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加收滞纳金的公告

  • 时间:2024-12-05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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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浪县各用人单位缴费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庄浪县域内各用人单位应当于每月25日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当月应缴费额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逾期不缴纳导致产生滞纳金的,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2024年即将结束,请广大用人单位缴费人合理安排时间,及时完成申报及缴费!

国家税务总局庄浪县税务局

2024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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