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群众: 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和我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主要精神,应符合下列条件 的城镇居民可享受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1、已连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6个月以上的家庭; 2、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 3、家庭成员均具有我县城镇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2年以上; 4、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经个人申请登记、入户核查、初审、复审,现将符合以上条件的73户居民及家庭予以公示,接受广大 群众监督。对享受租赁补贴的居民家庭如有异议,可通过来信、面谈、电话、电子信箱等方式,在公示期 内进行举报。如无异议,县上初步定于5月26日发放租赁补贴资金,补贴标准为每月每人每平方米3元, 人均保证补贴至10平方米。 公示时间:2008年5月8日至5月22日 举报电话:北城社区:6821243 东街社区:6622499 西街社区:6623310 街 道 办:6626918 建 设 局:6622369 13919502118 电子信箱:gswtt0527@sina.com 庄浪县廉租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8年5月8日
免责声明:作品版权归所属媒体与作者所有!本站刊载此文不代表同意其说法或描述,仅为提供浏览者更多信息。如果您认为我们侵犯了您的版权,请来信告知本站立即删除。有异议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