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庄浪县2024年脱贫人口务工就业一次性交通补助的公告
根据省人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等四部门《关于做好脱贫人口就业帮扶工作的通知》(甘人社通〔2024〕155号)文件精神,为全面落实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外出务工交通补助政策举措,牢牢守住不发生规模性失业返贫的底线,帮助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脱贫人口实现就业,确保全县脱贫人口务工规模总体稳定,持续增加农民群众收入。现将申报2024年脱贫人口就业一次性交通补助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补助对象
当年跨省就业和省内就业的庄浪籍脱贫人口。已享受2024年东西部劳务协作就业稳岗交通补贴和东西部劳务协作务工补助人员不得重复享受;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开发的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解聘后外出务工的方可享受,外出务工时间与乡村公益岗位时间不得重叠;年初通过“点对点”免费包车有组织输转的务工人员,营业执照存续期间个体工商户、企业等法人不在本次补助范围。
二、补助标准
2024年,对跨省就业的庄浪籍脱贫人口,提交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3个月以上工资流水(工资花名册)等申报资料的,对在西北五省(除甘肃省外)就业的,按照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交通补助,其余省份按照每人400元给予一次性交通补助;对县外省内就业的庄浪籍脱贫人口,提交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3个月以上工资流水(工资花名册)等申报资料的,按照每2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往返交通补助,在庄浪县内务工人员不给予交通补助。
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脱贫劳动力外出务工交通补助政策的通知》文件,对能提供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协议或3个月以上工资流水(工资花名册)等申报资料的脱贫劳动力,按确定的补助标准进行补助;对暂时无法提供申报资料的脱贫人口,按县外省内就业100元、省外就业200元的标准实行定额预付,待外出务工脱贫人口补充提供申报资料后,按补助标准补足差额。
三、申报程序
1.个人申报。提供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务协议)或3个月以上工资流水(工资花名册)等其他务工证明资料,报送村级初审;暂时无法提供个人申报资料的务工人员,可以到村委会申请登记。
2.村级初审公示。村级整理申报人员补助资料,逐人核实申报人员务工信息,进行初步审核,审核后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填报《庄浪县2024年脱贫劳人口就业一次性交通补助人员花名册》,报送乡镇审核。
3.乡镇审核公示。乡镇对村级上报的申报人员基本信息、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确定拟补助人员并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以正式文件上报县人社局。县人社局将拟补助发放人员名单在县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4.复核拨付。县人社局公示结束后,按程序上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将补助通过惠民系统拨付至脱贫户“一卡通”社保卡。
四、所需资料
(一)个人申报资料
符合条件的人员向所在乡镇村委会提交以下资料:
1.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协议或3个月以上工资流水(工资花名册)等;
2.惠民系统“一卡通”社保卡复印件。
(二)村级初审资料
村级对申报人员资料初审后,报所属乡镇审核:
1.拟补助人员花名册;
2.个人申报资料。
(三)乡镇报审资料
乡镇对申请人员资料审核后,向县人社局统一报送以下资料:
1.乡镇报审文件;
2.拟补助人员花名册;
3.个人申报资料。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政策宣传。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乡镇村组微信工作群、驻村帮扶工作队、驻村帮扶干部上门入户宣传等形式,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政策信息全覆盖传播渠道,延长政策实施期限,确保补助政策家喻户晓,切实稳定脱贫人口就业,增加务工收入。
(二)加强责任落实。各乡镇要充分认识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重要意义,切实担负起落实交通补助工作的主体责任,严格申报时限,积极推进脱贫劳动力外出务工交通补助落到实处。
(三)加强督促指导。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既要做好政策、业务指导,还要做好人员复核、资金保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对工作开展不力、进度缓慢的乡镇,要及时督促落实。
(四)加强监督管理。各乡镇要建立详实的资料台账,坚持公开透明,严肃工作纪律,自觉接受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要严格遵守相关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确保资金安全和使用规范,坚决杜绝各种弄虚作假和套取资金行为,对各类违规违纪问题要从重从严查处。
庄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