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GSLG00-C01001-2022-036
- 主题分类:其他
- 发文机关:庄浪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2-05-16
- 发文字号:庄政办发〔2022〕45号
- 发布日期:2022-05-16
- 有 效 性:
- 标 题:关于印发庄浪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事项 合法性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 内容概述:
庄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庄浪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事项 合法性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省、市驻庄各单位:
《庄浪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实施办法》已经十八届县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庄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9日
庄浪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
审查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县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根据《甘肃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平凉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实施办法》(平政办发〔2021〕96号)和《庄浪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庄政发〔2021〕75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必须经过合法性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县政府审议或者制发文件。
第三条 县司法局是县政府重大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审查部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以县政府名义制定的重大行政决策、签订的重大合同、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等。
本办法所称的承办单位,是指县政府重大决策事项的牵头组织、起草和实施单位。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县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辖区内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作出的决定。包括:
(一)制定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全县战略支撑产业中长期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重大专项规划、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年度财政收支预算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二)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重大决策、重要事项、重大项目、大额度资金安排等事项;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事关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重大合同是指县政府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以及民事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订立的,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利用等内容的重要合同。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由县政府作出的,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行政执法决定,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
第八条 下列事项不属于合法性审查范围:
(一)向上级机关报送的工作报告;
(二)贯彻落实上级工作安排出台的文件;
(三)提请县政府会议审议的有关日常工作开展情况及工作安排、实施方案、工作计划等事项;
(四)机构设立、撤销、合并及编制调整事项;
(五)目标管理责任书、重点工作任务分解、工作要点、考核结果、人事任免、表彰奖励、财务费用等行政机关内部管理事项;
(六)专业机构出具的评估、审计、鉴定意见;
(七)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事项;
(八)其他不涉及法律方面的政策类事项。
第九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由起草部门征求各方意见、内部合法性审核、集体研究审议后报送县政府,由县政府办对文件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经政府办相关负责人审批后转送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退回,或者要求起草部门在规定时限内补充材料或者说明情况后再转送进行合法性审核。
县政府常务会议题及县政府制发文件的合法性审查,依据本办法规定的审查范围执行。
第十条 承办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法律顾问或公职律师、法制机构人员参与决策草案的前期调研论证,对决策的法律风险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形成内部法制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报请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时,应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送审稿及起草说明;
(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三)有关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决策程序的履行情况、论证结论及意见建议采纳情况;
(四)承办单位的内部法制审核意见;
(五)审查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不含具体权利义务的合作框架协议及简易涉法事项的送审材料可适当简化。
第十二条 起草部门报请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时,应提交下列材料的纸质版和电子版。
(一)提请审核的报告和送审稿文本;
(二)起草说明、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
(三)制定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政策文件;
(四)起草部门合法性审核机构的审核意见;
(五)公平竞争审查意见、风险评估报告等其他需要起草部门提供的材料。
第十三条 送审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司法局可以将其退回承办单位,或要求承办单位限期修改或补充材料后再申报:
(一)不属于合法性审查范围的;
(二)提请审查事项的基本条件尚未成熟的;
(三)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的;
(四)有组织、公民对草案的主要内容有较大分歧意见,且理由充分的;
(五)送审材料不齐全或形式不符合要求的;
(六)有其他不符合规定情形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
(二)现行文件已有规定且仍然适用的;
(三)内容相近或者没有实质性内容的。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审查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对合法性审查工作的具体要求进行明确规定。
第十六条 县司法局收到审查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书面审查;
(二)听取承办单位工作情况介绍,向有关单位函调相关材料或实地了解相关情况;
(三)通过召开座谈会、协调会、发书面征求意见函等形式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四)组织县政府法律顾问、有关专家及律师进行咨询或论证。
第十七条 县司法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开展合法性审查工作。
承办单位负责合规性审查,确保决策事项符合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合法性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决策程序是否依法履行;
(三)决策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第十九条 重大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审查时间为五个工作日内;有特殊情况的按照相关要求办理。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除为了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实施等情形外,审核时间一般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十五个工作日,补正材料及修改期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核时限。
第二十条 县司法局在合法性审查结束后,按照以下类别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一)不属于县政府法定职权范围的,建议承办单位依法向有审批权限的机关报批;
(二)未履行法定程序或者履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建议补正或者重新履行相关程序;
(三)决策内容或风险防范化解处置措施等不符合规定的,建议进行修改;
(四)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可以明示法律风险,提交县政府会议讨论;
(五)对于决策事项合法合规、程序履行完备的,出具审查合法的意见书。
第二十一条 县司法局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是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查依据;
(二)审查内容;
(三)审查意见。
第二十二条 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决策草案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补充。
第二十三条 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意见只供内部使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外泄露。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在本单位职权范围内作出的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由其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或法律顾问负责。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