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平凉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复核验收程序规定的通知

  • 时间:2022-08-22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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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平凉工业园区生态环境分局,机关各科室,局 属各单位:

《平凉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复核验收程序规定》已经会议审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平凉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2日


平凉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审批复核验收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 文件)审批程序,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推动经济社会高质 量发展,根据《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大气污染防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 境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建设项 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等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称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是指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 项目环评文件的审批、复核、验收。

第四条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复核、验收,遵循“公开、 公平、公正”原则,做到依法、科学、便民、高效。

第五条 对于国家确定的重大基础设施、民生工程和国防科 研生产项目以及省、市列重大项目,各分局要根据建设单位、环 评文件编制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提前指导,主动服务。

第六条  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包含具体建设项 目的,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可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 重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应根据规划的环境影响 评价审查意见予以简化。

第七条  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国家政策规定以及省生态环境 厅审批目录调整情况,适时组织制定市级审批目录,对审批事权 进行调整,按照省厅指导制定市局相应审批目录。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建设单位报请审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应当在平 凉市、县(区)政务服务中心或通过甘肃政务服务网提出申请。 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报批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环评文件(送审稿)。环评文件涉及商业秘 密和个人隐私的,建设单位应当自行作出删除、遮盖等区分处理;

(三)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的公众参与说明;

(四)涉及饮用水源地、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点项目,需 有关政府和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

(五)涉及区域削减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区域削减方案, 有关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和相关企业出具的承诺函。

除前款规定材料外,建设单位还应当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交用 于存档备案的环评文件纸质版(报批稿一式贰份)、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的公众参与说明(一式贰份),通过政务服 务网线上提交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对全本不宜公开内容作了删除、遮盖等区分处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说明材料一份。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保密规定通过现场递交的方式提交上述材料。

第九条  生态环境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根据 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依法不需要编制环评文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建设 单位;

(二)对不属于本部门审批的环评文件,不予受理,并告知 建设单位;

(三)环评文件由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 制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限期整改名单”或“黑名单”的编制 单位、编制人员编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建设单位;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并 当场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

(五)对未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未按处罚要求整改到位等存 在环评违法行为的建设项目,不予受理,并告知建设单位;

(六)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建设单位按要 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

第十条  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部门窗口对建设项目环评 文件的受理原则上当日办理完毕。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 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齐的内 容;对不符合要求不予受理的,应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建设单 位通过网上申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驻市区政务服务 中心窗口人员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将受理结果信息及时发送申请人。生态环境部门受理报批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后 2 个工作日 内,应在部门网站发布受理公告,并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 与办法》的规定,公开环评文件、公众参与说明、公众提出意见 的方式和途径。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公开期限不得少于10 个工作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公开期限不得少于5 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生态环境部门在受理申请后 1 个工作日内由政 务大厅窗口出具委托函,委托市评估中心对环评文件开展技术评 估。评估中心接到评估任务后开展技术评估,因环评文件编制质 量问题导致无法进入审批流程的,评估中心应出具暂缓受理或不 予审批的建议报送至市生态环境局相关审批科室,评估过程中具 体事宜由评估中心负责人及时与市生态环境局相关审批科室联 系沟通,市生态环境局相关审批科室全程参与现场踏勘及技术评 估会等评估过程,其他科室(单位)根据需要由评估中心决定是 否参与现场踏勘及技术评估会。

第十二条 评估中心根据需要开展现场踏勘、技术评估等工 作,并对技术评估结论负责。技术评估报告应重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明确的评估结论;

(二)重点关注问题的评估情况;

(三)环评报告存在的问题及审批建议。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根据专家评估意见对环评文件修改后, 经评估中心认可,出据评估报告并上报市生态环境局,该建设项 目环评文件进入行政审批过程,拟受理公示10 日后。市生态环 境局审批科室根据时间安排召开会议审查。各县级分局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否开展技术评估自 行决定。

第三章审查与批准

第十四条  市生态环境局对本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 响评价文件采取分类审批管理。各分局参照执行。

(一)由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的编制报告书的项目批复文件、 核与辐射类环境影响项目批复文件、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 查意见,由牵头审批(审查)科室拟定,报局务会审定;

(二)由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的编制报告表的项目批复文件,由市生态环境局环评科拟定,由分管领导召集相关科室负责人 (业务人员)召开专题会议审定;

(三)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项目按照《平凉市生态环境局转发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试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的通知》(平环评发〔2021〕62号)规定的程序公示完成后, 由市生态环境局环评科按照规定的统一格式拟定批复文件,由分 管领导签发。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环评批复文件实行会审制度,相关职能 科室和单位要及时安排人员参加有关会议,切实发挥会审把关作 用。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部门对环 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 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二)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 要求;

(三)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 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 坏;

(四)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 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 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 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经审定予以批准的项目,其行政许可文件应予以 公开,公开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需要召开听证会的,按照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生态环境部门做出予以 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对不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生态环境部门做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予以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 决定统一由生态环境部门送达(寄送)申请人,并抄送相关部门及机构。

第十九条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自作出环评文件审批决定之 日起7 个工作日内,采用公众易于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告审批决 定全文。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 过5 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重新审核。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 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 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内容开工建设 前重新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审批权限已调整 的报现有审批权限的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过程中,建设 单位申请撤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的,生态环境部门可以终止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并退回建设单位提交的 所有申请材料。

第二十二条  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市评估中心(县分局成立的评估专家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 响评价文件进行技术评估,不得向建设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编制单位收取或者转嫁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  市评估中心(县分局成立的评估专家组)在建 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存在擅自开 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质量问题等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有 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及时上报,由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依规予 以处理;建设单位有关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应当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依纪依规依法给予处 分。

第二十四条  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可能严 重影响项目所在地居民生活质量的建设项目,以及存在重大意见 分歧的建设项目,生态环境部门可视情况举行听证会,听取有关 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公开听证结果,说明对有关意见采 纳或不采纳的理由。

第四章 审批时限

第二十五条  生态环境部门收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稿 和评估报告之日,报告书15个工作日内、报告表7个工作日内(批复公示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做出相应的审批决定。依法 需要进行听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第二十六条  生态环境部门应在作出审批决定,批复公示完 成后 2 个工作日内将审批决定寄送建设单位。

第五章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复核

第二十七条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管理条例》、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 监督管理办法》和《关于严惩弄虚作假提高环评质量的意见》有 关规定,市生态环境局按季度对各分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进行技术复核。

第二十八条  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环环评[2018]11号)要求,每 次复核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少于审批总数的10%。

第二十九条  复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抽取采用 随机加重点靶向的原则进行。下列项目必须100%抽取:

(一)受记分惩戒尚没有纳入“黑名单”或禁止从业的编制 单位或编制主持人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编制主持人每月主持编制报告表5本、报告书3本以上 的建设项目;

(三)采取告知承诺制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四)重点抽取的建设项目不足总数的10%时,采取“双随机”的方式抽取。

第三十条  对抽取的需要复核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由市评估中心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听取编制单位陈述、申辩 意见并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惩戒建议。

第三十一条 对市评估中心提出的惩戒建议由市生态环境 局环评科审查、分管领导审定,主要领导同意后印发,向生态环 境部信用平台上报并通过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竣工环保验收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 任主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书(表)验收应严格按照生态环 境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 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按照生态环境部《建设项 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要求编写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 息,接受社会监督,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验收信息要上传生态环境部全国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信息平台系统。为提高验 收的有效性,由建设单位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验收工作组由设 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机构、验收监测 (调查)报告编制机构等单位代表以及3-5名纳入省市环保专家库的专业技术专家等组成,验收工作组对验收结论负连带责任。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参与验收的专家不得签字同意通过验收:

(一)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 求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 产或者使用的;

(二)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 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指标要求的;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 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 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 者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的;

(四)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 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的;

(五)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 排污的;

(六)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依法应当分期验收 的建设项目,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保护设 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其相应主体工程需 要的;

(七)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 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的;

(八)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 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的;

(九)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 验收的。

第三十四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分局应全程参与验 收,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情况参加验收,参与验收的环保人员要切 实负起责任,及时制止验收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各分局要加强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对验收中违法违 规行为严肃查处,将查处结果在全市生态环境系统通报,向社会 公开。对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的专家,取消其入选同级专 家库的资格,予以通报并抄送所在单位。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重新审核的建设项目,参照此规定执行,本规 定由平凉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七条 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小、评价要素单一、未跨行 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市生态环境局可视情况委托项目所在地的县 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生态环境局前期 下发的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复核、验收规定与本规定不 符的按照本规定执行。法律、法规、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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