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浪县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一条 为促进全县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强化党委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防范和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压降一般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共庄浪县委 庄浪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具体措施》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参照《甘肃省安全生产约谈办法》《平凉市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约谈(以下简称约谈),是指庄浪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安委会)主任、副主任约见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县安委会副主任约见乡(镇)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县级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就安全生产有关问题进行提醒、告诫,督促整改的谈话。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约谈分为事故约谈和工作约谈两种类型。事故约谈是指因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一次死亡1至2人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等情况之一进行的约谈。
工作约谈是指因工作落实不力,工作进度滞后,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突出,重大风险隐患防范整治不力等情况之一进行的约谈。
第四条 约谈工作由县安委会办公室承办。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约谈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一)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1个月内发生2起工矿商贸或3起道路运输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省、市安委会督办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完成调查的,或未落实责任追究、防范和整改措施的;
(四)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被全省、全市(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安委会;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安委会)书面通报批评的;
(五)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安委会副主任约谈乡(镇)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
(一)发生一次死亡2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2个月内发生2起工矿商贸或4起道路运输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省安委会或省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委会或市安委会办公室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四)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有关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被全县(县委、县政府,县安委会)书面通报批评的;
(五)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安委会副主任约谈县级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
(一)县直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领域或企业发生一次死亡2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有关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被全县(县委、县政府,县安委会)书面通报批评的;
(三)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八条 非煤矿山、金属冶炼、粉尘涉爆、液氨制冷、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危行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
(一)发生一次死亡1人或重伤2人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迟报生产安全亡人事故的;
(三)县级挂牌督办的事故隐患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四)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九条 省、市属国有企业(集团)驻庄公司、分公司(含建设工程的项目部),以及县属国有企业(包括其控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企业归口管理原则,由县安委会办公室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必要时,可以约谈其上一级企业的主要负责 人。
(一)发生一次死亡1人或重伤2人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迟报生产安全亡人事故的;
(三)县级挂牌督办的事故隐患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四)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十条 约谈程序的启动:
(一)县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进行的约谈,由县安委会办公室提出约谈方案,报县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
(二)县安委会副主任进行的约谈,由县安委会办公室提出约谈方案,报县安委会相关副主任审定后,抄送县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启动约谈程序;
(三)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启动约谈程序;因其他情形进行约谈的,结合工作实际,适时启动约谈程序。
第十一条 约谈方案批准后,由县安委会办公室发出书面通知,告知被约谈方约谈事由、时间、地点、程序、参加人员、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第十二条 被约谈方应于约谈开始前2个工作日向县安委会办公室提交书面材料,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原因分析、主要教训及采取的整改措施等。
第十三条 被约谈方除主要被约谈人外,还应当包括以下人员:
(一)主要被约谈人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的,相关乡(镇)政府分管负责人、下属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约谈;
(二)主要被约谈人为乡(镇)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的,相关下属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约谈;
(三)主要被约谈人为县级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部门分管负责人、相关业务股室主要负责人、发生事故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参加约谈。
第十四条 被约谈方应按时参加约谈,主要被约谈人不得委托他人参加约谈,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将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严肃问责。
第十五条 根据约谈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新闻媒体、公众代表等列席约谈。
第十六条 约谈实施程序:
(一)约谈方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通报被约谈方存在的问题;
(二)被约谈方就约谈事项进行陈述说明,提出下一步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约谈方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被约谈方进行答复;
(四)讨论分析,确定整改措施及时限。
第十七条 约谈时,县安委会办公室要安排专人记录,约谈后形成约谈纪要。
第十八条 整改措施落实与督促:
(一)被约谈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限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书面报县安委会办公室,县安委会办公室对照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
(二)落实整改措施不力,问题依然突出或连续发生事故的,由县安委会办公室报县安委会同意后给予通报,并抄送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涉及省、市驻庄企业、单位的抄送省级、市级公司、单位纪检监察部门)。
第十九条 约谈结果抄送县委组织部等相关部门,约谈事项的整改落实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管理和消防工作考核内容。
第二十条 县安委会办公室根据政务公开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约谈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各乡(镇)安委会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本辖区的约谈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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