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使用“生鲜灯”的提醒告诫书
全县食品生产经营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修订并公布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为进一步规范食品经营行为,庄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告诫各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销售区使用的照明灯具进行自查,如不符合《办法》要求的,请迅速更换灯具设备:
1.禁止使用红色、蓝色、绿色等明显改变感官性状的照明设施对生鲜食用农产品进行照射。
2.禁止使用可变可控光源调节颜色应付监管,在销售时实际改变食用农产品感官性状。
3.禁止通过使用内部或外部为红色的灯罩、造成实际反射光线改变食用农产品感官性状。
4.禁止在正常灯具上加套红色塑料袋、在灯泡表面涂抹红色物质等,造成实际光照效果不合规。
5.禁止将红色、蓝色、绿色等违规光源和正常光源搭配使用。
6.速冻食品和水产品冷藏(冻)柜、熟肉制品、散装食品展示柜等内置灯带光源的,也应当符合照明规定,不得出现上述违规行为。
7.按照《办法》规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照明灯具的,依据《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8.消费者发现食品经营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生鲜灯”的行为,可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庄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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