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管理的提醒告诫书
全县药品零售经营者:
为切实加强我县零售药店的处方药销售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处方药销售管理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1.零售药店应当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执业药师,严格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处方审核与调配、合理用药指导、药品可追溯以及药品不良反应信息的收集与报告等工作。
2.零售药店的执业药师应在岗履职,不得“挂证”兼职。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执业药师注册证》,执业药师在岗期间应佩戴标明执业资格的工作牌。零售药店营业时间内,执业药师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未经执业药师审核,不得销售处方药。
3.销售处方药时,应凭医师处方销售,执业药师按要求对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后方可销售,严禁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药销售信息必须按要求上传《甘肃省零售药店重点品种销售监测系统》。
4.顾客购买处方药不能提供处方时,药店营业员必须告知顾客处方药应凭处方销售,药店营业员不得代替执业药师审核处方和签字。
5.零售药店不得以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处方药不得开架销售。
请各药品零售企业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对于无法在职在岗履行职责的执业药师及药学技术人员,主动注销其《执业药师注册证》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欢迎广大市民积极参与监督,若发现药品零售企业涉嫌执业药师“挂证”兼职、不能在岗履职、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等问题,请拨打12315投诉举报。庄浪县市场监管局将加大对药品零售企业的检查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及药学技术人员、执业药师未在岗履行职责,以及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等违规行为,将依据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庄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