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GSLG00-C01001-2022-013
- 主题分类:其他
- 发文机关:庄浪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2-04-28
- 发文字号:庄政办发〔2022〕20号
- 发布日期:2022-04-28
- 有 效 性:
- 标 题: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食品安全举报 奖励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
- 内容概述:
庄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食品安全举报 奖励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县食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切实贯彻落实《甘肃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鼓励社会公众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推动食品安全共治,营造让人人关心食品安全、人人维护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不断增强公众对食品安全的信心,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甘政办发〔2021〕79号)和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甘肃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平政办发〔2021〕72号),现就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出台《办法》的重要意义
食品安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食品安全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为做好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对食品安全问题,要在加强监管、严厉打击的同时,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努力营造人人关心食品安全、人人维护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不断增强公众对食品安全的信心。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奖励办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的重要举措,是带动全社会积极参与食品安全治理、推动形成食品安全共治共享格局的有效有段,对于及时发现各类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和违法犯罪行为、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扎实抓好《办法》的贯彻落实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县食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四个最严”要求,进一步深化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把《奖励办法》的贯彻落实作为当前和今后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主要任务,常抓不懈、持之以恒,及时发现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依法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全面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良好氛围,努力实现我县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和治理水平新提升。要切实加强对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畅通举报渠道、落实责任,努力实现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一是主动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公开举报受理范围、受理程序和依法调查处理的期限。二是明确举报受理机构,完善举报受理流程,细化举报受理责任,接到举报后要及时记录在案,形成专门案宗。三是对举报内容涉及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要及时组织核实查处,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要及时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坚决防止出现受而不理、有案不移以及敷衍推诿等现象。四是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主动向举报人反馈处理情况,按规定报送部门初审意见。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身份资料。凡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一律予以严惩。五是将《奖励办法》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对各乡镇(城市社区)及县食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三、严格规范举报奖励流程
对《奖励办法》中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者,作出处理决定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奖励办法》规定的奖励时限内通过书面、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举报人是否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根据奖励标准,按照《甘肃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文书示范文本的函》(甘食安委办函〔2021〕6号)奖励文书示范文本(详见附件),规范举报奖励工作文书使用,层层严格把关,按时上报申报相关材料。
四、专项保障奖励落实
严格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甘政办发〔2021〕79号)和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甘肃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平政办发〔2021〕72号)有关规定,设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县财政局要按照不低于5万元的标准设立“庄浪县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财政专项经费,按年度核拨。年度奖励资金结余部分自动转至下年度继续使用,不足时由财政部门按实际使用情况予以足额追加。
五、不断加强宣传引导
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优势,采取多种形式,多角度、全方位宣传《奖励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努力营造人人关心食品安全、人人维护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使举报奖励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一是大力开展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宣传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进校园、进小区、进超市、进集市“七进”活动。二是在各类市场、生产企业、超市、大中型餐饮服务单位和学校食堂以及住宅小区等群众较多的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奖励办法》、悬挂宣传横幅,发放宣传资料、设立咨询台、开展有奖竞答等活动。三是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以及微信公众号、微博等集中报道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相关信息。
附件:1.甘肃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2.甘肃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告知书
3.甘肃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申请登记表
4.甘肃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审核表
5.甘肃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通知书
6.不予奖励通知书
7.授权委托书
8.甘肃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发放登记表
庄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7日
附件1:
甘肃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社会公众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推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受理社会公众(以下统称举报人)举报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且结案后,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的行为。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有关部门是指各级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草、粮食储备、公安、海关等部门。
第三条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实行属地管理,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为举报奖励实施部门,具体承担举报奖励认定、奖励复核和奖励发放等工作。
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安全举报案件的处理工作,设立或者明确食品安全举报受理工作机构、公布举报方式、明确举报受理范围。
第四条 举报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并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公布的接收投诉举报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等方式,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六条 举报人可以实名或者匿名举报。
实名举报要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和有效联系方式,匿名举报有举报奖励诉求的,应当承诺不存在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并与处理部门专人约定举报密码、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的告知方式。
第七条 举报下列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结案后,应当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一)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或者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五)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添加非食用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加工食品及食品添加剂,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
(六)生产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生产厂名、厂址或者篡改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伪造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七)生产、加工、销售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食品的;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
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
(九)未经检验检疫非法进出口食品的,销售应当检验检疫却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境外进口食品的;
(十)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奖励条件
第八条 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线索,并提供了关键证据;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部门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查处结案并被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当遵照以下规定∶
(一)同一案件由两人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二)两人及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进行举报奖励分配;
(三)举报人举报同一事项,不重复奖励;
(四)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完全不一致的,不予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五)上级部门受理的跨地区的举报,最终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地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分别调查处理的,按照属地原则分别就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查实部分进行奖励。
第十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本办法的奖励范围∶
(一)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者具有法定监督或报告义务人员的举报;
(二)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授意他人的举报,或者其配偶、直系亲属的举报;
(三)假冒伪劣食品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四)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举报;
(五)有证据证明举报人举报行为系受其他市场主体授意或者已经获得其他市场主体报酬、奖励的;
(六)采取利诱、欺骗、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方式,使有关生产经营者与其达成书面或者口头协议,致使生产经营者违法并对其进行举报的;
(七)举报人以违法手段取得生产经营者违法相关证据并对其进行举报的;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一)一级举报奖励。该等级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举报事项经查证属于特别重大违法行为。
(二)二级举报奖励。该等级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三)三级举报奖励。该等级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基本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第十二条 对于有罚没款的案件,按照下列标准计算奖励金额,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罚没款金额的5%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0元的,给予2000元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罚没款金额的3%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1000元的,给予1000元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罚没款金额的1%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500元的,给予500元奖励。
案件处罚不涉及罚没款金额的,一级举报奖励至三级举报奖励的奖励金额应当分别不低于2000元、1000元、500元。
经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认定,由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内部人员举报的,可依据前款相关规定按照奖励金额2倍计算。
第十三条 被举报方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级至三级举报分别按照罚金金额的5%、3%、1%给予奖励。未被判处罚金或者按此计算不足3万元的,给予3万元奖励。
每起刑事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被举报方构成犯罪判决免于刑事处罚的,奖励举报人3万元。
第十四条 被举报人同时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奖励标准的,可由举报人自主选择其中一条相关条款项奖励标准。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五条 作出处理决定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举报人是否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的应当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六条 举报人应当自告知其享有举报奖励权利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奖励意愿。
举报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举报奖励的,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证明、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奖励申请登记或申请登记材料不符合相关规定,且未在规定时限补充完善的,视为放弃奖励权利。
第十七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自启动举报奖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提出奖励初审意见,报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第十八条 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完备的初审材料30个工作日内对举报等级、奖励标准等予以认定,并将奖励决定告知举报人。
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发现作出处理决定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存在不齐全、不符合相关规定、无法认定奖励主体资格等情况的,退回补正。补正材料时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第十九条 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举报奖励审核后,制作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决定书或者不予奖励决定书,按照举报人提供的地址和联系方式送达举报人。
第二十条 举报人对奖励等级、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奖励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举报奖励的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
第二十一条 举报人应当在收到奖励决定书或复核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须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主动放弃。
第二十二条 匿名举报并申请奖励的,应当向告知其享有举报奖励权利的部门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的身份代码。匿名举报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领取举报奖励资金,受委托人应当提供授权委托证明、受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匿名举报人与告知其享有举报奖励权利的部门约定的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的身份代码。
第二十三条 奖励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并做好汇总统计工作。
第二十六条 被举报人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举报奖励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
(三)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奖励资金的;
(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五)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举报人伪造材料、隐瞒事实,取得举报奖励,经查实的,实施奖励的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有权收回奖金。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附件2
甘肃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告知书
甘( )食奖告字〔 〕第 号
:
你于 年 月 日举报 ,对我局查处该案有帮助。请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到
提出奖励意愿。我局将根据你的奖励意愿,进行奖励审核。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出奖励意愿的,视为放弃。
特此告知。
(告知单位落款)
年 月 日
附件3
甘肃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申请登记表
甘( )食奖登字〔 〕第 号
举报人姓名 | 个人开户银行及账号 | ||
身份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登记号或身份代码) | ||
联系地址及邮编 | 联系电话 | ||
自主选择奖励标准 | |||
受托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件名称 | 身份证件号码 | ||
联系地址及邮编 | |||
举报人(受托人)提出奖励申请(应包含举报时间、方式、内容):
本人承诺不存在《甘肃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且未就同一举报内容获得过其他部门的奖励。
举报人(受委托人)签名: 年 月 日 | |||
举报人(受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正反两面) |
备注:1.此表由举报人或受委托人填写,并签字捺手印后生效。
2.举报人应当提供身份证件原件供核对,并提供身份证件复印件和银行个人账号(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
3.此表原件由举报奖励受理核查部门建档留存,复印件加盖公章由举报奖励奖金发放审核部门建档留存。
附件4
甘肃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审核表
甘( )食奖审字〔 〕第 号
案件 调查 处理 部门 填写 | 办案部门 | |||
案 由 | ||||
案件主要事实 | ||||
线索接报日期 | 年 月 日 | |||
立案日期 | 年 月 日 | |||
结案日期 | 年 月 日 | |||
处罚决定书文号(判决书文号) | ||||
行政处罚日期 (刑事判决日期) | 罚没款金额(大写) (罚金金额)(大写) | |||
奖励依据 | ||||
拟奖励等级 | 奖励标准 | |||
拟奖励金额(大写) | ||||
案件承办人 意 见 |
经办人员签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公章) | |||
承办案件 部门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公章) |
食安 委办 填报 | 食安委办 审核意见 |
审核人签名:
年 月 日 |
复审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 ||
财务部门 审核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公章) | |
食安委办领导 审批意见 |
签 名:
年 月 日(公章) | |
特殊奖励 会签审核 |
备注:1.举报奖励受理查处部门需同时提交立案审批文书、调查终结审批文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复印件附后;
2.此表原件作为报销凭证由财务部门留存,复印件由举报奖励受理核查部门及举报奖励奖金发放审核部门建档留存。
附件5
甘肃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通知书
甘 ( )食奖通字〔 〕第 号
:
根据《甘肃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规定,经审核,认定你于 年 月 日向我局举报
,对查处 案件有功,现决定奖励你人民币 元。请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到 领取奖金。
如你对本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单位提出复核申请。特此通知。
(通知单位落款)
年 月 日
本通知书已于 年 月 日 时 分收到。
举报人签名:
备注:本通知书一式二联,第一联存入案卷,第二联交被通知人。
附件6
不予奖励通知书
甘( )食奖通字〔 〕第 号
:
根据《甘肃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规定,经审核,认定你于 年 月 日向我单位举报
的行为不应给予奖励。理由如下:
。如你对本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单位提出复核申请。
特此通知。
(通知单位落款)
年 月 日
本通知书已于 年 月 日 时 分收到。
举报人签名:
附件7
授权委托书
举报人身份代码:
举报密码:
举报违法活动时间、方式、内容:
现委托 (受委托人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码),作为我的委托代理人,代为申领举报奖励。本人承诺对受委托人的申领行为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附件:举报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匿名举报须填写举报人身份代码、举报密码。
附件8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发放登记表
甘( )食奖发字〔 〕第 号
举报人姓名 (奖金领取人)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件名称 | 身份证件号码 (登记号或身份代码) | ||
个人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
受托人姓名 | 联系方式 | ||
身份证件名称(登记号或身份代码) | 身份证件号码 | ||
联系地址及邮编 | |||
奖励领取地点 | |||
对举报奖励事实、 标准、金额确认 领取意见 | 年 月 日,本人对举报奖励认定事实、标准同意,收到(奖金发放部门名称)发放的举报奖励,共计人民币 元。
奖励领取人(委托领取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奖励发放单位 工作人员签名
|
经办人员: 年 月 日 | ||
审核人员: 年 月 日 | |||
举报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正反两面) |
备注:1.举报人应当提供身份证件原件供核对,并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正反两面)。
2.举报人委托他人领取奖金时,必须提交相关身份信息,并出具举报人委托授权书及与委 人有效身份证明,提供银行个人账号(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
3.奖金领取举报人或受托人确认签字并捺手印后生效。
4.此表原件作为报销凭证由财务部门留存,复印件由举报奖励受理核查部门及举报奖励奖金发放审核部门建档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