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浪县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评定工作,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指导、扶持与服务,促进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和质量提升,根据《平凉市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庄浪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县级示范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成立,在规模和经营上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并经庄浪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县联席会议”)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联合社”)。
第三条 县级示范社的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实行“乡镇推荐、县级审核、综合认定、动态管理”机制。
第四条 县级示范社评定工作采取合作社自愿申请、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择优推荐、县农业经营服务中心审核、县农业农村局核实评定、媒体公示、发文认定的方式。
第二章 评定标准
第五条 凡申报县级示范社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原则上县示范社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依法登记设立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登记设立,并在县农业经营服务中心备案,运行满2年以上。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户。
3.根据本社实际情况并参照农业农村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社章程》制定,并经过全体社员表决通过的章程。
(二)实行民主管理
1.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机构内部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
2.有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档案管理等制度。
3.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有完整的会议记录,所有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三)财务管理规范
1.按照财政部制定的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2.成员账户健全,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录准确清楚,依据充分。
3.可分配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4.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
(四)经济实力较强
1.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30万元以上,联合社成员出资总额100万元以上。
2.农民专业合作社固定资产10万元以上。联合社固定资产20万元以上。
3.农民专业合作社年经营收入25万元以上。联合社年经营收80万元以上。
(五)服务成效明显
1.坚持服务成员的宗旨,农民成员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达到60%以上。带动农民增收作用明显,成员收入高于本地农户平均收入5%以上。
2.从事一般种养业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30人以上(从事特色农林种养业、特色林果、种苗花卉10人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5%。联合社的成员社数量达到5个以上。
3.农机服务类合作社成员达到10人以上,年均农机服务面积达到5000亩以上,丘陵山区不少于2000亩。
(六)产品(服务)质量优
1.实行标准化生产(服务),有生产(服务)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采用信息技术手段采集、留存生产(服务)记录、购销记录等生产经营(服务)信息。
2.严格执行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等相关规定,生产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等有关要求。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等制度。
(七)社会声誉良好
1.遵纪守法,社风清明,诚实守信,示范带动作用强。
2.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没有发生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没有受到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
3.按时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没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没有税务违法未。
4.没有严重违法事项或被有关部门列入失信名单。
第三章 申报评定程序
第六条 申报县级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自愿向县农业经营服务中心提交本社基本情况等有关材料,对所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和失信惩戒。具体申报程序: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向乡镇提出申报县级示范社书面申请和申报材料,由乡镇择优报县农业农村局(农经经营服务中心)。
(二)县级农业农村局组织水务、自然资源、供销等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按照县级示范社要求进行逐一审查与现场核实,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征求发改、财政、税务等部门意见,审核无异议后,以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文认定。
第七条 县级示范社原则上每两年评定一次。
第八条 县级示范社评定要坚持标准,严格程序。
评定程序为:
(一)县农业经营服务中心对合作社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和现场核实,提出评审意见和县级示范社候选名单;
(二)县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水务、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组成工作组进行审定,审定后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三)公示无异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庄浪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称号,由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联合有关部门发文并公布认定名单;
(四)县农业经营服务中心将县级示范社名单汇总,建立县级示范社名录。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九条 对县级示范社中符合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社标准的,可按合作社经济实力情况依次推荐评定市级、省级、国家级示范社。
第十条 优先推荐申报国家有关部门和省、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支持项目。
第十一条 优先向金融信贷机构推荐享受贷款、担保、保险等便捷服务。
第十二条 优先推荐参加国家、省级农产品交易会及各种博览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县级示范社申报及评定工作应按照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评定的县级示范社取消其资格;未经评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经营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