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
各县(区)、市直及中、省驻平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文件精神,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减轻企业非税负担,现就改进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在平企业成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长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的期限
全市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期限继续延长执行至2020年4月30日。
二、切实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应以缴存职工月工资总额为基数,最高不得高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详见我市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等有关事项公告)。凡超过3倍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
三、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浮动区间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单位和个人各5%,上限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单位可在5%至12%的上限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四、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的审批效率
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及时受理审批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缓缴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申请,审批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平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