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GSLG22-J01001-2021-010
- 主题分类:其他
- 发文机关: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2021-09-10
- 发文字号:庄政办发〔2021〕110号
- 发布日期:2021-09-10
- 有 效 性:
- 标 题:庄浪县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内容概述:
庄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庄浪县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矿山(含非煤矿山尾矿库,下同)安全生产事故(以下简称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提升矿山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等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及应急救援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轻危害。坚持先避险后抢险、先救人再救物、先救援再恢复,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降低事故所造成的损失。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各乡镇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矿山事故的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工作,完善应急预案,健全应急机制。矿山企业履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主体责任。
(2)科学救援,快速处置。事故发生后迅速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充分发挥应急专家和救援队伍作用,科学制定救援处置方案,采用先进装备和技术,组织各方力量全力开展救援。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县应急管理局设立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由县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副县长任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和县自然资源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交运局、县卫健局、县应急管理局、平凉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庄浪分局、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电力公司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发生本预案中的I级和II级事故,由县政府县长担任总指挥,主管副县长为第一副总指挥。
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县指挥部
指导、协调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研究解决矿山事故防范及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客观、准确发布矿山事故重要信息。
2.2.2 县指挥部办公室
贯彻落实县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拟制、完善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制度,研究、协调解决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协调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组等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及时收集、研判、报告矿山事故信息。
2.2.3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
县委宣传部:指导、协调矿山事故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县公安局:指导、组织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交通管制工作;协调涉及民爆危险品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事故现场警戒、维稳和涉案人员监控等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为矿山事故受害人员提供必要的社会救助。
县财政局:负责按规定应由县级财政承担的应急资金的保障工作。
县人社局:指导、协调矿山事故中有关人员的工伤医疗保险鉴定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指导、协调自然资源应急力量参与救援工作,负责提供自然资源监管信息。
县住建局:指导、协调因矿山事故造成房屋建筑受损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交运局:负责与应急救援相关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县卫健局:负责指导事发地医疗机构做好事故中受伤人员的紧急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协调提供医疗技术和救护力量支援。
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协调矿山事故处置工作,协调专业救援队伍参与救援。
平凉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庄浪分局:指导、协调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期间的气象服务保障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开展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县电力公司: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相关地区的电力应急保障工作。
2.3 专家组
县指挥部办公室联络组织相关专家,组成矿山事故应急专家组,为矿山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
3.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监测预警
矿山企业根据地质条件、可能发生事故灾害的类型和危害程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加强对事故隐患的排查、监测监控,建立和实时更新危险源数据库,并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掌握辖区内矿山分布、可能发生的事故灾害等基本状况,建立矿山基本情况和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对收集到的可能导致矿山事故的信息进行分析、研究,制定应对方案,报告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事故发生。
3.2 信息报告
3.2.1 报告程序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矿山企业是矿山事故信息报告的责任单位。矿山事故发生后,矿山企业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本企业负责人;事发矿山企业要在事发后1小时内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应急管理管局;县应急管理局和乡镇人民政府接报事故信息后要立即报告县委、县政府及市应急管理局。
3.2.2 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应及时、准确、要素完整,因事故复杂情况不详的,可先报告简要情况,随后边核实边续报。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发单位概况,事发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简要经过,事故原因初步分析判断;事故已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事故救援情况和已采取的措施,事故发展趋势预测等。
4.应急响应
4.1 事故分级
根据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等,矿山事故分为一般(IV级)、较大(III级)、重大(II级)和特别重大(I级)四级。
(1)一般事故(IV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较大事故(III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重大事故(II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特别重大事故(I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上述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 分级响应
发生一般矿山事故,由县政府启动IV级应急响应并负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较大矿山事故,或发生跨县级辖区矿山事故,或超出县级政府处置能力的,由市政府启动III级应急响应,县指挥部在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指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重大矿山事故,或超过市政府处置能力的,由省政府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市、县指挥部在省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指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特别重大矿山事故,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矿山事故,或超出省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由国务院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省、市、县指挥部在国务院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指导下,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4.3 应急处置
矿山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在报告信息的同时,要立即组织企业相关负责人、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等组成现场抢救组,开展紧急疏散、紧急区域划定、人员搜救等先期处置工作。县政府相关负责人要立即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中心,组织指挥公安、应急、消防救援、医疗、矿山救援队等力量进行应急处置,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按照避灾线路,迅速组织撤出灾区和受威胁区域的人员,查明事故类型和发生地点、范围,同时查明被困人员数量和位置,组织营救。
(2)根据矿山事故具体类型,制定和实施有效的应急处置方案,迅速控制事态的进一步发展。
(3)尽快抢修被破坏的巷道、供电系统、通风系统、排水系统和道路,使原有生产系统尽可能恢复功能,进一步创造抢救与处理事故的有利条件。
(4)采取保护措施,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5)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的必要措施。
(6)迅速调集应急救援队伍、物资及生活必需品,尽可能向被困人员提供生存必需品保障。
(7)保护事故现场,对所有物证(包括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等)贴上标签,注明时间、地点、管理者,尽可能进行现场摄影及绘图等。
4.4 信息发布
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根据矿山事故应急响应原则,及时、准确、客观发布矿山事故及救援工作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4.5 应急结束
现场险情得以控制,事故伤亡情况已核实清楚,被困人员被解救,受伤人员已全部安排救治,死亡人员得到妥善处置,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消除后,经现场指挥中心确认,按照事故应急响应启动原则,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关决定并宣布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政府相关部门和事发单位积极做好事故伤亡人员亲属的安抚、赔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善后工作,减少事故影响,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5.2 调查评估
应急结束后,县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单位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防范措施。发生事故的矿山企业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安全工作投入满足安全生产需要,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再次发生。
6.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包括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消防救援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紧急医疗救援等。县政府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矿山企业要建立完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救援物资和装备。
6.2 交通运输保障
矿山事故发生后,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确保事故发生地区交通通行条件良好。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确保救援人员、物资、器材运输和伤员转移的畅通。
6.3 医疗卫生保障
要加强急救医疗体系建设,完善矿山事故紧急医疗救治机制,及时开展紧急救治和后续治疗。县卫健局要协调建立矿山事故应急医疗专业技术队伍,为紧急医疗救治提供技术支持。
6.4 治安保障
矿山事故发生后,公安部门要加强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护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做好治安工作。
7.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矿山企业要对安全生产及避险、自救互救知识进行宣传,定期组织矿山企业职工、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提升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能力;要适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升应急救援队伍实战能力。
8.责任追究
对在矿山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附则
9.1编制部门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制订,报县政府批准。根据需要及时评估和修订。
9.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9.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