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浪县防汛抗洪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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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浪县防汛抗洪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依法、科学、迅速、有效应对汛情、险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甘肃省防汛抗洪应急预案》《平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平凉市防汛抗洪应急预案》《庄浪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的城乡暴雨洪水灾害及水库工程突发险情可能引发的次生洪水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

(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防汛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责任制,把保障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风险、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应急管理部门统筹协调,行业(领域)部门源头防控、协同应对的作用,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

(3)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级应对、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为主,把政府统一指挥和综合协调同各部门分工负责紧密结合起来,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统一使用应急资源。

(4)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发挥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提供保障等重要作用,更加注重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政府与社会力量、市场机制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5)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建立健全以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以军队非战争军事行动力量为突击、以专业救援队伍为骨干、以社会力量为辅助的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健全完善各类力量快速反应、联动协调机制,高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6)依法规范,科技支撑。依法维护公众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

(7)预防为主,防抗结合。行业部门制定预防机制,加强源头防控措施,变被动防御为主动防御,做好水库、城市乡镇、河流险段、易发山洪沟道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  组织指挥机构

2.1  县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

设立县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履行全县防汛抗洪应急指挥工作职责,县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副县长任总指挥,分管水务工作的副县长任常务副总指挥,县人武部部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应急局局长、县水务局局长、县气象局局长、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任副总指挥,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教育局、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文旅局、县卫健局、县地震局、县供销联社、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气象局、国网庄浪供电公司、中国电信庄浪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为成员。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县应急局局长兼任主任,县水务局、县应急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副主任。

各乡镇成立防汛抗洪指挥机构履行防汛抗洪应急指挥职责,负责组织指挥本乡镇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工作,执行上级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的调度和指令。

有关部门和企业单位、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等要成立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本行业、本单位和所属工程防汛抗洪应急工作,执行县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的调度指令。

2.2  县防汛抗洪指挥部职责

县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防总、省、市防汛抗洪指挥部防洪调度指令和县委、县政府防汛抗洪应急工作安排,统一指挥全县防汛抗洪应急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履行防汛抗洪应急工作职责,落实防汛抗洪抢险措施,协调解决防汛抗洪应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贯彻落实县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决策部署,协调储备防汛抗洪应急物资,统筹管理防汛抗洪应急资金,负责全县防汛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实施,开展防汛宣传和培训工作,建立健全防汛应急工作信息联络网,指导应急救援工作,统计、报告、发布防汛抗洪信息。完成指挥部领导下达的有关任务,负责县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2.3县防汛抗洪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人武部:负责指挥民兵预备役应急力量执行较大防汛抗洪任务。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县防汛抗洪抢险较大事件协调,协调申请武警参加抗洪抢险。

武警中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执行较大防汛抗洪任务,参加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等工作,协助开展灾后重建。

县委宣传部:把握全县防汛抗洪宣传导向,负责指导防汛抗洪宣传工作,组织新闻单位做好宣传报道、舆论引导。

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相关规划,负责根据暴洪程度和应急响应级别,争取和安排受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急抢险资金,负责协调指导有关乡(镇)开展灾后重建工作;督促油气管道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做好汛期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工作;负责本行业各类仓储防汛安全管理工作,做好防汛救灾粮食和物资储备、调运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教育系统防汛风险隐患排查,指导、协调、监督,乡(镇)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做好防汛宣传教育工作,落实校园防洪安全措施。

县工信局:统一协调安排防汛抗洪用电,保障应急防汛抗洪、抢险救灾电力供应;负责协调洪涝灾害灾后恢复生产资料、抢险救灾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用;督促工业和信息化产业企业排除防汛安全隐患,落实防汛安全措施。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防汛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组织公安干警参加防汛抢险,协助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配合清除重大行洪障碍。

县民政局:负责受灾生活困难群众的后续救助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防汛抗洪和救灾经费预算安排、筹集、拨付和使用监督管理。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山体滑坡、崩塌、地面沉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排查暴雨洪水引发的滑坡、崩塌、地面沉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隐患和险情,开展监测预警,组织落实防范措施;协调解决防汛抢险取土用地,指导做好取土用地和水毁耕地复垦工作;指导做好林业和草原生产管理单位防汛工作。

县住建局(公用事业局):指导开展城镇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及安全运行;指导县城及小城镇建成区排水设施安全运行和汛期排水防涝工作;负责县城城区排水等市政公用设施维护和日常管理,参与城市防汛应急处置。

县交运局:负责公路、桥涵防汛安全和在建工程防汛管理,督促落实防汛安全保障措施;排查公路防汛安全风险,完善易灾路段警示标识;指导做好道路桥涵防汛风险排查和整改工作;及时组织修复水毁公路、桥涵等设施,排除桥涵堰塞、壅水等险情,保障公共防洪安全和防汛抢险救灾道路畅通。

县水务局:负责全县洪水灾害防御、所属水工程防汛安全;负责水情监测及汛情发布工作,指导各地排查整治河洪道及水工程防汛风险隐患、修复水毁水利工程,指导各地山洪灾害监测预警工作;承担防汛抗洪期间重要水工程的防洪调度和防汛抢险技术支撑工作;组织开展水工程汛情险情初期响应和抢险应对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统计农牧业洪涝灾情,协调调度种子、种畜禽、地膜、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做好农牧业生产恢复工作;积极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做好脱贫地区防汛抗洪工作,负责掌握灾区农户因灾致贫返贫情况,组织做好帮扶工作;负责做好畜牧系统防汛抗洪工作;做好动物疫病防治、指导帮助灾区做好因灾死亡畜禽尸体无害化处理与消毒灭源工作。

县商务局:指导商务部门加强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监测,协同有关部门开展供求形势分析,协调协助相关部门组织生活必需品应急供应。

县文旅局:负责文旅局直属单位防汛安全工作;配合旅游景区主管部门指导做好防汛工作,督促旅游景区、旅行社建立预警信息收集处置机制,根据天气情况合理调度运行、调整旅游线路,保障游客安全。指导电视、广播等媒体开展防汛抗洪宣传工作,及时准确报道汛情、水情、灾情和各地防汛抗洪动态,播发防汛预警信息。

县卫健局:负责组织因灾受伤人员紧急医学救援,开展灾区卫生防疫、卫生监督、心理疏导干预和健康宣教工作。

县应急局:指导洪涝灾害应急救援,组织协调重大洪涝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承担全县应对重大灾害指挥协调工作,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指导全县实施防御洪水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工作;承担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灾害救助工作,拟定防汛抗洪应急和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和计划,指导做好物资储备管理调用工作。

县地震局:负责监测全县地震动态,及时通报水库大坝等防洪工程邻近区域的震情信息,跟踪做好震情监测预测工作。

县供销联社:负责协调供销系统防汛抗洪和灾后重建所需农业生产资料的市场供应。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参与全县防汛抗洪抢险应急救援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监测分析天气形势,及时准确提供气象预报预警、雨情服务;负责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配合开展洪涝灾害评估,组织开展气象灾害调查评估。

国网庄浪供电公司:负责所辖电力设施防汛安全,严格执行防洪调度指令;落实防汛抢险救灾用电保障措施,确保抢险救灾用电。

中国电信庄浪分公司:负责提供应急通信保障,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保障防汛应急通信工作,抢修水毁通信设施,恢复灾区通信。

3  防汛抗洪重点

3.1水库

庄浪县境内的小型水库,主要包括竹林寺水库、红崖湾水库、花崖河水库、埂塄水库、梁河水库、以及在建的水库。

3.2城镇

县政府所在地水洛城区为全县重点防洪城镇,其余17个乡镇政府所在地为各乡镇重点防洪城镇。

3.3河流险段

葫芦河、庄浪河、水洛河等穿越城区、重要集镇的重点河段。

3.4山洪灾害

全县易发山洪灾害的沟道、险段及相关区域城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区。

4  防汛抗洪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根据汛情、险情和灾情程度,将防汛抗洪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分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四个等级。

4.1水库洪水及险情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Ⅳ级:小(二)型水库水位在接近汛限水位时,实测或预报上游河道来水仍在增加。

Ⅲ级:小(一)型水库水位在接近汛限水位时,实测或预报上游河道来水仍在增加。

Ⅱ级:小(二)型水库溃坝;或者小(二)型水库工程发生险情,可能造成溃坝,影响下游防洪安全;或者小(二)型水库上游发生洪水,库水位超过设计洪水位,实测或预报上游河道来水仍在增加。

Ⅰ级:小(一)型以上水库溃坝;或者小(一)型以上水库工程发生险情,可能造成溃坝,影响下游防洪安全;或者小(一)型水库上游发生洪水,库水位超过设计洪水位,实测或预报上游河道来水仍在增加。

4.2城镇防洪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Ⅳ级:12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或已达到50毫米以上且降雨持续;或短时强降水已造成城镇部分低洼地段大面积积水;或当气象预报预警信息预报全县50%以上乡镇可能出现暴雨。穿城河道发生一般洪水。

Ⅲ级:6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或已达到50毫米以上且降雨持续;或短时强降水已造成城镇部分低洼地段大面积积水;或当气象预报预警信息预报全县50%以上乡镇可能出现大暴雨。穿城河道发生较大洪水。

Ⅱ级:3小时降雨量达100毫米以上,或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持续;或短时强降水已造成城镇发生较大洪涝灾害,部分道路出现道路行洪,部分主要道路交通瘫痪;或当气象信息专报、重大气象预报预警信息预报全县50%以上乡镇可能出现特大暴雨。穿城河道发生大洪水。

Ⅰ级:1小时降雨量达100毫米以上,或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持续;或短时强降水已造成城镇发生严重洪涝灾害,主要道路交通大面积瘫痪;或当气象预报预警信息预报全县50%以上乡镇可能出现特大暴雨及以上量级。穿城河道发生特大洪水。

4.3河流险段洪水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Ⅳ级:水洛河、庄浪河、葫芦河等重要河流重点河段发生一般洪水,且继续上涨,局部堤防可能发生滑坡、管涌。

Ⅲ级:水洛河、庄浪河、葫芦河等重要河流重点河段发生较大洪水,且继续上涨,沿河低洼地区进水,部分房屋进水或受淹垮塌。

Ⅱ级:水洛河、庄浪河、葫芦河等重要河流重点河段发生大洪水,且继续上涨,沿河低洼地区进水,部分房屋进水或受淹垮塌。

Ⅰ级:水洛河、庄浪河、葫芦河等重要河流重点河段发生特大洪水,沿河低洼地区城镇进水,大面积房屋进水受淹垮塌。

4.4山洪灾害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Ⅳ级:暴雨洪水造成集中死亡或失踪1—3人,或者围困1—4人,并威胁其生命安全,或者房屋倒塌,影响50—200名群众正常生活。

Ⅲ级:暴雨洪水造成集中死亡或失踪4—9人,或者围困5—14人,并威胁其生命安全,或者房屋倒塌,影响200—500名群众正常生活。

Ⅱ级:暴雨洪水造成集中死亡或失踪10—29人,或者围困15—29人,并威胁其生命安全,或者房屋倒塌,影响500—1000名群众正常生活。

Ⅰ级:暴雨洪水造成集中死亡或失踪30人以上,或者围困30人以上,并威胁其生命安全,或者房屋倒塌,影响1000名以上群众正常生活。

5  预防预警

5.1预防与检查

坚持地方行政首长分级负责制和部门行业负责制。汛前落实水库、城镇、主要河段及涉水设施、场所和施工项目的行政领导和技术责任人,明确职责,签订防洪安全责任书。

坚持防汛检查制度,按照防汛检查工作大纲的规定认真细致做好汛前检查,排查安全隐患,落实安全措施。水库、堤防、淤地坝及涉水设施、场所、景区及在建工程的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要组织对工程防洪安全进行全面检查,及时清除隐患。各乡镇及城市社区要组织对辖区山洪沟道防洪安全进行检查,调查登记涉险区村庄、人员居住和通行情况,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和紧急转移撤离路线。

县、乡镇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各乡镇要落实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建立气象、水文报汛机制,及时掌握天气、降雨和洪水信息,指导做好防范应对工作。

5.1.1水库防洪调度管理

水务部门要组织做好水库汛期控制运用计划编制审批工作,严格监督落实调度措施。各水库管理单位要依据设计文件和工程现状,编制汛期控制运用计划,合理确定调度指标和调度方式,汛前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批。

5.1.2城镇排水防涝

县住建部门、公用事业部门要制定并完善县城及小城镇汛前城镇排水与暴雨内涝防范应急预案;加快编制完成排水防涝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建成较为完善的城镇排水防涝工程体系,有效解决影响城镇重点部位、重要节点和主要防汛隐患点严重积水内涝问题,避免因城镇内涝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

5.1.3山洪灾害防御责任体系

建立健全县、乡、村、社四级防汛责任体系,落实防洪安全责任制。负责组织做好暴雨山洪预警避险、抢险救灾准备工作。

建立和完善暴雨山洪预警机制,遇有暴雨天气、短时强降水、强对流天气的预报预警信息,完善防汛预警叫应叫醒机制,要立即逐级预警至乡、村、社,跟踪督促预警到户。

加强山洪灾害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管理,健全管理队伍,落实运行维护资金,保障系统稳定运行,发挥监测预警作用。

各乡镇要按小流域建立上下游之间信息通报机制。

有关部门、涉水景区等要加强山洪易发地区建设运营项目管理,落实山洪预警防范责任和措施。

5.2监测预警

县气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和水雨情的监测、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不断提高精度,对重大水灾趋势做出评估,及时上报县政府和防汛抗洪指挥机构。

县气象、水务、自然资源部门要不断完善监测预警体系,提升监测预警技术,完善预警机制,提高预报预警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强化洪水风险意识,科学规划生产生活设施空间格局,规范建设工程设施,加快防洪治理,健全预防机制,落实工程设施初期应对措施,提高防洪能力,着力降低洪水风险。

5.3预警发布

县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根据气象预报测报、防洪工程险情态势和应急响应状态,发布防洪预警,动员各乡镇和各成员单位做好启动或提升防洪应急响应的准备。防洪预警共分四级,分别为Ⅳ级(蓝色)、Ⅲ级(黄色)、Ⅱ级(橙色)、Ⅰ级(红色)。一般情况下,防洪预警由低级到高级逐级提升。当出现突发汛情和险情时,直接发布对应级别的防洪预警。

5.3.1Ⅳ级(蓝色)防洪预警

山洪灾害、河流险段、城镇防洪及水库汛情险情发展可能达到Ⅳ级应急响应标准时,县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或办公室主任签发文件,发布Ⅳ级(蓝色)防洪预警。

5.3.2Ⅲ级(黄色)防洪预警

县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已经启动Ⅳ级防洪应急响应,山洪灾害、河流险段、城镇防洪及水库汛情险情仍在发展,可能达到Ⅲ级防洪应急响应标准时,县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签发文件,发布Ⅲ级(黄色)防洪预警。

5.3.3Ⅱ级(橙色)防洪预警

县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已经启动Ⅲ级防洪应急响应,山洪灾害、河流险段、城镇防洪及水库汛情险情仍在发展,可能达到Ⅱ级防洪应急响应标准时,县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签发文件,发布Ⅱ级(橙色)防洪预警。

5.3.4Ⅰ级(红色)防洪预警

县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已经启动Ⅱ级防洪应急响应,山洪灾害、河流险段、城镇防洪及水库汛情险情仍在发展,可能达到Ⅰ级防洪应急响应标准时,县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签发文件,发布Ⅰ级(红色)防洪预警。

6  信息报告

汛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洪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处理。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做好信息交流共享。防汛抗洪信息的报告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迅速报告基本情况、及时续报详细情况。

6.1信息分类

(1)气象水文信息。主要指可能引发洪涝灾害的气象水文预报信息、暴雨实时信息、江河洪水信息等。

(2)工程险情信息。主要指水库、堤防等工程出现可能危及工程安全的情况,交通、能源、通讯、供水、排水等重要基础设施因洪涝等灾害导致的突发险情,以及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工程损毁形成的堰塞湖险情等。当上述工程出现溃坝、决口、坍塌等失事险情前兆,重要基础设施发生严重威胁安全运行的险情,堰塞湖严重威胁人员安全时为突发重大险情。

(3)洪涝灾情信息。主要指由于河湖洪水泛滥、山洪灾害、堰塞湖形成或溃决、水库垮坝、堤防决口等导致的人员伤亡、人员被困、城镇受淹、基础设施毁坏等情况。

重大灾情是指因突发重大险情而导致的上述灾情,以及山洪灾害Ⅲ级预警标准以上的灾情。

6.2报告主体及报告内容

6.2.1气象水文信息

由县气象、水务部门负责报告。预报内容包括暴雨天气预警、实时暴雨分时段雨量、洪水起涨及分时段流量等。

6.2.2工程险情信息

由工程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管理单位、法人负责报告;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工程损毁形成的堰塞湖险情,由防汛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及相关工程管理部门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防洪工程、重要基础设施、堰塞湖等的基本情况、险情态势、人员被困以及抢险情况等。

(1)水库等蓄水拦挡工程险情报告内容

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所在地点、所在河流、建设时间、是否病险、主管部门、管理单位、集雨面积、总库容、大坝类型、坝高、坝顶高程、泄洪设施、泄流能力、汛限水位、校核水位、设计水位以及溃坝可能影响的范围、人口及重要基础设施情况等。

险情态势:险情发生时间、出险位置、险情类型、当前库水位、蓄水量、出入库流量、下游河道安全泄量、雨水情、险情现状及发展趋势等。

抢险情况:现场指挥、抢险救援队伍及人员、抢险设备物料、抢险措施及方案、进展情况等。

(2)堤防(河道工程)险情报告内容

基本情况:堤防名称、所在地点、所在河流、管理单位、堤防级别、特征水位、堤顶高程、堤防高度、内外边坡以及堤防决口可能影响的范围、人口及重要基础设施情况等。

险情态势:险情发生时间、出险位置、险情范围、险情类型、河道水位、流量、雨水情、险情现状及发展趋势等。

抢险情况:现场指挥、抢险救援队伍及人员、抢险设备物料、抢险措施及方案、进展情况等。

(3)重要基础设施突发险情报告内容

基本情况:重要基础设施名称、所在地点、主管部门和单位、主要设计指标以及可能影响的范围、危害程度等。

险情态势:出险时间、起因经过、险情现状及发展趋势等。

抢险情况:现场指挥、抢险救援队伍及人员、抢险设备物料、抢险措施及方案、进展情况等。

(4)堰塞湖险情报告内容

基本情况:发生位置、所在河流,堰塞体组成、高度、顶宽、顺河长、体积、上下游坡度,初估堰塞湖蓄水量、水深,是否渗流、过流以及堰塞体上游及溃决后下游可能影响的范围、人口及重要基础设施情况,现场处置条件及相关图件等。

险情态势:堰塞湖水位上涨、蓄水量增加情况,上游来水及过流情况,雨水情、险情现状及发展趋势等,预估堰塞湖蓄满量、危险性等级及影响范围。

抢险情况:现场指挥、抢险救援队伍及人员、抢险设备物料、抢险措施及方案、进展情况等。

6.2.3洪涝灾情信息报告内容

主要包括灾害基本情况、灾害损失情况、抗灾救灾部署和行动情况等。

基本情况: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灾害类别、致灾原因、发展趋势及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

损失情况:死亡人口、失踪人口、被淹村庄或城镇、被困或直接威胁群众、受灾范围、受灾面积、受灾人口、基础设施损毁情况、交通电力通信中断情况以及直接经济损失等。其中死亡及失踪人口应有原因分析,受淹城镇或村庄应包括基本情况、受淹范围、淹没水深、对生产生活的影响情况等。

部署和行动情况:预报预警发布、预案启动、群众转移、抗灾救援部署和行动、抗灾救灾地方投入情况,抢险救灾队伍及人员等。

6.3分级报告

气象水文信息及一般险情灾情信息,由负有报告责任的部门和单位,按照行业规范或专项预案时限要求报告属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和上级业务部门,逐级上报,发生重大险情、灾情时,可越级上报。

7  应急响应

县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根据应急响应分级标准和洪水影响、险情灾情程度及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等情况,适时启动县级防汛抗洪应急响应。洪涝灾害应急响应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原则,由县政府或县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组织响应。对于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的洪涝灾害,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汛情发展情况及时对响应级别进行调整。

当初判发生较大以上洪涝灾害,超出县级政府应对能力时,由县政府请求市政府提供支援或负责应对。

7.1  响应启动

7.1.1Ⅳ级响应

达到Ⅳ级防汛抗洪应急响应标准,或者出现县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判定应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其他事项时,由县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签发文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领导指挥防汛抗洪工作,调度应急队伍和物资赴一线防汛抗洪抢险救灾。涉险区或受灾地区乡镇社区、工程管理单位组织人力、物力、财力全面投入防汛抗洪应急。

各乡镇密切掌握工作动态,跟踪掌握相关灾情信息及发展态势,开展防汛抗洪抢险工作,向县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报告工作。

县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指导开展本行业防汛抗洪应急工作,向指挥部报告行业应急工作。

7.1.2Ⅲ级响应

达到Ⅲ级防汛抗洪应急响应标准,或出现县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判定应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其他事项时,由县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签发文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各乡镇全面响应,设立前线指挥机构领导防汛抗洪工作,调度应急队伍和物资赴一线开展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工作,向市防汛抗洪指挥部报告工作。

7.1.3Ⅱ级响应

达到Ⅱ级防汛抗洪应急响应标准,或出现县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判定应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其他事项时,由县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签发文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县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应急工作,设立前线指挥机构,调度物资队伍全面投入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属地乡镇全力以赴抗洪抢险救灾。向市防汛抗洪指挥部报告工作,请求市级提供救援或负责应对。

7.1.4Ⅰ级响应

达到Ⅰ级防汛抗洪应急响应标准,或出现县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判定应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其他事项时,由县委、县政府启动并发布县级Ⅰ级应急响应,并请示市委、市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在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县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组织指挥全县防汛抗洪救灾工作,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全力以赴投入防汛抗洪救灾工作,动员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防汛抗洪救灾。

7.2响应对策

防汛抗洪应急期间,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可依法在全县范围内征调人力、物资、车辆。需武警、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的,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协调调集。应急响应启动后,对四类防洪重点分别采取以下措施。

7.2.1  水库险情应急响应措施

(1)根据水库下游影响范围和响应机制,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响应级别和职责,按照水务部门发布的水文信息,向可能淹没的区域乡镇发布洪水防洪预警。

(2)水库主管部门派出专家技术人员赴现场指导调度和排险工作,落实巡查值守措施,组织行业施工队伍、抢险人员和机械物资全力抢险。

(3)水库工程发生险情,可能造成溃坝时,立即开闸泄水,降低水位,调集抢险队伍、机械、物资上坝抢险。根据工程险情程度,组织下游群众做好撤离准备,必要时立即撤离群众。

(4)水库上游发生洪水,水库水位超过设计洪水位,实测或预报上游河道来水持续增加时,按照调度方案泄水运行,严密巡查水库大坝、泄水建筑物。调度抢险物资、组织抢险队伍上坝抢险,视情况在坝顶抢筑子堰,防止洪水漫顶。组织水库下游沿河巡查堤防,除险加固,安排群众做好撤离准备,必要时立即撤离群众。

(5)出现水库溃坝等情况时,迅速组织群众撤离,全力抢险救灾,做好群众生活安置工作。

7.2.2  城镇防洪响应措施

(1)根据城镇防洪特点和响应机制,县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分别向相关成员单位、乡镇发布防洪预警。城镇排水设施的防汛抢险工作按照统一协调、分级负责的原则展开,重点保证县城和重要乡镇排水管网、泵站涵洞等排水设施的正常运行。排水设施的防汛抢险工作由县住建局、公用事业局负责。

(2)启动城市防洪Ⅳ级应急响应后,水务部门要组织巡查堤防,密切监视河流来水;重点堤段、险段工程要加密巡查。加高加固险段堤防,并24小时值守。关闭沿河景区、休闲健身场所;加强两岸临河道路管控,劝离近河闲散人员。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内涝低洼地段以及临河穿河地段的警戒工作,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住建部门、城市执法部门、水洛镇要加强对县城内排水设施的巡查管理以及城镇内涝情况的监测工作。

(3)启动城镇防洪Ⅲ级应急响应后,水务部门要加密巡查堤防频次,加高加固险段堤防,做好群众撤离准备。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内涝低洼地段的警戒工作,对临河穿河地段实行必要的交通管制。住建部门、公用事业部门、水洛镇、城市社区要加强对县城内涝情况的监测,安排专人对低洼地区进行巡逻,及时清除管网上方堵塞物,保证排水畅通。

(4)启动城镇防洪Ⅱ级应急响应后,水务部门要加密巡查堤防频次,调集抢险物资、队伍上堤待命,全力加高加固险段堤防,组织群众做好撤离准备,必要时先行撤离部分群众。公安部门对城镇内涝低洼地段及临河穿河地段要实行交通管制,必要时转移相关群众。住建部门、公用事业部门、水洛镇、城市社区要加强对县城内涝情况的监测,安排专人对低洼地区进行巡逻,及时清除管网上方堵塞物,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城镇内排水畅通。应急部门做好启用避难场所的准备,必要时立即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5)启动城市防洪Ⅰ级应急响应后,水务部门要严密巡查堤防,全力加高加固险段堤防。紧急征调抢险队伍、物资、车辆,保障人力、物力需要。公安部门采取必要措施对城镇全部或部分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障交通畅通,迅速组织撤离群众。住建部门、城市执法部门、水洛镇要对县城内涝情况进行24小时监测,安排专人对低洼地区进行24小时巡逻,及时清除管网上方堵塞物,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城市内排水畅通。应急部门立即协调启用应急避难场所,为转移群众提供安置场所。发改(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为转移群众提供必要的生活物资。

7.2.3河流险段

(1)根据河流流经区域和响应机制,县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分别向成员单位、涉险乡镇发布洪水预警。

(2)当河流洪水达到Ⅳ级应急响应标准时,立即组织加高加固险段堤防,撤离河道施工作业人员和机械,保障防洪安全。

(3)当河流洪水达到Ⅲ级应急响应标准时,以城镇、村庄等人员密集区和重要设施为重点,组织加高加固险段堤防,做好危险区群众撤离转移和群众生活救援准备。

(4)当河流洪水达到Ⅱ级应急响应标准时,以城镇、村庄等人员密集区为重点,组织加高加固险段堤防,开展抗洪抢险。组织涉险区域的群众撤离至安全区。组织调运生活用品和医疗药械,安排好群众生活。

(5)当河流洪水达到Ⅰ级应急响应标准时,以重要城镇为重点,加高加固险段堤防,开展抗洪抢险;全力做好已撤离至安全区群众的生活救济保障。

7.2.4山洪灾害

(1)加强监测预警,及时向涉险区群众发布山洪预警预报,组织受威胁群众撤离至安全地带。

(2)立即组织营救搜寻遇险和失踪人员,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

(3)妥善安置受灾群众生活,维护好灾区秩序。

(4)立即向灾区调集抢险、救灾、医护人员和物资,帮助灾区开展抢险救灾。

7.3信息发布

汛情、险情、灾情及防汛抗洪工作信息,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统一发布。

防汛抗洪信息,通过新闻发布会或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手机短信及网络媒体向社会发布。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险情和汛情可能影响其他地区(包括外县市)防洪安全的,要及时通报有关地区的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和有关县市相应级别的防汛部门。

7.4响应结束

当汛情、险情、灾情得到有效控制,由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决定降低防汛抗洪应急响应级别或结束防汛抗洪应急响应。响应结束后,灾区乡镇应当和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8  善后处置

8.1救灾救助

应急部门应会同发改、灾区乡镇,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开展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安排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8.2卫生防疫

卫健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救治因灾伤病人员,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当地政府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8.3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清理盘点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评估防汛物资储备和调度工作,补充物资缺额,补充储备短板,做好储备工作。

8.4水毁工程修复

有关部门要以防洪工程、民生保障工程、生命线工程为重点,分析水毁情况,制定修复计划,加快修复,尽快恢复主体功能。特别是影响行洪安全的工程设施,要优先安排计划,加大力量投入,加快修复加固险段工程。

8.5响应评估

响应结束后,灾区防汛抗洪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要分析总结应急响应工作,评估响应成效和问题,提出完善应急响应的意见。评估内容包括雨情、汛情、灾情、险情和应对措施、投入、成效及存在问题、工作建议等。

9  保障措施

9.1抢险物资保障

工程管理部门或单位要根据实际需要和有关规程规定,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县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要储备必要的防汛抢险物资,建立调运机制,确保高效协调调度。

9.2抢险力量保障

县消防救援大队要明确应急救援任务,提早侦查演练,全面加强防洪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县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要加快建设防汛抗洪抢险专业队伍,加强技术培训与演练;健全地方抢险队伍与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的协调机制,提高协同应急作战能力。

9.3抢险资金保障

县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行政区域内遭受严重洪涝灾害的工程修复补助、主要防洪工程的维护、其他规定的水利工程的维护建设、防汛抗洪抢险救援队伍装备和能力建设、救灾物资储存和运送保障。

县财政局应安排防汛抗洪补助费,用于各乡镇和防汛抗旱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进行防汛抗洪抢险工作。

9.4救灾生活保障

发改(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要健全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加强生活必需品储备,保障救灾供给。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相关职责提供救灾生活保障。

9.5医疗卫生保障

卫健部门要加强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建设,储备应急药品和器械,做好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准备。

9.6技术保障

县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要加快建立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在信息集成、分析处理、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实现智能化和信息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水务、自然资源等部门要建立专业结构合理的专家库,做好技术支撑工作。

10  预案管理

10.1预案编制

本预案由县应急局、水务局负责编制。各乡镇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乡镇防汛抗洪专项应急预案,报县应急管理、水务部门备案。

10.2宣传和培训

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活动,相关媒体部门提供工作支持。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要采取发放避险转移明白卡、宣传册等方式,加强防洪减灾知识宣传,提高群众自防自救能力。

县政府相关部门结合实际做好应急预案培训工作,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参与应急救援的技能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10.3预案演练

县应急局、水务局组织开展本预案的应急演练工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参与,要定期对基层防汛安全责任人进行培训,组织开展防汛抗洪抢险应急演练。各乡镇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

10.4预案修订

县应急局、水务局负责本预案的评估与修订工作,报县政府审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本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需做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10.5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防汛抗洪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防汛抗洪应对中工作不力或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在防汛抗洪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11  附则

11.1名词术语

一般洪水:指洪峰流量或洪量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较大洪水:指洪峰流量或洪量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大洪水:指洪峰流量或洪量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特大洪水:指洪峰流量或洪量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大型水库:指总库容大于或等于1亿立方米的水库。

中型水库:指总库容大于或等于1000万立方米且小于1亿立方米的水库。

小(一)型水库:指总库容大于或等于100万立方米且小于1000万立方米的水库。

小(二)型水库:指总库容大于或等于10万立方米且小于100万立方米的水库。

11.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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