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 发文机关:庄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3-10-16
- 发文字号: 庄政办发〔2023〕78号
- 发布日期:2023-10-17
- 有 效 性:
- 标 题:
- 内容概述:
庄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庄浪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庄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庄浪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省、市驻庄有关单位:
《庄浪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21年6月24日印发的《庄浪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庄政办发〔2021〕70号)同时废止。
庄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16日
庄浪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机制,有效预防、控制和及时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社会稳定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甘肃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肃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甘肃省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平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平凉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庄浪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落实防控工作责任制,联防联控,形成防控合力。
坚持预防为主,贯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防控方针。按照“早、快、严、小”的要求,及早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1.5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按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1.5.1 一般(Ⅳ级)动物疫情
(1)非洲猪瘟在市内1个县(市、区)或毗邻县(市、区)发生1起以上疫情。
(2)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在市内1个县(市、区)发生。
(3)二、三类动物疫病在县内1个乡(镇)或市内1个县(市、区)暴发流行。
(4)其他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5.2 较大(Ⅲ级)动物疫情
(1)非洲猪瘟在县内养殖、调运、屠宰环节发生1起以上疫情。
(2)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在县内发生1起以上疫情。
(3)在一个潜伏期内,猪瘟、新城疫、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动物疫病在县内1个乡(镇)暴发流行,波及2-3个乡镇(街道),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呈继续扩散趋势。
(4)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毒种、菌种在我县内发生丢失。
(5)市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5.3 重大(Ⅱ级)动物疫情
(1)非洲猪瘟在21日内,在县内发生3起以上疫情。
(2)在一个潜伏期内,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在县内发生3起以上疫情。
(3)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疫病在我县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我县。
(4)在一个潜伏期内,猪瘟、新城疫、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动物传染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乡镇,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有感染到人的病例,并呈继续扩散趋势。
(5)市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5.4 特别重大(Ⅰ级)动物疫情
(1)非洲猪瘟在21日内,在县内发生5起以上疫情,且疫情有进一步扩散的趋势。
(2)在一个潜伏期内,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在县内发生5起以上疫情,或者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县内动物暴发疯牛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省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在我县发生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2 县级应急指挥体系
2.1 县防制重大动物疫情指挥机构
县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为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
总指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农业农村局局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交运局、县卫健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县人武部、县畜牧兽医中心、县邮政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必要时可增加其他部门和单位参加。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马兴同志兼任。
各乡(镇)政府根据需要,设立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突发疫情应急工作。
2.2 县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职责
负责指挥和协调全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突发疫情处置工作;制定和部署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指导和协调各乡(镇)和有关部门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解决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3 县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机构办公室职责
落实县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决策、部署,组织、协调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安排部署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工作,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重要情况;督促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乡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督促各乡(镇)、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承担县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4 县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县农业农村局(县畜牧兽医中心):负责研究制定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预警系统,提出启动、终止突发重大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指导乡(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措施并检查、督导落实情况;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组织做好扑疫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负责动物防疫、动物及其产品的执法监管和重大动物疫情相关违法案件的查处。
县委宣传部(网信办):负责协调重大动物疫情工作的宣传报道,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授权发布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协调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和网络、公众号、手机短信等新媒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牵头举办宣传活动,普及动物防疫知识。
县发改局:负责将动物防疫基础设施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积极争取动物防疫体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资金。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动物防疫经费和应急防疫物资储备资金,保障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预防、监测、应急处置及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运行经费。
县公安局:负责疫区交通管制、公路载畜(禽)及其产品车辆引导检查工作,协助做好突发疫情应急处置、疫区封锁和动物扑杀等工作,严肃查处恶意传播动物疫情的违法犯罪行为。
县交运局:负责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应急工作的运输保障,指导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标牌设置和运输环节检疫监督工作,必要时可在省际间收费站、超限检测站设置卡口,防止通过运输环节传播动物疫情。
县卫健局:负责指导乡(镇)政府和有关单位开展人畜共患疫情防治工作,开展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疫情监测以及病人的救治工作;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的技术指导,做好职业人群的公共卫生知识宣传。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各类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上市动物产品及防疫物资的市场监管,防止病死、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流入市场、酒店、宾馆等场所;负责对动物交易市场的监管,防止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动物进入市场交易,督促落实休市消毒等制度,打击制假售假等行为;加强餐厨剩余物从产生到储存环节的监管,并与住建部门做好衔接,使餐厨剩余物全链条闭环监管,防止餐厨剩余物流入养殖环节。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县陆生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监测和基础调查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时,协调指导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快速隔离及病样采集,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控制措施。
县商务局:负责做好县内外、其他市(州)、省份可能对我县畜禽产品设限应对工作,保证全县畜禽及其产品正常供应。
县城管执法局:负责做好城区流浪犬的收容管理,配合公安部门做好流浪犬的扑杀工作。与市场监督管理、环保部门做好衔接,负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统一收集、运输、储存和无害化处理,防止餐厨废弃物流入养殖环节。
县人武部:负责做好现役动物及饲养自用动物的防疫工作,同时加强军地之间协调配合与相互支持。
县邮政分公司:负责做好快递渠道动物及其产品的监督、检查和管理,防止染疫动物及其产品通过邮政渠道流出。
2.5 县动物防疫专家委员会
县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建县级动物防疫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成员由动物疫病防制、流行病学、风险评估、法律等方面具有高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县动物防疫专家委员会负责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提出技术建议,参与制订应急处置方案,进行技术指导、培训和参与应急工作评估。
3 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警分级
对应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及可能发展趋势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预警划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示。
3.2 监测与预警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建立庄浪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预警网络体系。县农业农村局或畜牧兽医中心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测信息,按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进行风险评估,作出相应级别的预警。
当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威胁消除时,按照发布权限自行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
3.3 信息报告
3.3.1 报告原则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或畜牧兽医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市场监管部门和兽医诊断实验室,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储藏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各类动物诊疗机构,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责任报告单位,以上部门、单位相关人员和村级动物防疫员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责任报告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2 报告程序
按照《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各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必须立即向当地县级农业农村或县畜牧兽医中心、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县动物卫生服务中心报告。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开展流调、采样和临床诊断等工作,必要时可提请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派人协助诊断,并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初步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该在2小时内逐级上报至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报告所在县农业农村或畜牧兽医部门,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或畜牧兽医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县政府和市畜牧兽医局报告。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在报告的同时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进行诊断,必要时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特别重大、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庄浪县人民政府在规定时限内向平凉市人民政府报告。
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成员单位发现疑似动物疫情时,应当立即向县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相关情况。
3.3.3 报告的内容与要求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内容,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确诊后,县人民政府和县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要及时向上级续报有关情况。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在发生疑似疫情时,县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进行先期处置,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在疑似疫情报告的同时,对发病场(户)实施隔离、监控,禁止动物及其产品、饲料及相关物品移动,进行严格消毒等临时处置措施,限制人员流动。对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动物及其产品、被污染或可疑污染的物品(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立即开展追踪调查,并按照规定进行彻底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必要时可以及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4.2 响应级别
对应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应急响应由低到高依次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和Ⅰ级(特别重大)四个级别。
4.2.1 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Ⅳ级)动物疫情时,根据县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研判认定,加强对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置督导,并向县内有关乡(镇)发出通报。
4.2.2 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Ⅲ级)动物疫情时,县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机制;加强对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置督导;及时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赴疫区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4.2.3 Ⅱ级响应
达到重大(Ⅱ级)动物疫情标准时,县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Ⅱ级响应建议,报县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机制;县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及时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赴疫情发生地指导疫情处置;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畜牧兽医局报告有关情况。
4.2.4 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Ⅰ级)动物疫情时,县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向县政府提出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建议,报县政府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机制;县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召开会议,研究应对工作;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相应应急处置工作;及时组建现场指挥部,研究制定疫情处置方案,指挥疫情发生地落实应急处置措施;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畜牧兽医局报告有关情况。
4.2.5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地区的应急响应
根据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储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经营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5)按规定做好交通运输的检查监督工作。
4.3 响应措施
4.3.1 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时,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行政区划、饲养环境、野生动物分布情况,以及疫情溯源、调查和风险分析结果。必要时考虑特殊供给保障需要,综合评估后划定。
疫点:发病动物所在的地点。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屠宰场、隔离场,以发病动物所在的养殖场(户)、屠宰场、隔离场为疫点;散养动物以发病动物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放养动物以发病动物活动场地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发现疫情的,以运载发病动物的车辆、船只、飞机等运载工具为疫点;在牲畜交易场所发生疫情的,以发病动物所在场所为疫点。
疫区:是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的区域,根据不同病种防治技术规范或应急实施方案具体划定。
受威胁区:是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的区域,根据不同病种防治技术规范或应急实施方案具体划定。
4.3.2 封锁
启动应急响应后,根据疫情级别启动应急预案,由相应机构发布封锁令,按管辖权限对疫区实施封锁,同时封锁被动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依法发布封锁令。
4.3.3 应急处置
应急处置紧急征调人员、物资、交通工具等设备、设施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疫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及时组织扑杀疫点内所有易感动物,并对所有病死动物、被扑杀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排泄物、餐厨废弃物、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饲养圈舍、场地环境等进行彻底清洗消毒。出入人员、运载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要按规定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疫点为屠宰加工场所或动物交易场所的,应当停止经营活动。
(2)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疫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按照程序和要求,组织设立警示标志,设置临时检查消毒站,对出入的相关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动物交易场所。对养殖场(户)、动物交易场所等进行彻底消毒,并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
对疫点、疫区内扑杀的动物,原则上应当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确需运出疫区进行无害化处理的,须在当地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监督下,使用密封装载工具(车辆)运出,严防遗撒渗漏。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对装载工具(车辆)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3)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禁止易感动物调出调入,关闭动物交易场所。疫情发生地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应及时组织对养殖场(户)全面开展临床监视。必要时采集样品送检,掌握疫情动态,强化防控措施。受威胁区内的屠宰加工场所,应当暂停屠宰活动,并彻底清洗消毒,经当地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对其环境样品和动物产品检测,由疫情发生地县(市、区)的上一级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动物疫病风险评估通过后,方可恢复生产。
(4)运输途中发现疫情应采取的措施。疫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及时组织扑杀疫点内所有易感动物,对所有病死动物、被扑杀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运载工具进行彻底清洗消毒且不得劝返。当地可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是否需划定疫区和受威胁区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4.3.4 疫情排查监测
按要求及时组织开展全面排查,对疫情发生前至少1个月以来疫点动物调入调出、动物病死情况、饲喂方式等进行核查并做好记录。对重点区域、关键环节和异常死亡的动物加大监测力度,及时发现疫情隐患。加大对动物交易场所、屠宰场、无害化处理场的巡查力度,有针对性地开展监测。加大入境口岸、交通枢纽周边地区的监测力度。高度关注动物异常发病和死亡情况,排查中发现异常情况,必须按规定立即采样送检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4.3.5 疫情通报
加强联防联控,县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向县(市、区)有关部门或其他地区通报疫情情况,特别是人畜共患传染病暴发流行后,及时通报卫生健康、自然资源等部门,启动人群监测、排查、防护等措施,阻断向人群传播蔓延。
4.3.6 疫情溯源
对疫情发生前至少21天内,引入疫点的所有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输工具和人员往来情况等进行溯源性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相关场所、运载工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疫情来源。疫情追踪追溯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根据检测结果和风险分析情况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4.3.7 免疫接种
由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监督指导养殖场(户),分别对受威胁区—疫区—疫点的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定期对免疫畜禽进行免疫抗体水平监测,根据群体抗体水平及时加强免疫。
4.3.8 其他措施
(1)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2)加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分析及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周边区域通报疫情及防控工作情况。
(3)加强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检验检疫工作,加强市场监管,依法打击制假售假和哄抬物价等行为。
(4)根据需要加大资金投入和防疫药品、设备、物资供给,保证应急处置及时有效开展;正确引导舆论,及时、客观、准确地发布疫情及防控工作信息,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5)对强制扑杀的动物,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扑杀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
4.4 安全防护
针对不同的疫病特别是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置人员应当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确保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
4.5 响应结束
终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疫点、疫区内所有易感动物、动物产品及其他相关设备设施、物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且无新的病例出现;疫情发生地县级农业农村或畜牧兽医部门评估后,报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控制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和效果评价,确认符合应急响应终止条件的,由响应启动部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 善后处理
5.1 灾害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应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对突发动物疫情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及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改进的建议和应对措施。评估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时报市畜牧兽医局。
5.2 奖惩
各级人民政府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单位和个人,依据《甘肃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责任追究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5.3 灾害补偿
各级人民政府按程序对各种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和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4 抚恤补助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在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5 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疫情处置期间设定的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由原设定部门撤销。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根据各种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规定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5.6 社会救助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应急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各类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县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6.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2.1 应急队伍保障
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预备队伍由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卫生健康、公安、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应急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人员组成,人员队伍要保持相对稳定。
6.2.2 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应急防疫人员及物资的运送。
6.2.3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开展人畜共患病易感人群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和医疗救治工作。各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并积极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开展工作。
6.2.4 治安保障
县公安部门要协助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并做好疫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管制。
6.2.5 物资保障
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应按计划建立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6.2.6 经费保障
县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足够资金保障。应急防疫物资储备、疫情监测、病畜扑杀补贴、突发疫情处置经费应纳入各级政府本级年度预算。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6.3 技术保障
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专家委员会,组织开展疫情形势分析、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研究。加强兽医实验室能力建设,开展人员培训,做好动物疫病诊断技术储备工作。
6.4 宣传、培训和演练
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通过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组织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有计划地开展应急演练,提高预备队的应急能力。指导县内(市、区)每年至少进行1次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演练,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 附 则
7.1 预案管理
县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对预案定期进行评估,符合下列修订情形之一者,应当及时修订本预案: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级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县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及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发展规律出现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7.2 单项预案制定
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根据本预案,分别制定各种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单项实施方案。县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乡(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7.3 名词术语
重大动物疫情: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捕获的其他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高发病率或高死亡率,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的动物疫情。
暴发:指动物疫情在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且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场所。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综合考虑当地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和交通等因素,将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4 涉及成员单位变更
因机构改革或人事调整,相关成员单位名称变更或人员变化后,根据各自职责自行承担相应责任,不另行文。
7.5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庄浪县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庄浪县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名单
附件:
庄浪县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名单
总 指 挥:朱小勇 庄浪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总指挥:孔玉平 庄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薛拴成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王晓伟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 员:李顺民 县委宣传部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部长
吴小刚 县发改局副局长
刘志南 县财政局副局长
董红强 县公安局副局长
刘沛宇 县交运局副局长
万明清 县卫健局副局长
马 兴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郭霄琨 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李小玲 县商务局副局长
朱有良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张润祥 县城管执法局副局长
郗元龙 县人武部副部长
董建国 县畜牧兽医中心主任
陈婷婷 县邮政分公司副经理
县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由县农业农村局分管副局长任县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县畜牧兽医中心主任兼任县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县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组成人员实行席位制,以上人员如有人事变动,由职务继任者递补,不另行文。
庄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