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为的通告

  • 时间:2024-01-30 10:11
  • 浏览次数:
  • 字体: [ ] [ ] [ ]
  • 分享: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预防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事故,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将房屋或建筑物租借给他人从事非法经营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

三、未经许可,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四、凡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的,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一经发现,一律依法从严处罚;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一律没收非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产品及违法所得。

五、广大人民群众要增强安全意识、法治意识,可以通过电话或直接到公安机关、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举报涉及非法经营、运输、储存、邮寄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的活动或线索,相关部门将对举报人严格保密;对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使用暴力、威胁等方式,抗拒执法检查的,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依法从严惩处。

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及处罚标准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成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 :庄浪县公安局:110

庄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

庄浪县交通运输局:6820845

庄浪县应急管理局:6820842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