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GSLG07-Z01001-2022-003
  • 发布部门 民政局
  • 文 号 庄民发〔2022〕76号
  • 成文时间 2022-05-16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时间 2022-05-16 14:05:00

关于提高2022年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标准的通知

  • 时间:2022-05-16 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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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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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

根据省市《关于做好2022年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团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2022年将继续提高我县城乡低保指导标准、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城乡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和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标准。为确保提标工作按时完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一)城市低保。按照全市城市低保指导标准提高8%,由年人均7476元(月人均623元)提高到8076元(月人均673元),补助水平年人均6492元(月人均541元)提高到7008元(月人均584元)。

(二)农村低保。按照全市农村低保指导保障标准提高10%,我县农村保障标准由年人均4788元(月人均399元)提高到5268元(月人均439元)。农村一类对象月补助水平由399元提高到439元,即由每人每年4788元(月人均399元)提高到5268元(月人均439元);二类对象月补助水平由378元提高到417元,即由每人每年4536元(月人均378元)提高到5004元(月人均417元);三类对象年补助水平1008元(月人均84元)保持不变。

(三)城乡特困。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确定,城市特困人员由年人均9732元(月人均811元)提高到10500元(月人均875元),农村特困人员由年人均6240元(月人均520元)提高到6852元(月人均571元),照料护理标准根据自理能力分档,年标准提高到全自理1800元(月人均150元)、半护理3612元(月人均301元)、全护理5412元(月人均451元),比2021年的1680元(月人均140元)、3360元(月人均280元)、4800元(月人均400元)分别提高120元、252元、612元。

(四)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全市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用保障标准提高8%。福利机构集中供养月标准提高110元,由1360元提高到1470元;社会散居月标准提高80元,由1000元提高到1080元。

二、完成时限

此次提标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5月底前补发到位。

三、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社管委要把提高城乡低保、特团供养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标准作为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重要载体,是兜住兜牢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之底、有效助推乡村振兴的有力举措。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安排部署,靠实工作责任,严格执行标准,强化监督检查,确保提标任务按时限完成。

(二)全面摸底排查。各乡镇、社管委要结合落实民政部社会救助专项治理行动,按照提标后标准,认真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及时纳入救助范围,确保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对已保对象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的,要视情及时增减或停发保障金,切实做到补助水平有升有降、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要加强社会救助综合信息系统与扶贫(民生)领域监督信息平台数据修正,及时更新相关数据信息,确保户主姓名与“一卡通”姓名准确一致。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乡镇、社管委要定期检查。对工作推进不力、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地方,要限期整改。坚持问题导向,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排查社会救助工作中存在的短板和问题,严厉查处和惩治工作人员在农村低保经办服务中,利用职务便利贪污侵占、虚报冒领、吃拿卡要、优亲厚友等违法违纪问题,确保提标政策执行不变形、不走样,真正惠及团难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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