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GSLG07-C03001-2019-034
  • 主题分类:其他
  • 发文机关:民政局
  • 成文日期:2019-11-28
  • 发文字号:庄政办发〔2019〕171号
  • 发布日期:2019-11-28
  • 有  效  性:
  • 标       题:庄浪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 内容概述:

庄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庄浪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 时间:2019-11-28 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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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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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浪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经县政府十七届六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通过,现于公示,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及时有效地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14〕121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凉市临时救助管理办法的通知》(平政发〔2019〕48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临时救助是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临时救助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应救尽救。落实政府责任,加强部门协作,确保有困难的群众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

(二)坚持适度救助。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切实发挥救急难的作用。

(三)坚持公开公正。畅通群众参与渠道,加大政策信息公开,做到审核审批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

(四)坚持资源统筹。统筹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和家庭自救有机结合,提高救助能力,增强救助实效。

(五)坚持制度衔接。加强临时救助制度和其他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六)坚持及时高效。认真落实主动发现、受理办理、转介服务等措施,尽量缩短审批时限,实现及时快捷高效救助。 

第四条  临时救助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县乡两级政府是临时救助工作的责任主体。县政府履行临时救助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履行临时救助受理、审核等职责;县级民政部门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县财政局、卫计局、教育局、住建局、人社局、医保局等部门要各司其职,主动配合,密切协作。

第二章  对象范围和类别

第五条  临时救助对象包括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

家庭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性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家庭成员突发重病,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县人民政府规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个人;因突发重病,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不及时接受治疗可能身体残疾或有生命危险的个人;遭遇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可能出现伤害自己或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个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个人。

上述个人对象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民政局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第六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支出型救助对象和急难型救助对象。

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子女接受学前、高中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教育(不含自费择校生)、慢性病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第八条  支出型救助对象生活必需支出的范围、救助对象财产状况认定标准,急难型救助对象遭遇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的类型、范围和程度等,由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章  申请受理和审核审批程序

第九条  根据救助对象、救助事由以及紧急程度,临时救助可采取以下受理方式:

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受理;对于上述情形以外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应当协助其向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即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申请救助。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可先行受理,后补充完善相关证明材料。

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发现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主动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县公安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等部门如发现身处困难处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难处境。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或县民政局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第十条  根据急难程度,审批临时救助可采取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两种方式:

支出型救助审批程序。支出型救助审核审批适用于一般程序。原则上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自收到困难家庭或个人书面申请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采取入户调查、走访邻里等方式逐一调查核实,视其情况组织开展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后,报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收到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复查,作出审批决定并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或县民政局应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急难型救助审批程序。急难型救助审核审批适用于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民政局应“先行救助、后置审批”,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第四章  救助标准及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临时救助标准由县政府根据全县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居民基本消费水平、救助内容、救助种类、困难对象劳动能力、遭受困难程度以及城乡低保标准等因素制定。按照应救尽救和适度救助原则,实施分类救助,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可进行适时调整。

经认定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家庭或个人,享受下列救助:

1.因临时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有暂时困难的低保家庭,或因病、因学、因残造成暂时困难的家庭,根据家庭人员结构,每户给予1000-2000元救助;因灾、因病造成困难的特困供养人员,经其他救助后生活仍难以保障的,可视情形按审批权限和程序给予兜底救助。

2.因教育支出较大,影响基本生活的城乡低保对象、单亲家庭、残疾人家庭、计生“两户”、重点优抚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户、劳动能力差的困难家庭,以及因教育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的支出型家庭。根据家庭劳动力状况,子女或本人在高中阶段就读的,每户给予1000-2000元救助;子女或本人被全日制院校正式录取且在读的,每户给予3000-5000元救助;困难家庭成员中有2名以上被全日制院校正式录取且在读的,每户给予5000-10000元救助。

3.因患病支出较大,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根据家庭人员结构和支出情况,视情形给予及时救助。①家庭成员多次患病或多人患病、患慢性病、患伤害性精神分裂症以及患精神分裂症初期等严重影响基本生活的家庭,年门诊实际负担费用在1万元以上,每户给予3000-5000元救助;②因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需立即进行住院治疗而无力承担费用的困难家庭,根据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家庭人员结构,每户可给予3000-5000元救助;③因家庭成员患病,住院治疗自付费用在1万元以下导致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每户给予3000-5000元救助;④因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住院治疗费用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造成基本生活陷入极度困难的家庭,可视情形及时给予救助,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5万元的临时救助金,其中:

住院费用在10-15万元的,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后,自付费用1-5万元的,给予5000-15000救助;

住院费用在15-20万元的,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后自付费用在5-10万元的,给予15000-20000救助;

住院费用在20-30万元的,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后自付费用10-15万元的,给予20000-25000元救助;

4.因重大交通事故、火灾、意外事故等突发事件,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以下,造成家庭生活暂时困难的,每户给予2000-5000元救助;直接经济损失5-10万元或造成家庭主要劳动力伤残、亡故急需救助的,每户给予5000-15000元救助;直接经济损失10-15万元以上或造成家庭主要劳动力伤残、亡故急需救助的,每户给予15000-25000元救助。

第十二条  审批权限。救助金额1000元以下的(含1000元),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审批;救助金额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含5000元),经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审核后,由县民政局审批;救助金额5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的(含25000元)由乡镇调查后以正式文件报告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25000元以上的救助由民政局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批。

第十三条  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因重大灾害、疾病或重大事故造成特别困难的家庭,经民政部门认定后一年内可以给予二次救助,个别情况按省政府确定的最高标准给予救助。对于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县民政局、救助管理机构可以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

第五章  救助方式

第十四条  根据救助对象实际情况,可综合运用临时救助金救助、实物救助和提供转介服务救助等救助方式。

第十五条  临时救助金救助。临时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对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可直接发放现金,但应做到资金发放手续、工作台账齐全规范,并向社会公示发放情况。

第十六条  实物救助。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参照临时救助标准,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发放过程中应严格发放程序、建立工作台账,并向社会公示发放情况。

第十七条  转介服务救助。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帮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

第十八条  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可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方式,提高救助精准度;可通过直接发放现金或实物的方式,提高救助时效性。

第六章  健全工作机制

第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在政务大厅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及时受理、转(交)办、转介困难群众社会救助申请事项,跟踪办理结果,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求助对象。

第二十条  建立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临时救助备用金按照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行政区域内户籍人口每人1元的标准,每年年初由县民政局提出申请,县财政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乡(镇)人民政府惠农专户(城市社区管委会)预拨。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于每年6月30日前、12月15日前向县民政局核销。临时救助资金不足时,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要及时提出申请,县民政局、财政局根据救助需求予以续拨。

第二十一条  临时救助资金来源:

(一)省财政列支的临时救助资金和县财政按全县人口年人均1元的标准所列的配套资金;

(二)各级财政临时投入;

(三)社会捐助资金。

第二十二条 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结转资金控制在3%之内,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纪委、审计局、财政局、民政局等部门要完善临时救助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管,坚决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

第二十四条  对因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落实不到位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部门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因审核审批把关不严,造成救助对象不准确、救助超标准、审批越权限的,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要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于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退回,并视其情节处非法获取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并计入其社会信用体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5月11日县政府下发的《庄浪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同时废止,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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