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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浪县人民政府文件
庄政发[2007]18号
 
关于印发庄浪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省市驻庄各单位:
   《庄浪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县政府第十五届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四月十二日


         庄浪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履行县政府工作职责,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使县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县政府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政府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阳光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服务政府。
    第三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命令,顾全大局,清正廉洁,公道正派,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条  县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切实提高行政效能。

第二章 县政府职责

    第五条  县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根据法律和法规、规章,制定规范性文件;
    (二)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依照法定程序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命令、决定和行政行为。
    (四)依照法律规定任免、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五)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社会保障、宗教等行政工作;
    (六)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七)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有的自主权;
    (八)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九)行使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其他职权;
    (十)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县政府组成人员和工作部门职责

    第六条 县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县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
    第七条 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工作。副县长、办公室主任协助县长工作。常务副县长协助县长主持县政府日常工作。县长因公出差期间,受县长委托由常务副县长主持县政府的全面工作。
    第八条 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九条 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十条 县政府工作部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个人分工负责制,行政首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十一条  县政府工作部门受县政府的统一领导,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责。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调,协办部门应积极配合。部门负责人需要向县政府汇报的事项,应先向分管副县长汇报,确需向县长汇报的,原则上应事前征求分管副县长的意见。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二条  县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县政府党组会议和县政府工作会议制度。
    第十三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和县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政府序列非县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省市驻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县委有关部门、县人大、县政协领导以及各群团组织的负责人和乡镇长参加会议。会议议题由县长确定,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县长决定随时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省、市各级和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二)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总结和部署县政府一段时期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分析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五)讨论需要由县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和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有关部门、乡镇负责同志根据会议需要列席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在组成人员超过半数时方能召开。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至少安排1次,如有特殊事项可临时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省、市各级和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具体贯彻意见。
    (二)讨论通过提请县委审定、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事项。
    (三)讨论通过由县政府制定发布的政府规章和重大政策规定。
    (四)研究分析形势,讨论决定对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作出部署。
    (五)研究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和财政预决算等。
    (六)听取县政府部门重要工作情况的汇报。
    (七)总结上年度县政府工作情况,研究本年度工作安排。
    (八)研究审定重大基建和技改项目、重大预算开支项目和较大预算外开支项目。
    (九)讨论决定各乡镇、各部门请示县政府的重要事项。
    (十)讨论需要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县长办公会议是一种议事形式,由县长或分管某项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有关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以及涉及议题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县长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会议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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