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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自律告诫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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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县物价局 作者: 点击:

各有关单位、经营户:
    为了落实国务院、省上保障市场供应加强价格监管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切实加强价格监管,保障市场供应。严厉打击非法经营、造谣惑众、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串通涨价以及价格欺诈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现对你公司(经营户)价格行为告诫如下:
    一、 你单位(户)在经营活动中要严格执行国家的价格法规政策,做到价格自律,明码标价,守法经营。
    二、从即日起,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中规定的提价申报和(或)调价备案的成品粮及粮食制品、食用植物油、猪肉和牛羊肉及其制品、牛奶、鸡蛋、液化石油气等重要商品,启动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有关企业一次调高价格达到4%以上、10日内累计调价达到6%以上、30日内累计调价达到10%以上的,需在价格调整后24小时内向县物价局书面报告调价情况。(具体企业另行通知)
    三、今后我们在检查中或群众举报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按照国务院新修订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对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或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价格举报电话:12358   6820805

 

                                                          庄浪县物价局
                                                    二OO八年一月十七日

录入时间: 08-01-17 15: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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