字规范、外型整洁美观、设置安全适度,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凡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市容市貌、危及他人安全或公共安全,失去使用价值的,其所有者或管理者应及时进行整修、加固或拆除。
第五条 城区审批设置的户外广告因规划调整或者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设置人应予以配合。
第六条 城区店铺门头牌匾设置要求:
门头牌匾设置在充分考虑商铺的不同行业特点和招牌艺术性的同时,必须要符合城市街区整体规划,鼓励商户自主设计符合设置标准、突出城市特色和适应街区文化特点的门头,申报县执法局进行审定备案,同意后方可设置、改造。
(一)城区门头牌匾实行一店一牌,设置时不得破坏原楼面外观,色彩要与建筑物相协调,不得遮挡门窗。宜在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檐以下设置。所设牌面应与建筑物立面保持平行,按适度的比例设置且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外伸度(厚度)不得超过0.5m,宽度不得超出建筑物两侧墙面。确因建筑周边实际或新建小区设置固定框架的,经县执法局实际勘验批准后,方可设置。
(二)设置在同一建筑物相邻经营门店的门头牌匾,底线应整齐划一,高度与厚度要统一,同一建筑、相连或相邻经营门面门头牌匾底板原则上按统一街景风貌选用色彩、材质。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设置门头牌匾应先整体规划,并在该建筑物立面区域内按照统一规格设计制作。
(三)设置门头牌匾鼓励商户以新型节能环保材料为主进行制作。设置的门头牌匾必须进行亮化,做到昼夜醒目,牌体光源应以LED灯、数码管、印制电路、光导纤维等节能、柔和光源为主,避免使用红光、白强光。
(四)门头牌匾版面字体应使用较为灵动的字体,避免黑体字等呆板字体,避免黑底白字、白底黑字,杜绝新增红底红字门头。
(五)设置的门头牌匾应当与建筑物风格保持协调,不得破坏建筑物结构,不得遮挡建筑物主体,不得影响建筑物风貌。
(六)设置的门头牌匾不得影响规划审批的建筑物正常间距,不得影响建筑物采光、通风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配置的夜景光源不得影响相邻住户生活。
(七)加盟连锁店的门头牌匾设置,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可保留连锁店门头的统一颜色、图案,但要按照本办法与左右相邻门头牌匾保持在同一平面和同一高度。
(八)银行等国家统一标准的有关行业门头牌匾设置,可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但尺寸必须符合本条相关规定。
(九)城区临街各门店,门、窗、墙体上一律不得粘贴广告宣传标语,不得悬挂宣传横幅,不得擅自设置标牌、灯箱、画廊、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如需悬挂过街横幅,需得向县执法局报备,经同意后才可悬挂,安全责任由主办方承担。
(十)城区已审批备案的门头牌匾及二层以上大型门头牌匾暂时予以保留,店面转让、升级更换时,必须重新申报,并按照新设置规范进行审批设置。
第七条 城区施工围挡广告设置要求:
(一)城区施工围挡广告分为工地围墙广告和工地临时围挡广告。工地围墙广告可采取喷绘、张贴等多种形式,张贴画面必须紧贴墙面;工地临时围挡广告画面高度不得超过3米,不得在权属地块范围外设置。
(二)城区施工围挡广告设置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保证施工安全和设施牢固,同时配置夜间照明设施,并保持照明设施夜间开启。
(三)城区施工围挡广告内容除宣传建设项目、楼盘销售等内容外不得发布与建设项目无关的任何商业广告,应适量发布公益广告。
第八条 城区户外广告牌设置要求:
(一)城区路名牌、指示牌及交通标志牌等标识应按城市规划设置。规格、色彩应分类统一,形式、图案应与街景协调,并保持整洁、完好。
(二)人流密集、建筑密度高的城市道路沿线,城市主要景观道路沿线,街区游园内,严禁设置大型广告设施。
(三)城市公共绿地周边应按城市规划要求设置广告设施,且宜设置小型广告设施。
(四)城区户外广告牌设置内容应文明健康,经营性户外广告应发布一定比例的公益性广告。广告牌高度应控制在3米以下,同时要配置夜间照明设施,并保持照明设施功能完好。
第九条 城区LED显示屏广告设置要求:
(一)城区设置的大型LED显示屏下沿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5米。
(二)城区设置的LED显示屏播放广告光源应做到色调柔和,严禁使用强光和红光,防止光源污染,电子显示屏应预留部分时段播放公益广告。
(三)显示屏开启时间为早九点至晚九点,夜间必须关闭,音量控制在白天60分贝、夜间50分贝以下,不得扰民。
第十条 城区立柱广告牌设置要求:
(一)大型立柱广告应设置在城市出入口两侧,仅限于空旷地设置,城区内禁止设置。
(二)大型立柱广告牌面外缘不得侵入非机动车道,离建筑物不得小于倒伏距离。
(三)大型立柱广告设施必须采用单柱式两面体或三面体结构,柱体直径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广告设施牌面应与主道路走向垂直,一处立柱广告设施不得设置超过3个广告设施面,禁止设置上下双层或多层牌面。
(四)城区商厦周围、商业门店前原则上不允许设置立柱广告牌。
(五)立柱广告设置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道德规范要求,语言文字规范,视听语言运用得当,画面色彩协调,美观大方,制作严谨。
第十一条 城区楼顶、楼面广告设置要求:
(一)城区楼顶、楼面设置的广告牌不得破坏建筑物外貌,不得遮挡居民日照、采光或造成居民视觉污染,夜间照明不得影响居民生活。
(二)城区楼顶、楼面设置的广告牌要符合安全规范,广告内容应文明健康。
(三)家属楼顶、楼体原则上不允许设置广告牌。
(四)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需要在建筑物楼顶设置醒目名称的,需征得县执法局同意后,方可设置。
(五)个体工商户如需在楼顶设置醒目广告标志,需拥有整个楼层的经营权(即独立经营),且必须是单体建筑。
第十二条 利用公共汽车设置流动广告,不得在车辆正面、前后挡风玻璃和两侧车窗上设置,不得完全遮盖车身原色。
专用宣传车辆、其他车辆设置播放流动广告或者组织人员举牌设置流动广告,必须向县执法局报备审批,经批准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方可设置流动广告,音量需控制在白天60分贝、夜间50分贝以下,不得扰民。
其他车辆不得设置车身广告。
第三章 户外广告管理规范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危及公共安全的;
(二)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标志性、纪念性建筑风景点及其建筑控制地带设置的;
(三)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和其他公共设施使用的,或妨碍交通安全与畅通的;
(四)利用临时搭建的建筑、危险建筑或违规违章建筑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和设施设置的;
(五)妨碍群众生产生活、损害城市街景、影响绿化和市容市貌的;
(六)散发广告和将广告直接书于墙壁或以纸张、布幅悬挂、粘贴于墙面的;
(七)在经营或办公场所的建筑物控制范围以外的场地和空间设置的;
(八)设置店名门头牌匾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未依法注册登记的;
(九)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规定情形的;
(十)其他不宜设置户外广告的。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按照要求填写的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实景效果彩图,平面设计效果图,广告安装位置图及相关尺寸、材质、色彩。
(四)广告经营资格证明。
(五)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县执法局收到户外广告设置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不符合设置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地点、位置、形式、规格、数量、材质等要求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设置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新开商业楼盘商铺、企事业单位楼盘门头牌匾要按照县执法局整体方案进行设计,经批准后方可设置。若出现未经审批擅自设置的门头牌匾,一经发现,按照规定对违法违规设置的门头牌匾进行拆除,并对商户及企事业单位进行处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设置的户外广告,依法予以拆除:
(一)宣传内容、规定比例不达标,未按要求时限整改的;
(二)设施出现破损、字体褪色、缺笔短划、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况的,未按要求时限整改的;
(三)未批先建或违建的户外广告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自行拆除的。
第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建成的户外广告设施不符合规划设置要求的,应当在批准的设置期限届满拆除。
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经营者未履行维护管理责任,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户外广告发布者在设置广告或跟换版面以及在发布广告操作过程中出现的安全责任,由发布责任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后,违反本办法的,由县执法局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附件:1.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2.广告设施与标识规定
附件1: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是指1982年4月6日原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发布,1982年8月1曰起实施。主要规定了城市各类区域昼间和夜间环境噪声的标准值,并对适用区域的划定作出了明确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1)“特殊住宅区”是指特别需要安静的住宅区,其环境噪声标准值为昼间45分贝、夜间35分贝。
(2)“居民、文教区”是指纯居民区和文教、机关区,其环境噪声标准值为昼间50分贝、夜间40分贝。
(3)“一类混合区”是指一般商业与居民混合区,其环境噪声标准值为昼间55分贝、夜间45分贝。
(4)“二类混合区”是指工业、商业、交通与居民混合区,“商业中心区”是指商业集中的繁华地区,二者的环境噪声标准值均为昼间60分贝、夜间50分贝。
(5)“工业集中区”是指在一个城市或区域内规划明确确定的工业区,其环境噪声标准值为昼间65分贝,夜间55分贝。
(6)“交通干线两侧”是指车流量每小时100辆以上的道路两侧,其环境噪声标准值为昼间70分贝、夜间55分贝。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代替GB3096-82以及GB11339-89。
城市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列于表1(GB3096-93)
类别 | 昼间 | 夜间 |
0 | 50 | 40 |
1 | 55 | 45 |
2 | 60 | 50 |
3 | 65 | 55 |
4 | 70 | 55 |
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dB执行。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2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3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4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执行该类标准。
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各类标准适用区域由当地人民政府划定。本标准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
附件2:
广告设施与标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规定,广告设施与标识按面积大小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并应符合表7.0.1的规定。
表7.0.1广告设施与标识分类
类 型 | a(m)或S(m2) |
大 型 | a≥4或S≥10 |
中 型 | 4>a>1或10>a>1 |
小 型 | A≤1或S≤1 |
注:a指广告设施与标识的任一边边长,S指广告设施与标识的单面面积。
7.0.2 广告设施与标识设置应符合城市专项规划,与周边环境相适应,兼顾昼夜景观。
7.0.3 广告设施与标识使用的文字、商标、图案应准确规范。陈旧、损坏的广告设施与标识应及时更新、修复,过期和失去使用价值的广告设施应及时拆除。
7.0.4 广告应张贴在指定场所,不得在沿街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桥梁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
7.0.5 下列情形严禁设置广告设施:
(1)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2)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3)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4)利用行道树或损毁绿地的;
(5)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物控制地带;
(6)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7.0.6 人流密集、建筑密度高的城市道路沿线,城市主要景观道路沿线,主要景区内,严禁设置大型广告设施。
7.0.7 城市公共绿地周边应按城市规划要求设置广告设施,且宜设置小型广告设施。
7.0.8 对外交通道路、场站周边广告设施设置不宜过多,宜设置大、中型广告设施。
7.0.9 建筑物屋顶不得设置大型广告设施。当在建筑物屋顶设置中小型广告设施时,应严格控制广告设施的高度,且不得破坏建筑物结构;建筑物屋顶广告设施的底部构架不应裸露、高度不应大于1m,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广告设施结构稳定、安装牢固。
7.0.10 同一建筑物外立面上的广告的高度、大小应协调有序,且不应超过屋顶,广告设置不应遮盖建筑物的玻璃幕墙和窗户。
7.0.11 人行道上不得设置大、中型广告,宜设置小型广告。宽度小于3m的人行道不得设置广告,人行道上设置广告的纵向间距不应小于25m。
7.0.12 车载广告色彩应协调,画面简洁明快、整洁美观。不应使用反光材料,不得影响识别和乘坐。
7.0.13 布幔、横幅、气球、彩虹气模、空飘物、节目标语、广告彩旗等广告,应按批准的时间、地点设置。
7.0.14 招牌广告应规范设置;不应多层设置,宜在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檐以下设置,其牌面高度不得大于3m,宽度不得超出建筑物两侧墙面,且必须与建筑立面平行。
7.0.15 路名牌、指路牌、门牌及交通标志牌等标识应设置在适当的地点及位置,规格、色彩应分类统一,形式、图案应与街景协调,并保持整洁、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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