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效办成开办餐饮店“一件事”工作方案
高效办成开办餐饮店“一件事”工作方案
高效办成开办餐饮店“一件事”工作方案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按照市局《高效办成开办餐饮店“一件事”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从企业和群众的视角出发,以高效办成办好开办餐饮店“一件事”为目标,依托甘肃省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统筹线上线下融合服务发展,通过一站办理、一表申请、部门协同、数据共享、集成服务等方式,努力实现办事方式最优化、办事材料最简化、办事成本最小化,最大限度利企便民,激发经济社会发展内生动力和活力,提升市场经营主体和人民群众办事满意度、获得感。
二、办理事项
(一)经营主体设立登记或信息核验;
(二)食品经营许可;小经营点登记证;
(三)户外招牌设施规范管理;
(四)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三、工作任务
(一)整合表单,一表申请。根据省局整合压减后的申请材料清单(附件1)及申请表(附件2),严格执行多表合一、一表申请、材料一次提交。
(二)统筹办理,明确时限。按照高效集成的要求,根据开办餐饮店“一件事”办事指南(附件3),科学设计“一件事”流程,除明确规定有前后置关系的事项外,原则上所有事项按照并联办理的要求,达到统一受理后立即分发、各事项同时办理、结果汇总送达的目标。合理调整具体事项的前后置关系和办理时限,明确咨询辅导、收件窗口、材料流转、审核勘验、证照送达等具体内容,建立多维度精准时效机制,形成开办餐饮店“一窗受理、并行办理”规范化制度。
(三)优化系统、再造流程。按照高效办成开办餐饮店“一件事”业务需求,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要求,配合大数据中心推动开办餐饮店“一件事”审批信息系统改造升级和业务办理流程再造。
(四)专区专办,一站办理。按照政务服务事项和应用“应接尽接、应上尽上”的要求,积极使用甘肃省政务服务网高效办成开办餐饮店“一件事”专区,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立线下开办餐饮店“一件事”综合窗口或指定窗口办理,实现办理开办餐饮店事项“一网”“一站”办理。
(五)并联审批,一次办成。依据省局统一要求,建立经营主体设立登记、食品经营许可、户外招牌设施规范管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跨部门并联审批服务机制,重构市场经营主体开办餐饮店“一件事”办事指南和办理流程图,实现“一次申请、多端共享、并联审批”“一次办成”“一窗制证”“一网出证”新模式。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高效办成开办餐饮店“一件事”是建设服务型政府、提高人民群众幸福感和获得感的迫切需要,各所、执法队、各相关股室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履行各自职能职责,不折不扣落实工作任务,着力推动各项改革事项落地见效。
(二)分工负责,统筹推进。高效办成开办餐饮店“一件事”需要各相关部门统筹协调推进,各所、执法队、各相关股室要健全工作机制,强化部门联动,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协同推进改革措施落地实施。
(三)强化培训,高效服务。加强业务培训,使窗口工作人员熟练掌握改革后的业务流程和工作规程,强化帮办代办力量,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为办事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一站式”服务。
(四)广泛宣传,积极引导。充分利用门户网站、新媒体、实体办理窗口等途径,广泛宣传开办餐饮店“一件事”联办服务机制,积极引导群众通过甘肃政务服务平台办理开办餐饮店“一件事”,提高“一件事”集成服务的知晓度和办理量。
附件:1.开办餐饮店“一件事”申请材料清单
2.开办餐饮店“一件事”申请表
3.开办餐饮店“一件事”告知承诺书
4.开办餐饮店“一件事”办事指南
5.开办餐饮店“一件事”流程图
庄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4年7月 日印发
附件1:
开办餐饮店“一件事”申请材料清单
通用材料 | 1.开办餐饮店“一件事”申请表; 2.房屋租赁协议和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3.如委托办理,需委托代理人办理证明(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 | ||
专项 材料 | 经营主体设立登记 | 个人独资企业:提供通用材料即可。 个体工商户:1、提供通用材料;2、经营者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同时提交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 |
食品经营许可 | 1.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2.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文件: 3.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 材 料 ; 4.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 (合同),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5.在餐饮服务中提供自酿酒的经营者,应提供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 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 | ||
户外招牌设施设置 | 1.现状图 2.设计效果图和全景图 | 设置户外招牌设施时需提供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1.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 (以上材料可以在消防救援机构现场核查时提交;300平方米(含)以下的餐饮店可以不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但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 已办理营业执照的,需提供营业执照;未办理营业指战的,在经营主体设立登记后自动流转。 |
附件2:
开办餐饮店“一件事”申请表
申 请 项目 | £经营主体设立登记或者信息核验 £食品经营许可(新设) £户外招牌设施设置的审批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 |||||||||||
经营主体设立登记或者信息核验 | 经营主体 名 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住 所 | 投资人 (经营者) |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
经营场所地址 | 占地/营业面积 (m2) | |||||||||||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姓名 |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 |||||||||||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 ||||||||||||
办理 机关 | ||||||||||||
食品经营许可 | 办理 机关 | 主体业态备注 | ||||||||||
仓库信息 | 仓库性质 | 仓库类型 | 仓库地址 | |||||||||
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含熟食□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熟食□不含冷藏冷冻食品含熟食□不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熟食) 特殊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制售(含裱花蛋糕) £糕点类制售(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饮品制售(不含使用压力容器制作饮品)□其他类食品销售□食品经营管理□食品销售连锁管理□餐饮服务连锁管理 如申请自制饮品制售,是否含自酿酒制售:□是 □否 是否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 □是 □否 是否含网络经营:□是 □否 网店地址: | ||||||||||||
户外招牌设施设置的审批 | 办理 机关 | 形式 | £店招标牌 | |||||||||
现状图 | (见提交材料) | |||||||||||
效果图1 店招标牌 | (见提交材料) | |||||||||||
效果图2 全景 | (见提交材料) | |||||||||||
设施规格 | 高度(米) | 宽度(米) | 厚度(米)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小餐饮店可以免提交) | 办理机关 | |||||||||||
场所所在建筑情况 | □木结构 □砖木结构 □砖混结构 □钢结构 □钢筋混凝土结构 | 使用层数 (地上/地下) | ||||||||||
建筑名称 | 建筑面积 | |||||||||||
建筑层数 (地上/地下) | 建筑高度 | |||||||||||
□消防车道 是否畅通:□是 □否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 □否 □室外消火栓 是否完好有效:□是 □否 □水泵接合器 是否完好有效:□是 □否 | ||||||||||||
□消防控制室 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 □否 □消防水泵房 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 □否 □消防电梯 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 □否 □柴油发电机房 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 □否 □燃油或燃气锅炉房 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 □否 □变压器室 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 □否 □配电室 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 □否 □其他专用房间: 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 □否 | ||||||||||||
用火用电 | 电气线路设计单位: 电气线路施工单位: 电器线路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 □否 场所是否使用燃气:□是 □否 燃气类型: 燃气施工(安装)单位: 燃气用具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 □否 场所是否使用燃油:□是 □否 燃油储存位置及储量: 其他用火用电情况: | |||||||||||
场所情况 | 安全疏散 | 安全出口数量: 是否畅通:□是 □否 疏散楼梯间形式: 疏散楼梯数量: 是否畅通:□是 □否 避难层(间)设置位置: 避难层(间)数量: 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 □否 □消防应急广播 是否完好有效:□是 □否 □消防应急照明 是否完好有效:□是 □否 □疏散指示标志 是否完好有效:□是 □否 | ||||||||||
消防设施 | □室内消火栓 是否完好有效:□是 □否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是否完好有效:□是 □否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是否完好有效:□是 □否 □气体灭火系统 是否完好有效:□是 □否 □泡沫灭火系统 是否完好有效:□是 □否 □机械防烟系统 是否完好有效:□是 □否 □机械排烟系统 是否完好有效:□是 □否 □其他消防设施: 是否完好有效:□是 □否 □灭火器种类、型号和数量: | |||||||||||
室内装修 | 装修部位 | 顶棚 | 墙面 | 地面 | 隔断 | 固定 家具 | 装饰织物 | 其他 | ||||
装修材料 燃烧性能等级 | ||||||||||||
注:按装修材料实际情况分别填写A级(不燃材料)、B1级 (难燃材料)、B2级 (可燃材料)、B3级 (易燃材料 ) | ||||||||||||
申请人承诺:办理开办餐饮店“一件事”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等法律责任由本人(单位)负责。审批单位已明确告知办理所需许可条件、办理所需材料、办理所需流程,本人(单位)已全部知悉并承诺能满足具备上述条件,可随时接受现场核查。如有不实之处,本人(单位)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公章)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
附件3:
开办餐饮店“一件事”办事指南
开办餐饮店“一件事”联办办事指南 | ||||||||||||||||||||
牵头部门 | 庄浪县市场监管局 | 联办机构 | 庄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庄浪县消防救援大队 | |||||||||||||||||
服务对象 | 市场主体 | 办件类型 | 一般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53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0个工作日 | |||||||||||||||||
咨询投诉方式 | 电话:0931-12345 | |||||||||||||||||||
联办效能 | ||||||||||||||||||||
单办件 办理时间 | 53个工作日 | 一事联办 办理时间 | 10个工作日 | |||||||||||||||||
单办件 跑动次数 | 6次跑动 | 一事联办 跑动次数 | 0次或1次跑动 | |||||||||||||||||
单办件 递交材料 | 13份材料 | 一事联办 递交材料 | 3份材料 | |||||||||||||||||
单办件 办理环节 | 4个环节 | 一事联办 办理环节 | 1个环节 | |||||||||||||||||
基本信息 | ||||||||||||||||||||
事项名称 | 开办餐饮店“一件事” | 事项类型 | 承诺件 | 服务对象 | 市场主体 | |||||||||||||||
办件类型 | 一般件 | 到场次数 | 0次或1次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无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办结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53个工作日 | |||||||||||||||
适用对象说明 | 市场主体利用已有建筑设施开办餐饮店申请《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时,可按需同步申请《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的审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 行使层级 | 县级 | 事项审查类型 | 并联办理 | |||||||||||||||
涉及的内容 | 1. 经营主体设立登记或核查; 2.食品经营许可(新设)或者小餐饮备案; 3.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经营面300 平方米以上须办理); 4.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设置店招标牌时需办理)。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委托部门 | 无 | |||||||||||||||
联办机构 | 庄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庄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庄浪县消防救援大队 | 网办深度(等级) | 全程网办(Ⅳ级) | 自然人主题分类 | 市场主体 |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无 | |||||||||||||||||||
受理条件 | ||||||||||||||||||||
1.申请营业执照应当符合条件: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2.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条件: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 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申请小餐饮备案,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1)保持环境卫生整洁,配备有效的加工、冷藏、洗涤、消毒、防尘、防蝇、防鼠等设施; (2)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分开存放,避免交叉污染; (3)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证明,保持个人卫生; (4)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记录或者留存相关信息,保证食品来源可追溯; (5)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和售货 工具,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等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餐具饮具,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餐具饮具; (6)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7)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4.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设置店招标牌时需办理) 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要求。 5.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场所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含本数)的餐饮店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当向属地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对小于300平方米的餐饮店主动申请办理的,属地消防救援机构予以办理;依法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或《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的餐饮店,进行扩建、改建、室内装修、用途变更或者变更场所名称、地址、消防安全责任人等事项的,应重新办理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
申报材料 | ||||||||||||||||||||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材料下载 | 纸质材料规格 | 填报须知 | ||||||||||||
开办餐饮店“一件事”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纸质、电子 | 1 | 必要 | 空白表格 样例表格 | A4 | 无 | ||||||||||||
房屋租赁协议和产权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1 | 必要 | 无 | A4 | 材料真实 | ||||||||||||
如委托办理,需委托代理人办理证明(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或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1 | 必要 | 无 | A4 | 材料真实 | ||||||||||||
法定依据 | ||||||||||||||||||||
经营主体 设立登记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
颁发机关 | 国务院 | |||||||||||||||||||
实施日期 | 2022年03月01日 | |||||||||||||||||||
条款内容 |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 |||||||||||||||||||
食品经营 许可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
颁发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实施日期 | 2015年10月01日 | |||||||||||||||||||
条款内容 |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 |||||||||||||||||||
户外广告 设施设置 | 法律法规名称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
颁发机关 | 国务院 | |||||||||||||||||||
实施日期 | 1992年08月01日 | |||||||||||||||||||
条款内容 | 第十一条“大型户外广 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屏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
颁发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实施日期 | 2009年05月01日 | |||||||||||||||||||
条款内容 | 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 |||||||||||||||||||
办理流程 | ||||||||||||||||||||
联办事项 | ||||||||||||||||||||
事项名称 | 办件类型 | 受理部门 | 审批结果类型 | 审批结果名称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审批结果样本 | 办事指南 | |||||||||||||
经营主体 设立登记 | 即办件 | 县区市场监管局 | 证照 | 《营业执照》 | 是 | 样本1 | 点击前往 | |||||||||||||
食品经营许可 | 即办件 | 县区市场监管局 | 证照 | 《食品经营许可证》 | 是 | 样本1 | 点击前往 | |||||||||||||
户外招牌 设施设置 | 即办件 | 县区城市管理局 | 无 | 无 | 否 | 无 | 点击前往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即办件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无 | 无 | 否 | 无 | 点击前往 | |||||||||||||
服务成效 | ||||||||||||||||||||
减时间 | 通过“一网受理”,多部门协同办理,减少群众等待时间,事项累积办理时间由将近53个工作日减少至不超过10个工作日。 | |||||||||||||||||||
减跑动 | 通过协同办理、全流程办理、申请人不用不同部门跑,跑动次数大大减少,跑动次数由6次减少至“最多跑1次”,甚至“零跑动”。 | |||||||||||||||||||
减材料 | 通过“多表合一,一表申报”,并结合数据共享和电子证照应用,大幅精简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相同的不重复提交,一般情况下申请人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从13份减至3份。 | |||||||||||||||||||
减环节 | 通过整合办事事项,重塑办事流程,申请人办事环节由目前的4个业务环节减少至1个环节。 | |||||||||||||||||||
常见问题 | ||||||||||||||||||||
问:哪些情况不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 | ||||||||||||||||||||
答:根据相关规定,以下几种情况不需办理食品经营许可: 1、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2、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但应遵循网络食品经营的有关规定。 3、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由于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负责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管理工作,因此将原《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直接修改为‘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为监管部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统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留下了空间。”因此,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生产食品的,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的许可。 4、销售食品添加剂、从事食品物流不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食品添加剂销售、食品物流并不属于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因此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
附件4:
开办餐饮店“一件事”
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
本人(单位)申请办理开办餐饮店“一件事”,特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单位)承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新设餐饮店“一件事”的申请等手续,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积极配合许可审批部门的工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二、办理开办餐饮店“一件事”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等法律责任由本人(单位)负责。审批单位已明确告知办理所需许可条件、办理所需材料、办理所需流程,本人(单位)已全部知悉并承诺能满足具备上述条件,可随时接受现场核查。
三、对于户外广告(店招标牌)设施设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标准规范的要求,本人(单位)明知是所建造(设置)设施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本人(单位)设置的规格为 内容为 的户外广告(店招标牌)设施,设置要求及使用材质和建设施工等方面符合《城镇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等标准规范要求。在今后的使用过程中,本人(单位)将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和检测,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一旦发生安全事故,依法承担所造成的法律后果和经济责任。在符合户外广告(店招标牌)设施设置要求后,将遵循审慎和负责的原则设置户外广告(店招标牌)设施,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依法检查。发生违法行为,接受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
四、本人(单位)承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加强生产经营安全,积极配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五、□针对开办餐饮店“一件事”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承诺内容为:本人(单位)已认真学习消防法律法规,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事项的全部内容已经知晓和全面理解;已符合《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场所所在建筑为合法建筑,场所满足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的各项消防安全条件;在使用、营业过程中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确保消防安全;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及时提交相关材料,并确保真实、合法、有效。
□针对开办餐饮店“一件事”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承诺内容为:本人(单位)《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场所所在建筑为合法建筑,及时提交相关材料,并确保真实、合法、有效。
六、本人(单位)将遵守以上所作出的承诺,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本《承诺书》同意向社会公开。若有违反上述承诺且经指出仍未按规定整改到位的,审批单位可依据情况作出补正、终止以及撤销等决定,因此产生的所有法律责任由本人(单位)承担。
承诺人:
年 月 日
注:(承诺单位名称并加盖单位印章或者承诺人签名+身份证号码)
开办餐饮店(小餐饮)“一件事”
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
本人(单位)申请办理开办餐饮店(小餐饮)“一件事”,特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单位)承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新设餐饮店(小餐饮)“一件事”的申请手续,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积极配合许可审批部门的工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二、办理开办餐饮店(小餐饮)“一件事”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等法律责任由本人(单位)负责。审批单位已明确告知办理所需许可条件、办理所需材料、办理所需流程,本人(单位)已全部知悉并承诺能满足具备上述条件,可随时接受现场核查。
三、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义务,对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保证按照备案的经营项目加工供应食品,不经营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食品;保证具备食品安全的设施设备和环境条件,杜绝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证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保持个人卫生;保证采购食品原料和食品包装材料进行索证索票,留存购货凭证,符合国家和本省相关食品安全要求和标准;保证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和售货工具,保证使用的餐饮具经清洗消毒,使用的一次性消毒餐饮具符合规定;保证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保证垃圾分类和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处理符合本省相关规定;经营场所符合大气、噪声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与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场所和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四、对于户外广告(店招标牌)设施设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标准规范的要求,本人(单位)明知是所建造(设置)设施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本人(单位)设置的规格为 内容为 的户外广告(店招标牌)设施,设置要求及使用材质和建设施工等方面符合《城镇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等标准规范要求。在今后的使用过程中,本人(单位)将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和检测,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一旦发生安全事故,依法承担所造成的法律后果和经济责任。在符合户外广告(店招标牌)设施设置要求后,将遵循审慎和负责的原则设置户外广告(店招标牌)设施,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依法检查。发生违法行为,接受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
五、本人(单位)承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加强生产经营安全,积极配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六、本人(单位)将遵守以上所作出的承诺,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本《承诺书》同意向社会公开。若有违反上述承诺且经指出仍未按规定整改到位的,审批单位可依据情况作出补正、终止以及撤销等决定,因此产生的所有法律责任由本人(单位)承担。
承诺人:
年 月 日
注:(承诺单位名称并加盖单位印章或者承诺人签名+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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