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售禁燃孔明灯的公告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切实消除燃放“孔明灯”带来的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县委、县政府相关工作要求,现就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孔明灯”是指以固体酒精或其他可燃物为燃料,利用空气对流形成动力使其上升的物品,属于流动性明火,升空后受风速和气流的影响,容易造成燃料泄漏或引燃灯罩,一旦飘落到高压供电设备、通信设施、加油站、液化气站、林地等易燃地点,极易引发火灾,造成重大损失。
二、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体经营户在全县范围内非法生产、销售“孔明灯”,对现有库存“孔明灯”,由所有者自行销毁;禁止在全县范围内非法燃放“孔明灯”,因非法燃放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要按照属地管理、教育为主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禁止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加强巡逻检查,及时劝阻制止非法燃放“孔明灯”行为。
四、市场监管局要进一步强化市场监管,对非法生产、销售“孔明灯”的单位或个体经营户坚决依法查处。
五、城市综合执法局要加大对公园广场等重点区域的巡查力度和频次,对公共区域占道销售、流动销售“孔明灯”的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和取缔。
六、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要依法严厉查处在易燃易爆等危险场所燃放“孔明灯”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七、教育局要加强学校对学生的教育引导和管理,将禁止非法燃放“孔明灯”作为学校安全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
八、城市社区、公用局要督导物业服务企业在所服务住宅区内开展“孔明灯”查禁宣传,及时劝阻燃放“孔明灯”行为,防止各类火灾事故的发生。
九、公安局要对违反规定,燃放“孔明灯”引发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阻碍执行公务、暴力抗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各单位要广泛宣传“孔明灯”禁售、禁放工作,特别是广大党员干部要带头宣传、制止违规销售燃放行为,广大市民应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支持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禁止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管理工作,对于发现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要积极向应急、公安、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部门举报。
庄浪县应急管理局 庄浪县公安局
庄浪县市场监管局 庄浪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24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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