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GSLG08-C03001-2020-001
- 主题分类:其他
- 发文机关:司法局
- 成文日期:2020-03-27
- 发文字号:庄政办发〔2020〕14号
- 发布日期:2020-03-27
- 有 效 性:
- 标 题:庄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庄浪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诉讼案件办理规程的通知
- 内容概述:
庄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庄浪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诉讼案件办理规程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省、市驻庄各单位:
《庄浪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诉讼案件办理规程》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庄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1日
庄浪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诉讼案件办理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庄浪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行政复议诉讼案件办理规程,提高行政复议诉讼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效率,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精神及《平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应诉案件办理规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县政府作为被申请人和被告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县政府、县政府工作部门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正确实施。
第二章 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规程
第四条 承办上级政府行政复议案件:
(一)县政府或者县政府工作部门、委托组织以县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案件,县司法局在接到上级政府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和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应当及时呈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分管司法行政的副县长和涉议部门分管副县长阅批。
(二)如案件需要,涉议部门的县政府分管领导要召集相关政府工作部门、相关乡(镇)政府召开案件协调会议,共同制定行政复议工作方案,确定专人全程配合县司法局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三)县政府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涉议部门负责起草行政复议答复书,收集证据材料,在7个工作日内提交县司法局审查,审查后10日内呈县政府主要领导、涉议部门分管领导阅批,由分管司法行政的副县长审定签发。
第五条 承办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行政复议案件:
(一)县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案件,县司法局收到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后,应及时报送县政府主要领导、分管司法行政的副县长和涉议部门分管副县长阅批。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政府相关部门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和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
(二)县政府主要涉议工作部门应在收到通知书后的10日内将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提交县司法局行政复议承办机构。
(三)县政府主要涉议工作部门书面答复的内容应当包括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实施的程序,对行政复议申请的答复意见和本机关对行政复议案件的请求。
第六条 县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报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查签发,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经分管司法行政的副县长批准可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七条 行政复议案件审结后,县司法局要起草案件审理报告和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将行政复议决定书加盖县政府印章送达行政复议申请人。
第八条 县司法局认为上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或者程序不合法,提出书面意见,及时呈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司法行政副县长。
第三章 行政诉讼案件办理规程
第九条 县政府或者县政府工作部门、委托组织以县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县司法局在接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起诉状副本后,及时报送县政府主要领导和涉诉部门分管副县长阅批,并由主要涉诉部门的分管副县长召集相关政府工作部门、相关乡(镇)政府召开案件办理协调会议,共同制定行政应诉工作方案,由县政府确定出庭应诉人员和代理人员,由涉诉主要部门确定专人全程配合县司法局办理行政诉讼案件。
第十条 行政诉讼案件按以下分工负责办理:
(一)县政府直接作出的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县司法局牵头,涉诉部门具体承办,相关单位应予积极配合。
(二)县政府工作部门或委托组织以县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诉讼案件,由该工作部门或委托组织负责答辩状的起草,证据和依据材料的收集整理、出庭应诉。县司法局负责审查、登记和协调。必要时,县政府可派1—2名代理人协助出庭。
(三)县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或者县政府作为共同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县司法局牵头,涉诉部门具体承办,相关单位应予积极配合。
第十一条 县政府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诉讼的,应当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同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详细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十二条 主要涉诉工作部门参加行政诉讼的,需承担办理诉讼案件产生的所有费用。并聘请委托代理人(律师),及时办理委托代理手续。
委托代理人须熟悉案件事实和证据,并按照法律适用原则,起草答辩状、编写证据目录、审查完善固定证据以及承办行政诉讼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积极出庭应诉:
(一)县政府直接作出的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或县政府工作部门及委托组织以县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因案情需要或人民法院要求,县政府主要领导应当积极出庭应诉,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庭应诉的,可以委托案件分管领导出庭应诉。
(二)县政府工作部门或委托组织、乡(镇)政府以自己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因案情需要或人民法院要求,主要涉诉部门或委托组织、乡(镇)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出庭应诉,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庭应诉的,可以委托案件分管领导出庭应诉。
第十四条 主要涉诉工作部门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县司法局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不得拒绝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
第十五条 因案情复杂,证据材料的收集涉及多个部门的,各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主动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因案件需要上级机关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按照部门归口原则,由相关部门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申请获取并提供证据,由主要涉诉部门收集整理证据材料,严格按照法定或人民法院规定的时限提前送县司法局审查。
第十六条 主要涉诉部门将出庭所需材料收集整理完善后,报送县司法局审查,并由涉诉部门提交分管副县长审定签字,由司法局负责上报人民法院。
第十七条 县司法局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前,发现被诉行政行为确实存在违法或者不当情形,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报县政府决定。
县政府作出撤销或者变更原行政行为决定的,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告知上级人民政府或人民法院。
第十八条 县司法局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或者裁定,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或者程序不合法的情形,有上诉必要的,应当及时建议县政府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
县司法局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确有错误,可以及时建议县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申请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县政府办公室或相关部门、受委托组织,收到以县政府为被申请人的上级政府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和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以县政府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等材料后,收件人员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注明签收日期,并于当日送县政府办公室,并将相关复印件送交县司法局。
第二十条 因县政府工作部门、委托组织未按照本规程要求做好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或因县政府工作部门、委托组织的过错致使县政府行政复议决定被撤销、行政诉讼败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一条 县司法局应当按照职责权限,通过定期组织检查、抽查等方式,对县政府工作部门、组织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并及时反馈检查、考核结果。
第二十二条 县司法局应当及时将重要的、有较大影响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办理情况、通过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的行政执法方面的问题及建议,以参阅件形式报告县政府及有关领导。
第二十三条 办理以县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赔偿案件工作程序,适用本规程;
办理县政府参与的民事诉讼案件工作程序,参照本规程。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8年8月22日发布的《庄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庄浪县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等六项制度的通知》(庄政办发〔2018〕178号)中《庄浪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应诉案件办理规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