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GSLG02-C03001-2021-017
- 主题分类:其他
- 发文机关:发改局
- 成文日期:2021-04-25
- 发文字号:庄政办发〔2020〕35号
- 发布日期:2021-04-25
- 有 效 性:
- 标 题:关于印发庄浪县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 内容概述:
庄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庄浪县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省、市驻庄各单位:
《庄浪县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十七届七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庄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9日
庄浪县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应急能力,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规范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建设。根据《甘肃省省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甘民发〔2013〕170号),平凉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应急管理局转发《关于做好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工作的通知》(平粮字〔2019〕57号),以及中共庄浪县委办公室《关于调整庄浪县发展和改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庄办法〔2019〕10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应急物资储备是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管理,专项用于应急救助的各类物资。
第三条 应急物资储备实行定点储存、专项管理、统一调拨、无偿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 购置和储备管理
第四条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提出县级应急物资的储备需求,组织编制全县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确定年度购置计划。
年度购置计划应根据上年县级储备物资的使用情况、年度灾情发展趋势以及县级应急物资储备现有库存情况制定。
每年10月中旬制定下一年的年度购置计划。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每年10月10日前向县政府报告当年县级应急物资储备的储存情况,内容包括入库、出库、报废的物资种类、数量和时间等。
第五条 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年度购置计划审核后,按照实际需要列支采购经费,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通过政府采购,购置储备物资。
第六条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定期盘库,物资要分类存放,码放整齐,留有通道,做到实物、标签、账目相符,严禁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含有腐蚀性的物体。
第七条 应急物资储备超过储备年限或非人为因素致使破损严重不能继续使用,经质检部门检测无法使用的,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及时向县政府报告,批准后方可进行报废。对报废物资的可利用部分应充分利用。
县级应急储备物资报废处置的残值收入,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全部上缴县财政。
对经批准报废的物资,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制定物资更新计划,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规定安排补充购置费,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及时完成县级应急物资储备更新工作。
第八条 县级财政预算内安排储备管理费,对县级应急物资储备所发生的仓库占用费、仓库维护费、物资保险费、物资维护保养费、人工费、物资装卸费、误餐补助费和物资入库检验费等进行专项补助。
第三章 调拨管理
第九条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县应急管理局动用指令调拨储备物资。
(一)正常情况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县应急管理局下达的书面动用指令,起草调用出库通知,并电话通知应急物资储备中心做好准备。物资储备中心要迅速按照调用通知要求,及时与使用单位沟通联系,组织物资出库。
(二)特殊情况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县应急管理局紧急调用电话通知,及时电话通知应急物资储备中心做好准备。应急物资储备中心要迅速按照调用电话要求,与使用单位沟通联系,组织物资出库。物资调用后补办相关书面手续。
第十条 县级应急储备物资调拨运输费用由使用单位负担。
第四章 使用和回收
第十一条 县级应急物资储备专项用于紧急抢救、转移安置灾民和安排灾民生活。物资使用单位要对储备物资的使用对象进行技术指导,加强教育管理,严禁故意损坏、出售、出租和遗弃储备物资。
第十二条 物资使用单位应加强对县级储备物资使用监管,做到发放有序、账目清楚、手续完备,并将发放使用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物资使用单位要主动配合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对储备物资发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应急工作结束后,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要及时清理回收储备物资,对回收的储备物资进行维修、清洗、消毒,妥善保管。经质量检验部门确认无使用价值的储备物资,向县政府报告批准后方可进行报废处理,并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县级财政、监察等部门的监督下做报废处理,残值收入缴县财政,用于购置储备物资。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五条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加强对县级应急物资储备的监督检查,对发现违反第七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对违反禁止性规定造成物资损毁的,依法责令赔偿。
第十六条 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追回损失,并依照有关规定和权限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动用县级应急储备物资的;
(二)过失造成县级应急储备物资重大损毁和丢失的;
(三)不按规定管理、使用县级应急储备物资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贪污和挪用县级应急储备物资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应急物资储备管理,代储省市应急物资按照省市相关规定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相关链接:《 庄浪县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