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浪县财政局关于同意甘肃省佳梓财务代理事务所(个人独资)代理记账机构公示
庄浪县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8号)等规定,经审核甘肃省佳梓财务代理事务所(个人独资)符合代理记账机构资格,准予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批准甘肃省佳梓财务代理事务所(个人独资)代理记账资格有异议的,可向县财政局反馈意见建议。
受理部门:县财政局
联系电话:0933-6820899
庄浪县财政局
2024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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